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苏州人工智能应用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6-04-26 21:07来源:微信阅读:5

苏州市人工智能应用促进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二章 基础设施与要素保障

第三章 产业培育与壮大

第四章 场景应用与推广

第五章 支持政策与保障

第六章 安全监管与治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推动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个行业的深度结合,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人工智能+”城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各类人工智能应用促进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中的人工智能应用,指的是把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到各行各业的实际场景中,通过对人类智能的模拟、延伸和扩展,去解决具体问题、实现特定功能的各种实践。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政府需加强对人工智能发展的统筹,协调发展与安全,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政府需建立人工智能应用协调机制,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发改部门负责统筹指导人工智能应用促进工作,牵头制定实施政策措施,推动重点领域场景开放,协调重大项目。

工信部门负责推进AI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推广典型场景,加快全流程转型,促进制造业智能化。

科技部门负责AI前沿基础研究与攻关,推动平台建设,促进成果转化,加强技术治理。

数据部门负责算力设施及高质量数据集建设,促进数据资源供给开发,协同推进场景应用。

其他部门单位依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政府应建立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及专家组成的人工智能智库,为发展应用提供咨询。

第六条 鼓励成立人工智能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

这些社会组织应加强自律,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竞争,提供政策宣传、信息共享、技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服务,参与标准制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加强AI科普宣传,推动产品服务普及,提升全社会应用意识与能力,强化伦理安全与社会价值观引导。

第八条 依照长三角一体化、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要求,推动AI协同发展,探索跨区域规划衔接、标准互认、数据共享、基建共建、场景互通等工作。

第二章 基础设施与要素保障

第九条 市、县级市(区)政府应合理规划统筹数据中心、算力中心、电力设施、通信网络等AI基建,加强资源协同,扩大公共服务供给。

发改部门应会同工信、数据等部门确定并有序推进AI基建年度重点项目。

数据部门应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数据共享交换、算法调用、算力统筹等普惠服务。

第十条 支持公共数据合规开放、企业数据共享激励、行业数据融合,构建多层次数据供给体系。支持将数据与行业知识融合,建设高质量数据集,服务算法设计、模型训练等需求。

支持推进可信数据空间建设,推动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

第十一条 支持算法创新,推动开发高性能通用模型及垂类、小模型。鼓励模型协同创新,推动轻量化部署。

支持智能体发展,鼓励发布典型案例,加速规模化商业化进程。

鼓励构建模型及智能体评测基准体系。

第十二条 数据等部门应加强算力基建规划,构建集超算、智算、量子计算、云服务、边缘算力于一体的高效智能算力网络。推动长三角示范区数据中心集群建设。建设完善公共算力服务平台,提升跨区域调度能力,推动算力普惠易用、经济高效、绿色安全。

第十三条 支持发电供电企业按规划布局建设电力设施,保障算力中心、数据中心用电。鼓励通过新能源集成、绿电交易、直连等方式推动绿色电力在AI领域使用。

第十四条 加强确定性、高通量网络建设,保障算力安全稳定传输。鼓励通信企业布局新一代移动网络,建设跨区域算力高速直连网络。支持健全算网协同运营机制,培育专业化运营商,加强算力与网络协同。

第十五条 发改、科技、工信等部门应发挥集成电路产业优势,支持高校、科研、企业协同攻关,突破高端训练芯片、端侧推理芯片、AI服务器、高速互联、智算云操作系统等关键技术。

第十六条 支持开源社区建设,建立激励机制,促进模型、工具、数据集汇聚开放,培育优质项目和工具,提供托管、协作、交流等服务。

第十七条 支持加强AI测试、检测和认证,提供功能、安全、可靠性、伦理风险评估等服务。鼓励搭建中试平台,营造真实场景测试场地和仿真环境,提供算法验证、训练、人机交互等服务。

第三章 产业培育与壮大

第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政府应营造良好生态,支持全产业链发展,推动产业集聚区建设。

第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政府应结合资源禀赋和需求,推动集聚区配套设施和服务建设。

鼓励园区提供普惠算力、共享语料、模型服务、开源指导、政策服务、场景对接、金融投资等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条 发改、科技、工信等部门应推进企业梯度培育,支持独角兽、瞪羚、高新、科技型、专精特新企业等发展。

鼓励围绕产业链需求引进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场景开发运营企业。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政府应支持AI一人公司发展,构建全要素支撑体系,提供办公、住房、医疗、教育等便利。县级政府应分级打造标杆社区,集聚各类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支持精准匹配需求,参与场景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协同。

第二十二条 推动建设各类创新载体,推进共性技术研发。支持校企联合攻关,推动理论、技术、工程创新协同。

第二十三条 支持AI成果高效转化。鼓励重大专项成果产业化,支持技术产品服务商业化。

第二十四条 支持举办AI博览会、展会、会议、对接会等活动,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促进要素集聚。

第二十五条 鼓励高水平开放,推动技术开源,深化与国际组织、专业机构在算力、数据、人才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加强治理规则、技术标准对接。引导数据依法跨境流通。

第二十六条 鼓励创新项目管理方式,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链主制等模式。建立质量绩效贡献导向的评价制度。探索项目经理人或机构管理模式,优化过程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四章 场景应用与推广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加强推广应用,在科技、产业、消费、民生、治理等领域培育高价值场景。发改部门应会同工信、科技部门建立场景能力、需求清单和典型案例并发布。

第二十八条 鼓励探索AI驱动的新型科研范式,推进科学模型应用,提升跨模态数据处理水平。支持推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工程实现、产品落地一体化协同,促进成果转化。

第二十九条 推动AI赋能新型工业化,打造典型工业场景,梯度培育智能工厂,推进制造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支持AI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提升装备智能化和工艺现代化。支持AI驱动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先进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航空航天、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融合创新。支持AI培育具身智能、生物制造、细胞核基因、量子科技、氢能核聚变、脑机接口、前沿新材料、原子级制造、声学技术等未来产业。

第三十条 支持AI与AR、VR、增材制造、脑机接口等融合创新。鼓励研发生产智能工业终端、消费终端、智能家居、智能装备、医疗终端等。

第三十一条 推进具身智能机器人研发制造,推广在工业生产、生活服务、特种领域的应用。支持研发工业生产型机器人(关节型、协作型、建筑型、仓储型、真空型等)。支持研发服务型机器人(家用、公共服务、医疗康养等)。支持研发特种领域机器人(电工、化工、煤矿、建筑施工、极端环境等)。

第三十二条 推进AI在智能车联网全产业链应用,拓展公交、无人配送、安防、干线物流、环卫、接驳等场景。

第三十三条 推动AI赋能低空经济技术研发运营,拓展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客运、物流、文体旅游、生产作业等场景。

第三十四条 推动AI在高端医疗器械、生物食品、生物基材料、化妆品、现代中药等生物医药领域应用,打造合成生物元件、小分子药物、类器官测评等细分小模型。鼓励开放分子设计、蛋白质预测、虚拟筛选等工具链。

第三十五条 加强AI在能源领域应用,推动在电网、发电、煤炭、油气等行业深度应用,强化提质增效。鼓励碳达峰碳中和领域模型算法创新。支持AI在新型储能(大型电网储能、固态电池、液态金属电池)研发制造中的应用。

第三十六条 推动AI与材料科学融合,加强在纳米新材料、第三代半导体、低维材料、新型超导材料等研发领域的应用。

第三十七条 推进农林数智化转型,加强AI在农情监测、规模养殖、无人作业、特色农产品推广中的应用。支持智能农机研发应用,拓展智慧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场景。

第三十八条 推动AI在服务业应用,推动传统服务向智能驱动演进,推广智能终端、智能体服务。支持软件、工业设计、检验检测、租赁商务等生产服务,以及家政、文化娱乐、旅游、体育、教育等生活服务中的应用。鼓励拓展智能助理、体验消费、个性消费、认知情感消费等场景,推广数字人导购、机器人客服、精准营销、智能查验等模式。

第三十九条 鼓励AI在金融、风控、监管领域应用。鼓励运用AI优化智能投顾、智慧客服、自动化交易、智能理赔、个性化信贷等流程。鼓励利用AI加强风控预警、反欺诈、反洗钱,构建智能风控体系。

第四十条 推动AI在保障改善民生中的应用,拓展生育支持、托育、助老、助残、社区服务、食品安全等场景。推动AI在智能建造、设计、质量安全环节应用,变革传统建造方式,保障房屋安全。

第四十一条 推动AI在医疗健康领域应用,鼓励拓展基层医疗、临床诊疗、患者服务、中医药、公共卫生、科研教学、行业治理、健康产业等场景。

第四十二条 推动AI融入教学、管理、资源建设全流程,创新智能学伴、智能教师、自主学习等人机协同教学新模式,探索丰富教育资源供给。鼓励中小学开设AI通识课。发挥AI在创造新岗位和赋能传统岗位的作用,加强风险评估和就业保障。

第四十三条 推动AI在文化生产、传播、交流中发挥作用,鼓励利用AI进行名城保护、文物修复、非遗传承、旅游服务,打造VR大空间、导览机器人等场景。推动AI在全民健身、竞技体育中的应用,支持赋能赛事活动全链条创新。

第四十四条 加强AI在城市治理中的应用,拓展智能场景,支持物理城市与数字城市精准交互。支持建设城市运行智能中枢,推动轨迹追踪、消防、巡检等垂类模型应用,科学部署视频图像、传感、控制等智能终端。

第四十五条 加强AI在安监、防灾减灾、公共安全预警、治安管理中的应用,打造监测预警、执法、指挥、救援、动员等场景。推动AI在突发事件预防和网络空间治理中的应用,强化信息识别、态势研判、风险处置。推进多灾种早期预警,拓展火灾、恶劣天气预警场景。

第四十六条 支持AI在政务领域应用,开发政务服务和决策平台,优化“一网通办”,推广政务智能体,提升服务普惠性、可及性、便捷性。

第五章 支持政策与保障

第四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应综合运用财政、金融、土地、人才、知识产权等措施,制定AI发展政策,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四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应加大财政支持,统筹资金,支持AI发展及基建项目申报。

第四十九条 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发挥产业引导资金作用,调动社会资源,重点支持早期项目和初创高成长企业。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完善评价体系,提供定制化产品,加大专项贷款支持。鼓励开发AI专项保险产品,针对黑箱、幻觉、歧视、侵权等风险提供全链条保障。

第五十条 人才部门应实施国际接轨的人才政策,吸引高端人才,建立储备库。以重大项目聚集顶尖人才及团队。引进人才在设立、项目、出入境、住房、外汇、医疗、就学等方面享受政策待遇。支持校企建立人才流动机制,开放共享资源,开展产学研,建立联合培养平台、实训基地,培育复合型人才。鼓励高校开设专业课程,开展技能培训。支持高校人才在苏创新创业,助力成果转化。

第五十一条 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建立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转移转化,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

第五十二条 市场监管等部门应统筹标准制定,完善标准体系。支持参与或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自主制定团体、企业标准。

第五十三条 商务等部门按职责提供跨境投资贸易合规指导。遭遇外国法律不当域外适用的,应及时报告。

第六章 安全监管与治理

第五十四条 本市AI应用发展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德伦理。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损害形象、侵害公益、垄断不正当竞争、侵犯权益等禁止活动。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通过沙盒监管等模式。

第五十五条 对于公共决策及涉及公共利益的商业算法,提供者应采取利于公众理解的方式说明算法。

第五十六条 数据处理者应依法落实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处理个人信息应有合法根据并去标识化,不得违规利用深度合成技术采集。

第五十七条 利用AI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需标识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6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