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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勇 李亚兰 | 论AI创作时代著作权法功能的实现路径

发布时间:2026-08-10 19:22阅读:2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管主办

摘要:围绕是否应当借助著作权法促进人工智能创作这一议题,赞成派与反对派均以激励创造学说为论证基点,却得出了截然相反的判断。这表明真正的分歧,实则根植于对基本功能命题内涵的不同理解。激励创作的意涵并非人为地催生创作意图,亦非为法律之外的目标扭曲自身规律,而是顺应事物"本然如此"的内核,设计相应的规则体系。著作权法仅需维系人工智能行业的常规运行,无需再施加额外激励,否则既难以阐释人工智能产业与其他产业的相互关系,也无法厘清著作权法与行政政策的职能边界,且会对既有的个体创作活动形成抑制效应。这意味着对于纯指令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品属性的认定,应回归教义学分析路径: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差别化处理,本质上乃基于创作过程特征的平等对待;之所以需要审视机器的贡献,是因为机器的介入会削弱人类创作行为与创作结果之间因果关联的直接程度,实质上仍旧是对人的贡献进行评估;指令的繁复程度也未必能够确保稳定指向关系与独创性的成立。

作者:万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亚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载于《学术月刊》2026年第7期。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著作权法的基本功能命题及其内涵辨析

三、人工智能时代功能分析的现有视角反思

四、著作权法应对人工智能创作的正确路径

五、结语

一、问题的提出

功能问题,乃是著作权法的根本性问题。主流见解多将著作权法的根本功能界定为激励创造,并将其与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黑格尔的人格理论并列为著作权存在的正当性根据。早在1914年,《大清著作权律释义》中便有:自以奖励著作者为本旨。新中国《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布以来,历经三次修订,均明确将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纳入立法宗旨。只有在宏观层面厘清著作权法对待人工智能的合理立场,方能深入探讨具体细节问题。近年来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品属性的研究,亦多以激励创造理论为论证前提。然而,从"著作权法应当激励创造"中,能否推导出"著作权法应当激励人们运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呢?对此存在分歧。赞成立场认为:经由著作权法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有助于激励使用者借助人工智能开展创作,推动人工智能行业的进步。反对立场则认为:无需对人工智能创作施以额外激励。双方所依据的,均为激励创造理论,所获结论却大相径庭。这表明真实的争议,亦潜藏于对著作权法基本功能命题内涵的不同理解之中。有鉴于此,本文首先廓清激励创造理论的内涵,继而剖析著作权法是否应当激励人工智能创作,最终就纯指令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问题展开研讨。

二、著作权法的基本功能命题及其内涵辨析

1710年,英国《安妮法》序言中即载明:本法以鼓励有学问之人出版有益作品为目标。在近代,知识产权演变为西方经济学的经典分析框架,加之英美国家历经脱离大陆哲学传统、迈向功利主义的文化转型历程,致使版权体系的司法实践与学术探讨在论及任何议题时,皆以激励创造理论为根本前提。尽管如此,该理论仍招致了不少质疑。

(一)著作权法基本功能命题的理论争议

19世纪初,激进的工业化进程致使经济权快速集中于企业巨头手中,西方社会意识到既有的自由市场理论亟待修正。1890年,美国反垄断法出台。知识产权逐渐被视作外部的力量施加于自由市场的工具,成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这一观念继而渗透至整个法学领域,著名法社会学家埃利希甚至主张,"所有的垄断性权利,特别是专利权和著作权皆由国家创设"。其言外之意在于,知识产权的存在系人为而非自然的产物。随着经济分析的盛行,美国《宪法》知识产权条款中的"促进"(promote)逐步被解读为"鼓励"(encourage)"激励"(motivate)。此现象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表现得尤为突出。198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Sony Corporation of America诉Universal City Studios案中阐明,著作权法意在通过提供特殊奖励来激励作者的创造性活动。20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Eldred诉Ashcroft案中,依据激励创造理论对国会将著作权保护期限延长至70年的理由作出阐释。有域外学者总结道,以激励理论作为设定权利的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协调其与公众对作品获取之间的关系,乃美国著作权一般学术研究尤其是经济分析的长期特征。

版权体系哲学演进历程对知识产权法的作用,乃为我国研究所忽略的一个维度。西方哲学源自古希腊罗马的事实,使欧陆以自身哲学为荣,而英美在历史早期则缺乏哲学建树。当以培根为典型的哲学家开创经验主义,休谟提出怀疑论,边沁开创功利主义,再到杜威对实用主义的拓展,英美方才走出了一条有别于大陆理性主义的哲学路径。这种哲学倾向无疑渗透到了法学领域。罗伯特·莫杰思自述道:"在很大程度上,我接受的是美国知识产权法有关法和经济学的传统教育,因此,我倾向于依据英美的经验主义和功利主义术语来思考有关知识产权法的问题。"此类情形亦存在于英美其他社会科学中。人本主义心理学的创立者马斯洛便曾批评道:"美国心理学由于受到美国文化的影响,往往表现得过于强调实用性,过分清教化,而且目的性过强。"经济分析主导下的激励创造理论,一方面契合了知识产权扩张的论证需求,另一方面亦满足了英美在精神层面获得"独立"的文化心理诉求,故而如此"稳固"。

然而,尽管有历史及哲学的支撑,激励创造理论在当代仍旧遭遇诸多批评。例如,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类的创造动机并非总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