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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泰和泰律师观点

发布时间:2026-04-28 15:49来源:微信阅读:6

引言

2026年4月10日,国家网信办等部门联合颁布了《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与一般社交媒体平台不同,人工智能拟人化服务(简称“AI拟人服务”)能够为特定用户量身定制情感慰藉,这种“迎合”可能加剧心智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沉迷,并诱导其过度信赖AI生成的内容。鉴于AI拟人化互动服务的风险日益突出,“成瘾性”的危害已成为国内外重点关注的对象,我国出台《办法》是对相关风险进行管控的积极尝试,也为AI拟人服务提供者如何合规运营提供了重要参考。为此,我们结合行业现状及合规实践动态,对《办法》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供行业参考:

《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明确了其管辖范围,判断一项服务是否属于《办法》规制的核心在于是否涉及“情感互动”,并非所有包含AI交互的服务都可归类为“拟人服务”:

(一)适用情形

包括通过文本、图像、声音、视频等方式,提供情感关怀、陪伴、支持等互动服务。典型的应用场景有虚拟伴侣、AI树洞、情感咨询师、深度互动的虚拟偶像等。

(二)不适用情形

例如智能客服、知识问答、工作助手、教育培训、科研辅助等服务,这些不涉及持续性的情感交流。典型的应用场景包括问答交互、AI写作、Siri语音助手、AI编程助手等。

各类主体的合规义务

(一)服务提供者

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服务提供者的合规义务贯穿于AI拟人服务从研发到运营的全过程。相关义务梳理如下,供行业参考:

(二)应用分发平台(第二十五条)

《办法》重申了应用分发平台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包括上架审核、日常监管、应急响应等。平台需核查拟人化互动服务应用的备案及安全评估情况;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应及时采取拒绝上架、警示、暂停服务或下架等措施。

此规定是对现有应用分发平台合规要求的再次强调。实践中,各大平台已对AI类应用的审核设置了特殊要求。目前尚未针对AI陪伴服务提出额外的分发平台合规义务,未来是否会有新规出台,仍需密切关注。

(三)用户(第八条、第十二条)

尽管《办法》主要规制服务提供者,但部分条款也对用户的使用行为提出了要求:

1、使用行为规范(第八条):与使用一般AI服务类似,用户不得利用AI拟人服务生成危害国家安全或违法违规的内容。服务提供者在拟定用户服务协议时,可将此要求纳入其中,并征得用户知情同意。

2、依法注册与信息提供(第十二条):在先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实名注册(可识别用户年龄)和同意平台协议的要求基础上,《办法》新增了用户需提供监护人(针对未成年人)或紧急联系人(针对成年人)信息的要求。

监管体系与法律责任

针对AI拟人服务的监管架构采取“统筹协调与分工协作”模式,由国家网信办牵头,联合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共同监管,运用“技术与管理并重”的手段,确保监管有效性。

(一)事前监管(第二十六条)

服务提供者需完成算法备案,并对服务进行上线前的合规性评估。

(二)事中监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省级网信办将对评估报告进行年度审核,持续动态监测服务合规状况。同时,鼓励服务提供者接入沙箱平台,进行技术创新和安全测试。

(三)事后监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违反《办法》将面临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关停、罚款(最高二十万元)等行政处罚。

总体来看,《办法》设计的监管体系涉及多个部门,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存在多头监管或责任划分不清的问题,这可能会给相关企业带来困扰。监管条款的具体落地情况仍有待实践检验。

海外合规动态追踪

《办法》的出台是对当前现实需求的积极回应。放眼海外,CharacterAI、OpenAI等公司(如Raine v. OpenAI、Garcia v. CharacterAI等诉讼)已面临多起未成年人指控其AI拟人化服务导致成瘾、自残、焦虑甚至自杀等后果的诉讼,针对此类服务的监管法案也陆续出台。

2025年10月,美国加州颁布《陪伴聊天机器人法》(Companion Chatbots),将用户处于极端情绪时的干预作为监管重点。同年10月,美国密苏里州参议员提出《GUARD法案》(Guidelines for User Age-verification and Responsible Dialogue Act of 2025),旨在全面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AI拟人化服务。除了这些针对AI拟人化服务的特别规定外,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2025年12月,澳大利亚正式实施对16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媒体的禁令。马来西亚、加拿大、法国、西班牙等国也采取了类似措施,显示出各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趋严的态势。我国《办法》的出台,是我国在同类问题上的立法跟进,无论在规则的严谨性还是条款的细致度上,都处于领先地位。

总结

《办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在人工智能治理领域,从“通用性规则”迈向了“精细化场景治理”的新阶段。对于AI拟人化服务的提供者而言,这是一份关于产品设计和合规运营的重要指导。尽管当前条款尚存一些模糊之处,相关制度的落地实施也仍需时间检验,但总体而言,《办法》为当前行业野蛮生长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服务提供者在追求商业效益的同时,必须将社会伦理和用户心理健康保护纳入产品设计考量。立法所体现的态度,必将体现在具体的产品设计实践中。

相关律师

廖怀学 合伙人

业务领域:互联网知识产权与竞争法、数据与算法合规、网络游戏与体育赛事

崔欣玥 律师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与竞争法、文化体育与TMT、网络与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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