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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勇 李亚兰 | 论AI创作时代著作权法功能的实现路径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管主办摘要:围绕是否应当借助著作权法促进人工智能创作这一议题,赞成派与反对派均以激励创造学说为论证基点,却得出了截然相反的判断。这表明真正的分歧,实则根植于对基本功能命题内涵的不同理解。激励创作的意涵并非人为地催生创作意图,亦非为法律之外的目标扭曲自身规律,而是顺应事物"本然如此"的内核,设计相应的规则体系。著作权法仅需维系人工智能行业的常规运行,无需再施加额外激励,否则既难以阐释人工智能产业与其他产业的相互关系,也无法厘清著作权法与行政政策的职能边界,且会对既有的个体创作活动形成

2026-08-10 19:22:55  |  2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