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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发布2025年AI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解析

发布时间:2026-06-19 09:05阅读:1

2026 年 4 月 14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发布会,会上发布了 2025 年浙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分析报告及 10 个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2025年度浙江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该批发布的 10 件典型案例中,案例 1 行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合肥名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欧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木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及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问题,现将该案例完整梳理如下:

案例1

行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合肥名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欧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木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基础信息

案例名称:行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合肥名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欧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木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主体与时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 年 4 月 14 日发布,纳入 2025 年浙江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由: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审理结果: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上诉,二审改判后判决已生效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4)浙 0192 民初 3396 号

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 01 民终 3998 号

基本案情

行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某公司)系 "小红书" 社交电商平台的经营者,通过长期经营吸引平台用户和优质创作者分享个人消费体验和生活方式,同时吸引大量品牌、商家等经营者入驻平台进行商业营销,产生和积累了大量 "种草" 笔记内容,构筑起强调真实体验和经历分享的平台种草内容生态。

合肥名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某公司)、合肥欧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某公司)通过一款 AI 写作工具,提供 "小红书" 种草笔记一键生成服务,并使用 "帮你生成符合小红书调性的分享文案" 等宣传语;杭州木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提供该 AI 写作工具的下载服务。

行某公司认为被告提供 "小红书" 平台种草笔记自动生成服务的行为,损害了其基于 "小红书" 种草内容生态获得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也损害了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通过该 AI 写作工具提供伪原创产品及服务的行为,也侵害了其对平台种草笔记享有的著作权。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名某公司、欧某公司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200 万元,木某公司就其中的 10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核心争议焦点

1.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边界如何界定;

2. 针对特定平台场景提供 AI 内容生成服务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 人工智能技术中立性是否能豁免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核心裁判规则

1.AI 技术中立不等于应用中立规则:人工智能技术本身的中立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中立,亦不豁免特定场景下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2.AI 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四要素判断标准:对于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经营行为是否正当,应结合其行为性质、行为方式、行为目的等进行综合判断,并着重考量以下因素:

被诉服务的性质是否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被诉服务是否以特定场景作为应用层;

被诉服务是否带有明确指向性和诱导性;

被诉服务是否属于营利性商业行为。

3.平台内容生态反不正当竞争保护规则:平台基于真实可靠的内容生态获取的正当商业利益和形成的竞争优势,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针对以特定场景为应用层的人工智能生成服务,服务提供者应当切实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4.AI 应用损害认定规则:AI 生成服务若严重冲击平台真实可靠的内容生态和经营管理秩序,导致平台投入更高运营成本、用户体验下降、消费者及品牌商家对平台内容生态的信赖降低,即构成对平台竞争利益的实质性损害。

裁判结果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判决:名某公司、欧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20 万元,木某公司就其中的 1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8 月 7 日改判:名某公司、欧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10 万元(木某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前沿典型案件,法院坚持依法治理、智能向善的司法理念,明晰了新兴领域 AI 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边界,认定被告针对原告 "小红书" 平台提供的 AI 文案生成工具,诱导用户发布未经真实体验的虚假内容,损害了该平台基于真实用户分享形成的内容生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判决对规范 AI 应用端经营行为、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入选《电子商务法领域 2025 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报告》,并被写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 年工作报告。本案确立的 "AI 技术中立不等于应用中立" 原则以及 AI 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四要素判断标准,为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的司法裁判提供了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