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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新规发布

发布时间:2026-06-25 10:06阅读:3

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通知

国信办通字〔2025〕2号

为推动人工智能有序发展,规范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制定《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情形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是指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或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分为显式标识与隐式标识。

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交互界面中,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用户可明显感知的标识。

隐式标识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嵌入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用户难以直接察觉的标识。

第四条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按以下要求添加显式标识:

(一)在文本起始、结尾或中间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通用符号,或在交互界面、文本周边设置明显提示标识;

(二)在音频起始、结尾或中间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节奏变化标识,或在交互界面中设置显著提示;

(三)在图片适当位置添加明显提示标识;

(四)在视频起始画面及播放周边显著位置添加提示标识,可在视频结尾或中间适当位置补充标识;

(五)呈现虚拟场景时,在起始画面显著位置添加提示标识,也可在服务过程中适当位置补充标识;

(六)其他生成合成场景应结合应用特点添加明显提示标识。

服务提供者提供生成合成内容的下载、复制、导出等功能时,须确保文件内含符合要求的显式标识。

第五条服务提供者应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嵌入隐式标识,内容应包括生成属性、服务提供者名称或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信息。

鼓励服务提供者采用数字水印等技术形式添加隐式标识。

文件元数据是指按照特定编码格式嵌入文件头部的描述性信息,用于记录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