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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类人交互服务监管新规

发布时间:2026-04-19 17:14来源:微信阅读:7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令

第二十一号

《AI类人交互服务监管规定》已于2026年2月2日通过国家网信办2026年第三次室务会审议,并获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批准,现正式发布,将于2026年7月15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庄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郑栅洁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乐成

公安部部长王小洪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罗文

2026年4月10日

AI类人交互服务监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AI类人交互服务有序发展与健康应用,保障国家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正当权益,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用AI技术为公众提供模仿自然人性格特质、思考方式及交流习惯的持续性情感交互服务(简称类人交互服务),适用本规定。

前述情感交互服务涵盖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媒介提供的情感关怀、陪护、援助等交互形式。

提供智能客服、知识咨询、办公辅助、教育培训、科研分析等服务且不包含持续性情感交互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秉持发展与安全并重、激励创新与法治监管相融的原则,鼓励类人交互服务技术革新,实施包容审慎、分类分级的监管模式,引导类人交互服务积极健康发展。

第四条国家网信办负责全国类人交互服务治理及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国务院发改、工信、公安、市场监管、新闻出版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类人交互服务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网信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类人交互服务治理及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地方发改、工信、公安、市场监管、新闻出版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类人交互服务监督管理。

第五条相关行业协会应强化行业自律,完善行业规范与自律管理机制,指导类人交互服务供应商健全服务标准、依法合规经营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管。

第二章 服务发展与规范

第六条国家鼓励算法、架构、芯片等核心技术自主研发,推动类人交互服务技术攻关与标准体系建设,探索电子签名授权应用试点。支持类人交互服务供应商有序开拓文化传播、儿童陪护、老人陪伴、特殊群体援助等应用场景。

第七条国家强化类人交互服务安全常识及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文明、安全、合法使用服务,持续提升全民AI素养。

第八条提供类人交互服务,应遵循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与伦理准则,严禁以下行为:

(一)制作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政权、推翻制度,挑动分裂破坏,传播恐怖、极端、历史虚无主义思想,背离核心价值观,组织非法宗教活动,散布民族仇恨歧视,激化群体矛盾,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诱导犯罪,编造谣言,侮辱诽谤、侵犯他人正当权益等内容;

(二)制作鼓励、美化、暗示自伤自杀等危害用户生理健康,或实施语言攻击等侵犯用户人格尊严与心理安全的内容;

(三)制作诱导、骗取国家机密、工作秘密、商业机密及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内容;

(四)向未成年用户推送可能诱发模仿危险行为、引发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

(五)过度迁就用户、诱导情感依附或沉迷其中,破坏用户现实社交关系;

(六)利用情感操控等手段,诱导用户做出非理性选择,侵害用户正当权益;

(七)其他触犯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的活动。

第九条类人交互服务供应商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完善算法原理审查、科技伦理核查、信息内容管控、网络数据安全、风险预警与应急响应等管理机制,配置与服务种类、规模及用户特性相匹配的内容管控技术手段和专业人员。

第十条类人交互服务供应商应在服务全周期内履行安全职责,明晰部署、运营、更新、下线等环节的安全规范,确保安全机制与功能同步实施、同步启用,提高安全防护能力;强化安全监控与风险评估,及时发现修正系统异常、处理安全事件,按规定保存网络日志。

类人交互服务供应商应具备用户隐私与个人信息防护、过度依赖风险警示、情感界限引导、心理健康保障等安全能力,严禁以实现替代现实社交、操控用户心理、诱导沉迷依赖作为服务目的。

第十一条类人交互服务供应商进行预训练、模型优化等数据处理时,应强化训练数据管控,遵循以下要求:

(一)训练数据具备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