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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新规助推人工智能产业腾飞

发布时间:2026-06-09 13:32来源:微信阅读:2

上海颁布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专门条例

(2022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旨在推动人工智能产业迈向高质量阶段,增强新一代人工智能科技创新策源能力,促进人工智能与经济、民生、城市治理等多领域深度交融,构建世界级人工智能产业集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人工智能,系指借助计算机或计算机控制的机器来模拟、延伸及拓展人类智能,具备感知环境、获取知识并利用知识达成最优结果的理论、方法、技术及系统。

本条例所述人工智能产业,涵盖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与应用涉及的软硬件产品制造、系统应用、集成服务等,包含关键基础元器件、智能软件、智能终端等产业;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在经济、生活、城市治理等领域融合应用所带动的相关行业。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应用赋能及产业治理等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本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应秉持以人为本、科技向善、创新驱动、市场主导原则,构建开放生态融通、创新集群活跃、超级场景泛在、敏捷治理安全的人工智能产业体系,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人工智能“上海高地”。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强化对本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解决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产业培育、应用场景建设及产业生态构建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全市总体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工作,加强人工智能场景应用推广及产业生态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提升基层服务与治理的智慧化水平。

第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作为本市人工智能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实施、协调与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人工智能产业重大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

市科技部门支持人工智能前沿基础理论及关键技术研发创新,推动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推进人工智能技术治理等工作。

市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中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承担相关网络信息内容治理及监督管理职责。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工智能产业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及产品质量监督等工作。

市国资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财政、统计、国家安全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人工智能战略咨询专家委员会,成员包括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其他组织专家,为本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重大战略与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第八条 人工智能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行业组织(统称行业组织),应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技术研发推广,促进产业协同,加强行业自律,开展统计监测,制定标准规范,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第九条 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人工智能领域开展各类创新活动,法律、法规及国家本市规定明确禁止的除外。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人工智能科研、应用等领域的负面清单。

第十条 本市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简称“长三角”)人工智能产业协同融合发展,探索共同推进跨区域规划衔接、技术标准互认、关键领域测试数据共享、基础设施成本分担与利益共享等工作。

本市积极拓展与国内其他区域的人工智能产业合作。

第十一条 本市深化国际合作,依托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等展会,组织引进人工智能相关国际高水平学术会议及联合创新机构,为各方参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治理提供国际合作平台。

本市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产业发展、标准制定、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国际合作。

第十二条 本市推动人工智能领域科普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等媒体宣传产业新进展与新成效,加强伦理安全与社会价值观引导。

第二章 基本要素与科技创新

第一节 基本要素

第十三条 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加强算力基础设施规划,推动公共算力设施建设,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相关主体开展基于自主研发人工智能专用计算架构的算力设施建设与开放应用。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会同市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制定公共算力资源供给办法,推动公共算力资源平台建设与利用,加强科学调度,通过算力奖励等方式为人工智能技术与产业发展提供公共算力支持,保障中小企业获得普惠算力。

本市鼓励相关主体参与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算力资源市场化交易,引导各行业合理有序使用算力资源,提升算力设施利用效能。

第十四条 本市按照国家部署实施“东数西算”工程,协同长三角其他省市打造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长三角国家枢纽节点,优化数据中心布局,提升跨网络、跨地域数据交互能力,引导数据中心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发展,保障产业发展算力需求。

第十五条 本市支持算法创新,通过政策扶持、平台构建等方式,推动相关主体开展算法研发,实现算法可信化、硬件化、模块化、系统化和平台化,促进算法模型创新开发与应用推广。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支持相关主体建设、运营针对自主技术的开源平台、社区和项目,推进开源软件合规应用,加速商业化培育,形成健康开源生态。

第十六条 本市推动算法模型交易流通。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指导行业组织制定推荐目录,降低交易风险,提高效率。

本市鼓励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开展算法模型检测评估。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算法模型,鼓励相关主体主动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并以公众可理解方式说明基本原理与目的。

本市加强对算法模型保护,促进合法应用推广。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围绕数据集、算法设计、模型训练等,探索对经检测评估的算法模型实施备案制度。

本市鼓励行业组织制定协同创新指引,完善算法模型交易流通中的利益分享机制。

第十七条 本市推动人工智能领域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支持相关主体将数据与行业知识深度融合,开发数据产品,服务算法设计、模型训练、产品验证及场景应用等需求。

本市鼓励相关主体开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协同研发,研制数据标注专业工具与系列标准,建设面向训练的大数据实验室,构建大规模数据资源库。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产业数据资源调查,梳理重点领域与企业可用数据,汇总行业重点资源,促进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 本市依托公共数据开放机制,在经济发展、民生服务、城市治理等领域建立动态开放清单,在生命健康、自动驾驶等领域推动分类分级有序开放,扩大面向产业的公共数据供给。支持相关主体单独或联合申请开放,保障中小企业及个人开发者公平使用。

本市支持人工智能企业对应用中生成的数据进行开发使用,鼓励通过上海数据交易所开展相关数据产品交易,合法合规创造与分配数据价值,推动数据流通交易。

第二节 科技创新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制定政策,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面向人工智能重大科学前沿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

本市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跨学科交叉领域研究,承担重大科技和产业创新专项。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人工智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科研平台的支持,服务和推动国家实验室创新发展、全国重点实验室能力提升,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所属人工智能研究机构建设。

第二十一条 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可采取多种方式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探索适应人工智能快速迭代特点的研发、试验、应用一体化模式,运用市场机制集成先进技术与优质资源,开展研发、人才培育、成果应用推广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市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全领域创新和自主研发,支持开发研制核心系统和关键软硬件,实现前沿技术及其应用在底层接口、共性算法和数据处理协议等领域的自主可控。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面向社会开放人工智能领域大型科学仪器设施。

市经济信息化、科技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激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 本市加大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中对人工智能产业技术创新的布局,加大在产业高质量专项中对技术创新、基础再造和示范应用的支持。

市科技部门应在本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中设立人工智能专项,支持开展基础理论及核心技术研究。

第二十五条 本市推动科研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改革,赋予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支持对承担重大攻关任务的科研人员采取灵活薪酬制度和奖励措施。

本市探索赋予科研人员人工智能领域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本市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推动相关主体开展转化合作,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到企业兼职从事转化,鼓励设立各类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市应为人工智能企业提供良好发展环境,采取措施完善软硬一体化生态建设,强化企业集聚,建立健全产业链。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制定措施,引进国内外龙头企业在本市建立总部、拓展新兴业务;对拥有较强创新能力的龙头企业,强化投融资、研发、人才、市场等政策支持,提升核心技术与业务能力,培育世界级领军企业。

本市引进国内外一流研究机构和人才团队,孵化培育创业企业。

第二十九条 本市支持龙头企业开放操作系统、算法框架、共性技术和数据资源,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构建产业生态。

第三十条 本市打造人工智能特色产业园区,加强项目引进,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本市鼓励特色园区在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上市辅导、投融资对接、租金减免等方面提供服务。

市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可按规定对特色园区的智能化程度开展评估。

第三十一条 本市统筹各类专项资金,对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示范应用、人才引进和重要国际合作交流予以支持。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企业、机构或项目,各区可给予配套支持。

市、区财政部门聚焦首轮流片、首台(套)重大装备、首版次软件应用及产品等新技术新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加强专项支持,探索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市鼓励研发投入,企业可将创新成本列入研发费用,按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第三十二条 市、区有关部门对符合导向的重点项目,可按规对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等予以支持,在算力能耗、频谱资源、电力容量接引等方面优先保障。

第三十三条 本市通过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及资本市场融资等渠道,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产业发展。

本市鼓励国有资本参与投资,国资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适应产业发展的监管制度。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发挥引导作用,调动社会资源,重点支持早期项目和初创型高成长企业。

市地方金融监管、经济信息化部门应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在科创板等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本市鼓励银行为企业提供专项贷款支持。

第三十四条 本市鼓励高校设立相关及交叉学科,支持校企研共建产教融合育人基地,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

本市应完善人才评价标准,推动中高级职称评审及训练师考评;探索引入融合国际化培训项目,实施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训和评价。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会同人社等部门将高层次、高技能及紧缺人才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在户籍居住证、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 本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技术创新、保护和标准化互动机制,推动成果知识产权化,促进新技术应用推广;支持将相关专利申请列入快速审查与确权服务范围,完善协作保护、快速维权和海外维权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市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产业特点的保险产品,覆盖研发、生产、销售、应用等全周期活动。

本市支持相关主体在应用产品和服务时购买相关保险。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支持企业与行业组织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中发挥引领作用,参与算法性能、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兼容性、测试等标准制定。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制定地方标准,指导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强技术归口。引导企业与行业组织先行制定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评价,符合领先要求的,可使用“上海标准”标识。

第三十八条 本市建立产业统计分类体系。市统计部门应会同经济信息化部门制定分类标准,开展调查和监测分析,为评估态势、制定政策提供支撑。

第二节 重点促进

第三十九条 本市应根据全球趋势,结合产业优势与基础,通过加大政策支持、建设创新体系、推动集群发展等方式,促进基础硬件、关键软件、智能产品等方面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条 本市支持开展基于先进架构的高效能智能芯片设计创新,研制云端芯片和服务器,布局类脑芯片,强化软硬件协同,支持联合建设平台,加强技术协同和互联互通,提升竞争力,培育应用生态。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部门应推动自主技术智能芯片在算力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中的应用。

第四十一条 本市支持加强框架软件研发应用,研制引擎框架工具体系,深化框架与平台应用,强化软件与硬件适配、优化和应用推广。

本市支持开发系统软件,推广机器自我学习系统,鼓励开发面向智能产品的操作系统,促进应用功能开发。

第四十二条 本市推动机器人软硬件系统标准化和模块化建设,支持培育系统集成商,鼓励企业、用户与金融机构采用租赁、服务采购等方式,拓展应用场景。

市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应推动制定智能化水平分级、安全测试等标准,引导技术迭代,保障信息安全和使用安全。

第四十三条 本市支持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关键技术、操作系统、专属芯片和核心零部件的自主研发和产业应用。

本市支持相关主体按规定在本市公路、城市道路及特定区域开展测试、示范应用和运营。具体规定由市经济信息化、交通、公安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市鼓励无人机产业发展,支持建设试验基地、起降点、机场及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协同监管,提供航路规划、电子围栏等服务,拓展场景。

本市鼓励无人船产业发展,完善电子航道测绘、智能航运通信等保障体系,在特定区域开展航道测试。

第四十五条 本市支持开展医疗器械关键技术研发,在辅助诊断算法、手术导航、脑机接口等方面攻关;加强注册审批指导,支持创新产品进入特别审批程序;支持探索符合条件的临床应用收费模式。

第四章 应用赋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市推动人工智能在经济、生活、城市治理等领域的规模化应用,加快数字化转型,鼓励相关组织采用租赁、采购、集成、融资租赁等方式,利用技术和产品开展业务。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定期更新示范应用清单,指导加强应用。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等应率先落实清单,优化采购制度,健全机制,采购使用安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

第四十七条 本市推广创新产品和服务应用。对符合条件的新产品和首发应用,按政策给予支持。政府采购经批准可非公开招标采购达到数额标准的创新产品。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科技等部门将符合条件产品纳入推荐目录。

第四十八条 本市建立应用场景开放制度。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完善激励机制,定期征集发布需求和解决方案清单,搭建测试环境,促进场景培育、发现、实施和推广。

参与主体应推动场景优化升级与持续运营。鼓励第三方机构、金融机构等多元主体参与建设和运营。

第四十九条 市有关部门应组织制定应用成效评估方法,建立智能化水平评价机制,探索评估社会综合影响,推动深度应用与持续创新。

第五十条 浦东新区应发挥创新应用先导区作用,开展制度创新试点,加快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先导产业互促。

浦东新区应探索建立算力、算法模型、数据集等资产评估体系,推动制定导则,构建指标,支持机构开展评估。

市有关部门和浦东新区政府应按规定加大在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医疗器械、药物研发、无人机和无人船测试运营等领域的创新试点力度。

第二节 经济应用

第五十一条 本市推动人工智能、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推动智能制造装备、软件、工业互联网等集成应用。支持企业通过政策开展技改升级,促进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第五十二条 本市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与金融业融合,提升数据处理和理解能力,促进智能化转型,开展产品与服务创新。

本市支持金融机构等应用智能投顾、客服、风控等技术装备,提升风险预警和防控能力。

第五十三条 市有关部门支持企业应用新型商务服务和决策系统,鼓励开发跨媒体分析、知识计算引擎等新技术,促进商务智能化转型。

第五十四条 市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促进货物管理、运输、场站等数字智能化升级,支持研发推广智能装卸、分拣、配送等装备,提升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第三节 生活应用

第五十五条 本市鼓励人工智能在互联网中的应用,提升信息搜索匹配与可预测性,拓展社交内容生产与交互方式,促进电商线上线下融合。

第五十六条 本市推动人工智能融入教学、管理、资源建设全流程,建立新型现代教育体系;构建数字孪生学校,探索数字化实验、实训等;丰富教育资源供给,建设智能化开放平台。

本市鼓励教育机构、企业等在多种场景提供智能化、精准化、个性化服务,助力生态建设。

第五十七条 本市推动医疗领域应用创新,构建基础设施,建立新模式,提升创新能力,促进转型;支持开发人机协同系统,鼓励开发柔性可穿戴、生物兼容监测设备。

第五十八条 本市推动应用提高养老品质,加大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鼓励采用技术、终端、平台提供便民服务;鼓励开发智能化、适老化产品与服务。

第四节 城市治理应用

第五十九条 本市推动应用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政府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加大技术应用和投入。

本市加强“一网通办”和“一网统管”融合建设,开发适用平台,创新应用,加强动态、智能、精准监测。

第六十条 本市加强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智能终端科学部署,加强技术与物联网融合,支持物理与数字城市精准交互。

第六十一条 本市建设城市运行智能中枢,建立分布式、多中心数据中枢体系,推动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协同,鼓励开发解决方案,建设数字孪生平台。

第六十二条 本市在城市治理中全面推进场景应用,围绕社区、安全、交通、应急、监管、环保、规划及玻璃幕墙管理等领域,深化应用,提升运行决策效率,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能力。

第六十三条 本市支持建设智慧司法系统,整合数据应用、公开和跟踪功能,促进在案件分流、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分析等方面的应用,提升智能化水平。

第五章 产业治理与安全

第六十四条 本市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相关部门应依法开展安全检查和监管。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顺应快速迭代特点,制定、修改或废止监管规则和标准,探索分级治理和沙盒监管,激发活力,拓展空间。

对高风险产品和服务实行清单式管理,遵循必要、正当、可控原则进行合规审查。对中低风险采用事前披露和事后控制模式,促进先行先试。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市有关部门可制定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依法合规经营。

第六十六条 本市设立人工智能伦理专家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伦理规范指南;

(二)指导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及行业组织等开展伦理理论研究和探索,推动参与国内外重大问题研讨和规范制定;

(三)推动企业探索建立伦理安全治理制度;

(四)对涉及生命健康、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应用的潜在风险开展评估;

(五)开展伦理咨询活动,为部门提供决策咨询;

(六)开展伦理安全教育和宣传。

第六十七条 相关主体开展研发和应用,应遵守法律法规,增强伦理意识,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提供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安全的产品和服务;

(二)提供危害用户人身或财产安全、侵害隐私或个人信息权益的产品和服务;

(三)提供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和宗教信仰等歧视用户的产品和服务;

(四)利用算法实施价格歧视或消费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垄断或不正当竞争;

(五)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实施国家禁止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利用生物识别技术提供服务的主体及技术支持主体(简称提供者),应采取安全可控技术保障措施,建立健全算法管理制度。市网信等部门应加强监管,监督指导提供者服务。

第六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使用人工智能辅助劳动纪律管理、工作调度、招聘晋升等应用中,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不得设置歧视条件,保护劳动者权益。

第七十条 本市加强在教育、医疗、养老、抚幼、助残等领域的应用,提升特殊群体生活品质。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的,应充分考虑特殊群体需求,设置必要替代方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所指人工智能技术是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列明的技术,包括机器学习、知识图谱、自然语言处理、计算机视觉、人机交互、生物特征识别、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关键技术。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