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发布AI伦理规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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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推出了《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简称《伦理规范》),核心目标是将伦理道德贯穿于人工智能的整个生命周期,为自然人、法人及相关机构在开展人工智能活动时提供明确的伦理指导。
该规范历经专题调研、起草及意见征询,充分兼顾了社会公众对隐私、偏见、歧视及公平等问题的关注,涵盖总则、特定活动规范及组织实施等板块。规范确立了增进人类福祉、促进公平、保护隐私、确保可控可信、强化责任及提升素养六大基本要求,并针对人工智能的管理、研发、供应和使用等环节制定了18项具体准则。全文内容如下:
本规范依据《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与《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制定,旨在强化全社会的AI伦理意识,引导负责任的研发与应用,推动人工智能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本规范致力于将伦理道德贯穿人工智能全流程,保障公平、和谐与安全,防止出现偏见、歧视、隐私泄露及信息外泄等隐患。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AI管理、研发、供应及使用等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机构。(一)管理活动涵盖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制定、资源配置及监督审查。(二)研发活动涉及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产品研制。(三)供应活动指产品与服务的生产、运营及销售。(四)使用活动指产品的采购、消费与操作。
第三条AI各类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伦理准则。(一)增进人类福祉。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共同价值观,尊重人权与根本利益,遵守伦理道德。坚持公共利益优先,促进人机和谐,改善民生,增强幸福感,推动经济、社会及生态可持续发展。(二)促进公平公正。坚持普惠包容,保护权益,促进公平共享,确保机会均等。提供服务时应关注弱势群体,提供替代方案。(三)保护隐私安全。尊重知情同意权,合法合规处理信息,保障数据安全,不得非法收集利用,不侵犯隐私权。(四)确保可控可信。保障人类自主决策权,允许选择、退出及中止系统,确保AI始终受控。(五)强化责任担当。坚持人类为最终责任主体,明确各方责任,增强自律,建立问责机制,不回避审查。(六)提升伦理素养。学习伦理知识,客观认识风险,积极参与讨论,推动治理实践,提升应对能力。
第四条AI特定活动需遵守管理、研发、供应及使用四方面的伦理规范。
第二章 管理准则
第五条推行敏捷治理。尊重AI发展规律,认识其潜力与局限,持续优化治理机制。在战略决策与资源配置中,注重实际,不盲目冒进,有序推动AI健康发展。
第六条积极实践示范。遵守法规政策,将伦理融入管理全过程,争做治理实践者与推动者,总结推广经验,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条规范行权用权。明确管理活动职责与权力边界,规范运行程序。尊重并保障隐私、自由、尊严、安全等权益,禁止不当行使权力损害他人利益。
第八条强化风险防范。增强底线思维,研判潜在风险,开展监测评估,建立预警机制,提升风险管控与处置能力。
第九条促进包容开放。重视各方权益诉求,鼓励利用AI技术解决实际问题,推动跨学科、跨领域及国际交流合作,构建广泛共识的治理框架与标准。
第三章 研发准则
第十条强化自律意识。加强研发活动自我约束,将伦理融入各环节,自觉开展审查与管理,杜绝违背伦理的研发。
第十一条提升数据质量。在数据全生命周期环节遵守法律标准,提升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一致性、规范性与准确性。
第十二条增强安全透明。在算法设计与应用中提升透明度、可解释性、可靠性与可控性,增强系统韧性与抗干扰能力,实现可验证、可追溯、可信赖。
第十三条避免偏见歧视。在数据采集与算法开发中加强审查,考虑差异化诉求,避免数据与算法偏见,确保系统普惠、公平与非歧视。
第四章 供应准则
第十四条尊重市场规则。遵守市场准入、竞争交易制度,维护秩序,营造良好环境,禁止垄断破坏竞争,严禁侵犯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加强质量管控。强化产品服务监测评估,避免因缺陷导致的人身、财产及隐私侵害,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
第十六条保障用户权益。使用AI技术应明确告知用户,标识功能与局限,保障知情同意权。提供简便的退出方案,不得设置使用障碍。
第十七条强化应急保障。制定应急机制与补偿方案,及时监测系统,响应反馈,防范故障,协助依法干预,减少损失,规避风险。
第五章 使用准则
第十八条提倡善意使用。使用前充分论证评估,了解益处,保障各方权益,促进经济繁荣、社会进步与可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避免误用滥用。了解产品范围与负面影响,尊重不使用权利,避免不当或滥用,防止非故意损害他人权益。
第二十条禁止违规恶用。禁止使用违规产品服务,禁止从事不法活动,严禁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一条及时主动反馈。积极参与治理实践,对发现的安全漏洞、法规真空或监管滞后等问题,及时反馈并协助解决。
第二十二条提高使用能力。学习AI知识,掌握运营维护及应急处置技能,确保产品服务安全高效利用。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由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发布,并负责解释与指导实施。
第二十四条各级管理单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协会等机构,可依据本规范结合实际需求,制定更具体的伦理规范及措施。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视经济社会发展与AI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
202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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