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荃银高科遭监管预处罚,受损股民维权在望

发布时间:2026-06-30 20:05阅读:2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2026年6月27日,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代码:300087,简称:荃银高科)发布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调查确认,荃银高科等主体的违法事实如下:公司2024年年报未能真实体现其控股子公司四川荃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贵州某企业的债权债务状况,并且在已知悉贵州某企业面临信用风险时,未单独评估该风险并提取坏账准备,致使荃银高科2024年年报少计提信用减值损失18,715,068.36元,多计利润总额18,715,068.36元,占当期公开利润总额的10.86%。2026年1月30日,荃银高科发布通告对上述问题予以纠正。因此,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拟作出决定:对荃银高科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分别处罚款。

此前,2026年2月1日,荃银高科已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依据《民法典》、《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及中介机构等若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径致使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涵盖: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向具备管辖权的法院发起民事赔偿诉讼。

荃银高科因涉嫌信披违规,遭中国证监会预先处罚,为保障证券投资者合法利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买入荃银高科证券的投资者发起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起诉,权益受损的荃银高科证券投资者可向该律师进行索赔登记。(宋一欣律师专栏)

宋一欣律师指出,荃银高科案的索赔标准为:在2025年4月30日至2026年1月30日期间买入荃银高科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且在2026年2月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办理索赔登记。(荃银高科维权入口)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前述索赔条件仅供参照,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索赔最终条件将依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可直接起诉,但因调查手段受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直接诉讼依据起诉存在败诉风险,故我作为专业律师提醒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应视作提起诉讼的必备前提之一。

3.在拟发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中,上市公司是否退市,均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进程,但可能影响诉讼进度。若进入破产程序(含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对诉讼进度影响可能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含一码通在内各类证券账户的《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宋一欣律师简介)

自1992年起从事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涵盖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已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编著书籍包括《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新浪财经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合作媒体,新浪财经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郑重声明: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