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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大数据领域奖补实施细则正式发布

发布时间:2026-06-16 11:38阅读:1

各相关单位:

依据《青岛市支持人工智能和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办字〔2025〕47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政策落实落细,市大数据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支持人工智能和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大数据领域)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2026年6月10日

青岛市支持人工智能和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大数据领域)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数据产业,支持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青岛市支持人工智能和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办字〔2025〕4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操作简便、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同一主体同一项目符合我市出台现行有效的同类型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同类型资金支持的项目,本实施细则将不再重复支持。

第二章 奖补事项

第四条 支持高质量数据集建设。鼓励重点行业领域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和应用,打造一批产业亟需、规模庞大、模态丰富、质量过硬、富有特色的行业高质量数据集。综合考量数据规模、应用场景等指标,开展综合评价,遴选不超过5个数据集,参照省标准给予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定额奖补。(一)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内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进行高质量数据集建设的企业。

2.完成高质量数据集建设任务,数据规模文本类不低于50GB、图形图像类不低于100GB,视频类不低于10TB、音频类总时长不低于3000小时。

3.利用高质量数据集打造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典型应用场景。

4.近三年信用良好,未发生重大网络、数据安全事件等,无违反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行为(以信用中国、信用山东查询结果为准),符合山东省财政厅等17部门印发的《关于深入落实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机制的实施意见》(鲁财资环〔2025〕18号)中“绿色门槛”制度要求。

(二)申报材料

1.高质量数据集申报表。

2.高质量数据集典型应用场景清单。

3.企业出具信用承诺书。

(三)政策咨询

市大数据局数据资源处,联系电话:85912328

第五条 促进数据流通交易。支持数据供需双方开展数据交易活动,促进数据流通交易,培育数据市场。参照省规定制定评审细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交易金额达5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给予交易金额3%的奖补;交易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交易金额5%、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补。

(一)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内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

2.依法合规通过在青岛市内设立的数据交易机构(平台)开展数据交易,且2025年度交易额达到奖补标准。

3.申报企业是数据提供方或者数据需求方。

4.数据交易双方无股权关系。

5.近三年信用良好,未发生重大网络、数据安全事件等,无违反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行为(以信用中国、信用山东查询结果为准),符合山东省财政厅等17部门印发的《关于深入落实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机制的实施意见》(鲁财资环〔2025〕18号)中“绿色门槛”制度要求。

(二)申报材料

1.数据流通交易奖补申报表。

2.数据交易双方无股权关系证明。

3.2025年度数据交易合同、发票及青岛市数据交易机构(平台)出具的交易凭证。

4.企业出具信用承诺书。

(三)政策咨询

市大数据局数据资源处,联系电话:85912342

第六条 加快培育一批数据基础设施“标杆型”和“引领型”工程,对符合国家发展导向、支撑“数字强省”成效显著的数据基础设施项目,参照省标准给予最高1000万元和500万元奖补。

(一)申报条件

在青岛市内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山东省大数据局认定获评省级数据基础设施“标杆型”及“引领型”典型案例项目的建设运营企业。

(二)享受方式

免申即享(根据山东省大数据局相关认定文件奖励)。

(三)政策咨询

市大数据局数字科技和基础设施建设处,联系电话:85913624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项目申报。市大数据局公开发布政策申报指南,申报企业自愿向注册地区(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提交申请材料(具体以申报指南为准)。

第八条 材料审核。

(一)区(市)初审。区(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申报指南,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项目查重、失信惩戒、是否违反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情况等进行初审。对经过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由区(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推荐至市大数据局,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市级审核。市大数据局对区(市)推荐材料的完整性、企业失信惩戒、是否违反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情况进行复核,对同一类主体同一类型投资项目进行查重,并组织专家对通过复核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参照省标准,确定奖补标准和金额。

(三)社会公示。对通过评审的企业,市大数据局计算奖补金额,并将拟给予奖补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资金拨付。市大数据局根据审核、公示情况和财政资金规模,提出奖补资金安排意见。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研究通过后,函告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下达市大数据局,由市大数据局将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市大数据局负责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提出年度奖补资金预算建议,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区(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政策申报材料的受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完成推荐上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配合做好项目审核工作;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奖补资金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企业及行业数据的采集、清洗、标注、测试,开发数据产品,打造数据应用场景,或用于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

第十五条 数据流通交易奖补资金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持数据供给方打造数据产品,开展宣传推广,在青岛市合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机构(平台)开展数据交易。

第十六条 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由受奖补主体专项用于数据采集、加工、清洗、交易等数据要素价值化相关工作,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七条 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受奖补主体应编制详细奖补资金执行计划,报市大数据备案,执行计划需明确资金使用范围、支出进度、具体用途。需配合省、市大数据局编制案例集,并做好应用经验推广工作。其中,接受奖补金额超过200万元的主体,应根据省、市大数据局要求举办专题应用推广或供需对接活动。

第十八条 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受奖补主体应按照规定开支范围加快资金支出,当年申请的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支出完毕,未支出或项目因故终止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受奖补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按照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奖补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在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