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企业用AI消化员工工作成果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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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律师,我是一家互联网公司的员工,因为最近的AI热潮,我的公司正在用AI软件去消化我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成果,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违法,我又要怎么去维护我的个人权益呢?
——通过生物员工的聊天记录、工作文档、工作成果来训练AI智能体,被称为“消化”数字员工,正在一线大厂全面展开,从最初的尝试,到规模化地做员工数据采集,做AI消化,引起了相关从业人员的普遍焦虑,公司这么做合法吗?
目前国家没有明确禁止,但是我个人认为,公司未经员工明确、单独、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把员工的工作内容/成果/经验拿去“消化”训练AI,当属于违法;员工可以拒绝、要求停止并索赔。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及第二十八条,员工工作成果中若包含可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或反映个人特征的数据,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前须取得单独同意。公司单方将聊天记录、文档等用于AI训练,未履行告知义务、未获明示授权,已涉嫌违法。员工有权书面提出异议,要求删除数据、停止训练,并可向网信部门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答复完咨询,看到网上介绍这个案例,特别推荐杭州中院二审判决某科技公司利用AI系统采集员工操作数据、制成数字员工后降薪裁员,被判赔偿26.1万元。这起被称为“全国首例AI消化员工案”,给所有的打工人一个提示:你的工作数据,不是公司的“免费饲料”。
一、涉及的法律
1. 《个人信息保护法》
——工作聊天记录、思维方式、沟通风格、操作习惯等,都属于个人信息;敏感信息(如私人聊天、健康、财务)更受严格保护。
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原则,使用员工信息必须遵守“知情同意”+“最小必要”+“单独授权”。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不能用劳动合同“一揽子”概括授权;必须明确告知用途、范围、存储期限、是否训练AI、是否第三方共享,并单独书面同意。公司仅为“履行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管理”才可以用员工的数据;训练AI、做数字分身、提炼技能包,不属于“必需”。
2. 《民法典》人格权编
——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及人格尊严受尊重的权利,声音、肖像、姓名、名誉受保护。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思维路径、语言风格、决策逻辑等,虽属职务行为,但内嵌其独特人格特征,仍构成人格权益的延伸,未经许可用于AI复刻,可能构成对人格权的不当利用与侵害。做AI数字分身、用员工名字/声音训练,必须单独许可,否则侵权。员工的专业经验、决策模式、表达风格属人格利益,不能被无偿“蒸馏”成公司资产。
3. 《著作权法》
——员工在职产出的职务作品(如代码、文案、设计),公司有使用权,但不能擅自拿去训练AI(超出正常使用范围)。员工的隐性经验、方法论、思路不构成“作品”,公司无权直接拿走。更值得警惕的是,当个体经验被抽象为算法参数、思维痕迹被压缩成训练样本,人便不再是经验的主体,而成了被提取、被编码、被消解的客体——那串权重背后,是鲜活人格的灰烬。这种技术性“人格剥削”,正在悄然改写劳动关系的本质。
4.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四条 “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遵守以下规定:......
(四)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这就要求服务提供者对训练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