布鲁塞尔教授谈欧盟AI监管困局
今年二月,笔者参与了欧洲法学生协会举办的布鲁塞尔冬季法学院项目,聚焦"新技术与人工智能法"议题(Winter ELSA Law School Brussels on New Technologies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Law)。活动汇聚了布鲁塞尔本地法学院学者、执业律师及合规领域专家。得益于欧盟委员会与欧洲议会驻地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多位主讲嘉宾分享了欧盟立法前沿的一手动态,颇具参考价值。
后续,笔者将分批次整理讲座纪要,从法学教授、实务律师及随行学子三重维度切入,内容涉及欧盟《AI法案》最新进展、欧洲法律界对中美科技竞合的观察,以及2026年欧洲法科生对华认知的真实图景。
本篇为首期内容,记录两位布鲁塞尔法学院教授关于欧盟人工智能治理的专题演讲,重点探讨AI侵权责任认定与欧盟监管政策的新近演变。
原标题:Civil liability and risk management in the era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这场开营演讲是笔者收获最丰、实务关联最强的一场,聚焦当前热议的AI应用场景下侵权法归责难题(原副标题:Liability and AI - some challenges in Tort Law)。
主讲人开篇援引两起真实判例,生动揭示人工智能时代侵权责任法面临的适用困境:
代理此类案件时,律师需综合考量如下要素:
这两例案件后续已引发广泛学术讨论,本文不再赘述。核心争议点聚焦于:
基于上述案例,欧盟立法机构正重新审视核心命题:人工智能是否可规制?应从何种层面切入——由欧盟统一立法抑或成员国各自为政?
关于AI治理路径,教授阐述了四种监管模式(4 Model of AI Regulation)
若以交通法规为参照,上述四种模式可解读为:
然而,传统监管框架应用于AI产品时暴露诸多致命短板:
欧盟系全球最早关注人工智能治理的主要法域之一。为塑造所谓"欧洲模式"(European approach),欧盟早前即组建顶级专家团队,紧扣"可信"(trustworthy)与"可问责"(accountability)两大支柱,以清单(check list)形式陆续出台AI研发与应用指引(guidance)。
2024年,欧盟《人工智能法案》(AI Act)正式落地,但主讲学者认为该法几乎"甫一出台便已过时",既未能在实操层面有效约束AI应用,反而强化了欧盟过度规制(overregulated)的困局,抑制了创新活力。
在教授看来,该法案唯一可取之处,在于及时叫停了高风险AI(high risk AI)的滥用,客观上遏制了AI企业的野蛮生长。
顺带一提,笔者在德国接触的法学院师生与执业律师,对该法案亦多持批评态度。不过他们普遍承认,技术迭代速度惊人,制定有效治理规则确非易事,欧盟立法者面临诸多现实掣肘。
此外,该法案另一症结在于需平衡的维度过于庞杂,涵盖产品安全、消费者权益及基本权利(fundamental rights)等多元价值。将分属不同部门法、不同规范类型的条款强行整合,致使法案沦为原则性宣示,概念界定模糊、企业合规路径不明,实际执行力大打折扣。
《人工智能法案》核心内容涵盖适用边界(application)与概念界定(definition)两大板块:
提问环节,笔者就规制逻辑发问:若监管以用途为锚点,未来通用人工智能(AGI)是否可通过调整应用场景或本地部署后由终端用户自定义功能来绕开监管?教授回应称"这确系难题,但需留待后续立法破解。"看来欧盟亦奉行"后人自有办法"的治理哲学。
沿循《人工智能法案》以用途与风险分级为轴心的规制逻辑,教授主张应转向场景化(scenario)归责路径,旨在系统性提升AI产品的市场可靠性与安全性。
受限于时长,教授仅对应用场景做了粗略划分:
一、根本议题:实然与应然(Positive & Normative)
可能担责的主体涵盖:
二、欧盟特有困境:侵权法与AI治理的跨界张力
鉴于欧盟尚未建立统一侵权法体系,是否有必要订立专门AI公约(AI Convention)应对跨境责任?教授认为暂无必要,亦不具备现实可行性。
与此同时,"注意义务"(the duty of care)植根于普通法传统。欧盟大陆法系成员国虽设有相近制度,但内涵与表述方式差异显著,难以直接援引英美法域研究成果。
三、程序要件(Procedural Elements)核心聚焦于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配置。当前欧盟内部热议的改革方向涵盖举证责任倒置与过错推定规则,但分歧严重,短期内恐难达成共识。欧盟现行程序性责任应对方案(EU's Solution to Procedure)主要包括:
综上,相关方案仍处欧盟议会审议阶段。依欧盟议会的议事效率,未来一年半载内规则恐难落地,从事欧盟合规业务的人士暂且可以松口气。
话题回到自动驾驶(autonomous driving),教授揭示了一项监管悖论:
若遵循"风险越高、限制越严"的规制逻辑,自动驾驶根本不应存在。同时,事故归责面临另一重困境:AI自主性越强,用户责任越轻,用户便会越发掉以轻心(More autonomy → Less liability for users)
论及自动驾驶的过错责任(Fault-based Liability):
教授指出,自动驾驶治理的症结在于如何界定驾驶员的必要场景?何时能够彻底摆脱人工干预?若始终需配备"安全员",则自动驾驶的研发价值将荡然无存。
或可借鉴产品责任框架,对于完全自动驾驶(Fully-Auto Driving)情形,因缺乏明确责任主体,产品责任指令(PLD, Product Liability Directive)或可成为参照范本:
然而引入产品责任模式亦会引发更深层次的诘问:
再者,传统产品责任奉行"上市时无缺陷即无责任"原则。但AI具备持续迭代(continuous updates)特性,既有规则是否依旧适配?会否对AI服务商课以过重负担?
上述难题令传统免责机制在AI领域难以直接套用,讲座并未提供明确解答。
综上所述:
整场听罢,教授对现存问题的剖析颇具洞见,但其提出的所谓现实方案仍显理想化。
欧盟在汽车制造、传统软件领域能够实现监管输出、形成所谓"布鲁塞尔效应",根源在于其对产业链与市场份额的掌控力。
但在人工智能赛道,欧盟的影响力可谓微乎其微,既无成熟的本土产业与领军企業擘画标准,市场端亦缺乏中美之外的选择,供需两端均话语权缺失,笔者认为其难以重演GDPR时代一骑绝尘的盛况。
原标题:Smart law and algorithmic law : Rethinking legal norms in the age of AI 主讲人:Lewkowicz先生:欧盟FARI学术委员会主席、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教授,欧盟委员会(EC)AI理事会成员,深度参与欧盟AI立法进程
案例:欧盟税务欺诈识别系统(EU TAX FRAUD Detection)
两种"傲慢":技术傲慢与法律傲慢。法律人习惯将现实困境"转译"为法律术语
欧盟委员会(EC)早前明确宣示强化欧洲"digital sovereignty"(数字主权),并据此推出多项立法规划。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到《AI法案》(EU AI Act),及至《数据法案》(Data Act),系列立法的旨归均在于构筑基于欧洲标准的可信数字生态。
欧盟委员会最新动向:Digital Ready Policies and Legislation Acts (EU) 2020 → 2023(欧盟数字化就绪政策与立法法案,2020-2023):2020年标志着欧盟立法范式重大转向,要求所有新规在"诞生"之际即具备"数字化就绪"能力。立法者起草条款时必须同步考量其数字化实施路径,以防法律出台后与技术架构脱节的窘境。
"Easy to Reuse":学界与业界开始关注欧盟法规的复用性与集成性。欧盟亦在探索法律模块化路径,使法案中的合规基准或数据定义可供其他立法甚至企业自动化合规工具(RegTech)便捷调用,以此降低跨领域监管协同成本。
从Law 1.0到Law 3.0,再到SMART Law演进
金融科技(Fintech)、监管科技(Suptech)与合规科技(Regtech)的三方互动
总体而言,教授对当代法律共同体(含法科生、学者、律师、合规专员、监管者及立法者等)大加挞伐:终日高谈AI规制、算法治理,却鲜有人真正理解技术内核。法律与技术的割裂导致双向困境:被监管方质疑监管方的技术能力,监管方则借"算法黑箱""AI不可解释"之名消极履职,拒绝对AI服务及其底层代码开展主动审查,以验证其是否符合立法初衷。
教授勉励在场学子多涉猎技术知识,甚至掌握基础编程技能,并请有编程经验者举手。承蒙中学与大学计算机通识教育,笔者成为全场两位有代码经验的法科生之一。
结语
后续将推出比利时合规律师分享的实务案例解析,以及欧洲法科生对中欧关系的真实观感。敬请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