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维格索赔期仅剩一月,部分股民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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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投资者起诉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大维格,代码:300331)证券虚假陈述案仍有新进展。
曾代理投资者胜诉众多上市公司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目前该案索赔时效仅剩一个月,符合条件的受损股民仍可提起诉讼。
案情回顾,2023年12月29日晚,苏大维格发布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经查,2023年9月14日12时25分,苏大维格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称,其光刻机已实现向国内龙头芯片企业及日本韩国、以色列等国销售。该消息发布后,公司股价在下午开盘后迅速由跌转涨,最终收盘大涨20%。然而,公司实际销售的所谓“光刻机”实为用于制造微纳光学材料、掩膜等的直写光刻设备,并非用于芯片制造的光刻机。公司未准确披露销售设备的种类和应用领域,且在回复中混用“光刻机”和“芯片光刻机”一词,具有明显的误导性。
江苏证监局认定苏大维格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构成误导性陈述,决定给予公司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给予蒋林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受损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涵盖投资差额、佣金及印花税损失。
公开资料显示,此前已有部分苏大维格股民在二审中胜诉。
厉健律师指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条件为:在2023年9月14日下午开盘后买入苏大维格股票,且在当日收盘时仍持有的亏损股民,可依法索赔。具体索赔条件以法院最终认定为准。
投资者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从首次买入至今)、联系方式等材料。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自2003年起,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胜诉五粮液、大智慧等13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成效显著。其中,祥源文化、赵薇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杭萧钢构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辉丰股份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东方电子案系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厉健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新华社、证券时报等100余家新闻媒体采访逾千次。执业证号:13301200210145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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