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凯元热电关停补偿争议持续发酵,专家指出一审判决存在明显法律漏洞
山东德州凯元热电因政策因素被关停后,就补偿问题将经开区管委会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企业属自愿关停、不满足起诉条件,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判决在行业内引发较大争议。6月25日,相关法学专家研讨会在京举行,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该一审判决在程序与实体层面均存在显著错误,经开区管委会实施的关停行为涉及超越执法权限、政策依据不足、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等多重法律问题。
2019年6月,山东省发布文件,要求关停30万千瓦以下非刚性需求的燃煤机组。同年7月,省能源局对外公示,将凯元热电认定为区域内唯一不可替代的民生供热热源,明确其不在关停范围之内。然而仅三个月后,省能源局通过240号文件,骤然将该企业两台机组列入关停名单,并拟定于2021年12月实施关停。2021年12月,德州经开区管委会协调相关部门强制关停凯元热电,同时责令企业将高温水管网、换热器等核心供热设施无偿移交至区属国企恒益热力。恒益热力于2021年9月新近注册成立,在承接全部供热资产过程中未支付任何相应对价。
关停前后,双方共同组建工作专班开展补偿协商,并联合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企业全部资产估值约为4.5亿元。2023年7月,天衢新区管委会单方面作出补偿决定,仅核定补偿金额1.73亿元,差额高达近2.8亿元,双方分歧的核心在于管委会将管网、换热站等关键供热资产全部排除在补偿范围之外。经多次沟通未能达成一致后,凯元热电于2025年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关停行为违法、撤销补偿决定并要求足额公平补偿。
2026年2月,该案正式开庭审理,3月13日德城区法院裁定中止诉讼,未明确标注中止期限,仅口头告知不超过18个月。经媒体跟踪报道后,5月15日法院通知恢复审理,并于6月9日作出一审裁定,认定关停系企业自主实施的行为,起诉缺乏事实依据,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研讨会上,多位法学专家从不同维度指出一审判决的核心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范伟副教授指出,一审判决的逻辑存在自相矛盾之处:若认定企业系自行关停、起诉不成立,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而非以判决形式驳回诉求;同时鉴于关停通知、补偿决定已超出法定起诉期限,企业可寻求其他维权途径,一是针对管委会强制移交供热设施的行为提起行政接管相关诉讼,二是单独就补偿决定另行提起诉讼。
房宝国教授系统梳理了四大核心违法问题:一是职权违法,燃煤机组关停的法定主管机关为市级人民政府及发改、能源、环保等部门,经开区管委会不具备专项关停执法权,属地协调机制不能等同于法定职权;二是政策依据存在明显瑕疵,省能源局先前已认定企业为刚需热源,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调整关停名单,导致企业信赖利益受损;三是法院审查流于形式,未调取关停现场记录、专班档案等关键证据,对管网无偿划转等核心争议未进行实质核查;四是违背行政法基本原则,未落实听证、先补偿后关停的法定要求,将全部损失转嫁给民营企业,损害了营商环境与信赖保护原则,若二审能够纠正相关问题,将对全国同类机组关停案件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北京泽亨律所隋思金律师补充提出三点法律意见:第一,管委会具备被告资格并不等于拥有专项执法权,地方开发区条例仅赋予其宏观管理职能,不具备强制关停、无偿划转企业资产的权限,在无市级政府授权文件的情况下即属于重大违法越权;第二,省级热源公示名单仅为事实记录,不能作为强制关停的执法依据,内部政策通知不能减损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第三,一审法院未完整履行司法审查义务,跳过执法权限这一核心审查环节,以补偿协商过程倒推关停行为合法,遗漏多处程序违法事实,违反了行政诉讼全面审查规则。
专家们形成统一共识:政策性关停不能突破法律底线,行政机关实施关停必须同时满足职权法定、依据合法、程序正当三大基本要求,本案中管委会多重违法行为叠加,相关关停行为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