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知识产权 | 福建高院2025年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解读
2026 年 4 月 24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通报福建法院 2025 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发布福建法院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共计 14 件。福建法院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
该批发布的 14 件典型案例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一 白某公司与榕某公司、陈某、张某、卡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及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技术滥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现将该案例完整梳理如下:
案例1
白某公司与榕某公司、陈某、张某、卡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基础信息
•案例名称:白某公司与榕某公司、陈某、张某、卡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主体与时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 年 4 月 24 日发布,纳入 2025 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审理结果: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案例索引:
一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白某公司是 B 站、小红书、知乎账号等平台上 20 余个新媒体账号的实际运营方,对前述账号发布的短视频内容享有著作权。白某公司通过组建专业团队制作原创流量卡推广视频,以 "内容 — 种草 — 转化" 的商业模式推广各大运营商的流量卡进行经营。
榕某公司、陈某、张某、卡某公司同样从事推介运营商号卡并赚取佣金的经营活动,以发展下线代理商作为业务模式。榕某公司、陈某、张某、卡某公司等共同依托ksjhaoka.com网站运营 "卡世界平台",通过 B 站账号 "我不是卡神啊" 及其他上百个企业微信群发布语雀文档,在微信群内以无需自行创作、剪辑视频为核心,教导其下级号卡分销商从白某公司运营的新媒体账号直接搬运视频及宣传文案,通过简单去除水印、提供 AI 工具进行洗稿等方法后按照短视频平台规则加以发布,还直接附白某公司账号链接作为其 "素材库"。
白某公司认为四被告的行为攫取了其经营成果,削弱了其竞争优势,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核心争议焦点
1. 将 AI 洗稿方法纳入教程向代理商普及的行为,是否构成教唆、帮助侵权;
2. 以 "不劳而获" 作为核心经营思路的竞争模式,是否符合公平诚信的竞争理念;
3. 平台方躲在代理商背后实施侵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整体法律责任。
核心裁判规则
1.AI 洗稿教唆侵权认定规则:人民法院未采纳四被告未 "直接搬运视频" 应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而是认定平台方将 AI 洗稿方法纳入教程向代理商普及的行为,构成教唆、帮助行为。该裁判规则为司法实践中认定 AI 技术滥用引发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提供了重要参考。
2."不劳而获" 竞争模式否定规则:倡导无需自行创作,复制、搬运、通过 AI 洗稿改换他人制作的内容资源快速生成自己内容的经营理念,这种以 "不劳而获" 作为核心经营思路的方式不符合公平诚信的竞争理念,在客观上对他人的智力成果缺乏尊重,造成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后果。
3.去中心化侵权链条穿透规则:裁判思路回应了互联网侵权 "去中心化、链条化" 特点,有效破解了 "平台躲在代理商背后规避责任" 的司法认定难题。四被告在经营活动中具有合作分工关系,各主体具有共同的经营利益、一致的行动目标和高度相似的行为模式,属于共同行为人,可将其视为一个整体。
4.AI 技术滥用不正当性认定规则:通过去除水印,或者 AI 洗稿的方式来优化搜索排名、规避抄袭检测,并对搬运和改换后的内容进行大量复制发布,本质上是利用竞争者的品牌和内容资源来吸引流量,创造交易机会,从而建立自己的竞争优势,减少己方的成本投入。该行为攫取了竞争对手的经营成果,削弱了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显然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具有正当性。
裁判结果
一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榕某公司等停止教唆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00,950元。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认定 AI 洗稿技术滥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前沿典型案件,对短视频推广、直播带货等依赖 "代理分销" 的互联网行业具有强烈警示意义。
本案确立的"AI 洗稿教唆侵权" 认定规则,明确了任何通过教唆代理商使用 AI 技术进行洗稿侵权以降低自身经营成本的行为,均需承担法律责任。裁判思路回应了互联网侵权 "去中心化、链条化" 特点,有效破解了 "平台躲在代理商背后规避责任" 的司法认定难题。
本案判决对规范 AI 技术在内容创作领域的应用边界、遏制 AI 洗稿黑灰产业链、保护原创内容创作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容生态保护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