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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联手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

发布时间:2026-04-24 21:52来源:新华网阅读:5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记者任军、吴雨)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个部门联合发布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旨在对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受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系统性的规范。该办法定于今年9月30日正式施行。

目前,一些金融产品在网络营销中存在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为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及投资者的正当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等八个部门共同发文,从营销资质、内容、行为等多个维度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进行约束。

依据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严格限定在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之内,不得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与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条件。

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办法强化了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要求其必须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负责,并建立相应的审核工作机制。网络营销内容应使用准确且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金融产品的关键信息,不得包含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成分。

根据办法要求,贷款类产品在营销时禁止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宣传用语;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必须将支付工具与贷款等金融产品进行明确区隔展示,避免误导用户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推销金融产品,特别是禁止以荐股形式开展非法的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此外,办法还重点明确了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之间的权责界限,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合作平台的事前评估和持续监督,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规介入金融产品的销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