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超越人类智慧前夕:三位图灵奖得主警示企业合规的三条底线
大语言模型(LLM)之后,人类向"超知能(Superintelligence/ASI)"迈进多远?它将如何重塑权力与责任格局?这并非天方夜谭。对企业来说,这意味着——当所采购的下一代AI不再局限于"撰写文案",而是能够自主规划、跨平台调度、自我迭代、甚至偏离人类预设逻辑运转时,贵司的合同条款、数据治理、责任边界是否已做足准备?
"LLM已成历史,索然无味。当今AI尚缺四项关键能力:对物理世界的认知、持续性记忆、逻辑推演、战略规划。九个月大的婴儿已理解重力,LLM却一无所知。仅靠堆砌数据与参数无济于事,必须构建'世界模型(World Model)'——借助视频等多模态手段习得物理法则。"
法律解读:现阶段主流LLM本质是"语言概率生成器",并不掌握物理因果律。因此在法律文书中涉及因果判定、现场勘查陈述、生产流程说明时,AI或产出语法通顺却违背基本常识的内容——必须经过人工复核。
"预训练(Pre-training)时代终将落幕。互联网数据总量存在天花板——数据是AI的石油,而互联网仅此一座。超越人类水准的AI亟待全新范式。逻辑理解力越强,不可预测性越高。'它与现有技术本质迥异。具备超凡能力,却留下诸多问题供人深思。'"
法律解读:"不可预测性"构成核心合规挑战。《生成式AI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要求提供者"防范生成虚假及违法信息"——然而当模型因新范式涌现emergent behavior(涌现行为/超出训练域的输出)时,现有"内容安全过滤机制"或将失灵。企业采购下一代ASI原型时,应在DPA(数据处理协议)中要求供应商披露已知缺陷、供给沙箱测试环境、保存完整推理轨迹。
"五至二十年内诞生超知能的概率达半数。AI或许已拥有某种主观体验(subjective experience)。更严峻的威胁在于'传播力'——各模型间可瞬时互通知识,人类绝无此能。军事机器人若缺失'不得伤人'铁律,结局将惨不忍睹。"
法律解读:若未来AI具备(或声称具备)主体意识,现行《刑法》《民法典》下的责任主体依旧是人(提供者/运营者/决策者)。《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惩治的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部署未经充分验证的ASI系统导致损害,可追究刑事责任。《律师法》第3条要求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禁轻信未经核实的AI结论。
即便贵司当前仅运用GPT-4o/Claude/国产大模型进行合同审核与尽调摘要,以下三条底线已然显现:
现象:Sutskever警示"愈聪慧愈难预测"。Agent自主调用API、修改数据库、发送邮件时可能偏离预设轨道。
法规依据:《生成式AI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防范违法信息)+ 第14条(使用者不得利用AI实施违法行为)。作为使用企业,若Agent在未获人工确认的情况下执行资金划转指令或清除关键证据 → 可能构成《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侵权,或《刑法》相关罪名的共犯/帮助犯(视主观明知而定)。·
律师建议:在Agent配置中强制启用"关键操作须人工复核"(例如:金额>XX元、涉及合同解除/仲裁条款触发、向外网传输含PII数据);将该配置纳入《AI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并留存审计日志(满足《网络安全法》第21条要求)。
现象:LeCun指出下一代AI需学习视频/物理世界数据(World Model)。工厂监控画面、园区巡检机器人视频帧将成为训练/推理素材。
法规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人脸/行踪轨迹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须取得单独同意并明示目的;《数据安全法》第21条——重要数据(如关键基础设施场所影像)须分级防护。
律师建议:若向AI厂商提供工厂视频数据用于模型微调/World Model训练,须签署《数据授权与使用限制协议》明确:(1)仅限约定用途;(2)不得用于反哺公开基础模型;(3)期满后删除并出具证明;(4)发生泄露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7条通报监管部门及权利主体。
若贵司直接投资或采购宣称具备"ASI能力/强Agent能力"的产品(如部分AutoGPT衍生版、闭源自主规划系统):
要求出具《算法安全自评报告》(参照《生成式AI办法》第7条安全评估要求);
限定自动化权限(Agent不得自动变更生产数据库Schema、不得自主向外网暴露内网架构);
责任上限:在MSA中约定——因AI系统涌现行为(emergent misalignment)造成损失,供应商承担产品责任(《民法典》第1202条),但企业自身未履行监督义务时按过错比例分担。
LeCun称LLM仅是起点;Sutskever说预训练时代行将终结,超知能"本质截然不同";Hinton认为它或许已有感知,且五至二十年内出现的概率高达半数。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将其转译为三句忠告:
现行法律不认可AI为责任主体——出事后追究提供者、部署者、签批人;
"不可预测"绝非免责借口——恰恰相反,须在关键节点设置Human-in-the-Loop与完整留痕;
数据边界须前置管控——World Model时代,工厂摄像头与办公室麦克风均属"输入",同样受PIPL规制。
《律师法》第3条要求我们以事实为据以法律为绳;
《生成式AI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9、14条要求我们防范虚假与违法使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38条要求我们严守敏感信息处理与跨境传输;
《刑法》第134条要求我们对生产安全事故担责。
不因AI愈聪慧而放松——反而须绷得更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