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自主性对民法自治与责任原则的冲击
第23期青创汇青年学者发言摘编
AI自主性对民法自治与责任原则的冲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阮神裕
一、AI的自主性
人工智能技术的演进,正深刻动摇传统民法理论的基础,核心在于AI系统展现出的‘自主性’。此处的自主性,并非指AI已具备法律主体资格,也非它能像人类那样形成自由意志,而是指AI不再仅机械执行预设程序,而能在具体情境中处理海量数据,生成非完全预设的输出结果。这种有限但真实的自主能力,正在动摇私法自治的传统根基。
二、AI自主性对意思自治的挑战
民法核心建立在意思自治与自己责任之上。合同法中,意思自治赋予有行为能力者依自身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权力。
智能体的出现,直接冲击意思表示理论。例如,用户指令智能体‘订一张去上海的机票’,结果却订了头等舱。形式上合同以用户名义签订,相对方也默认交易对象是用户。但航班、舱位、价格等关键条款,实由AI基于算法与环境信息自主决定。这引发疑问:AI的缔约行为能否直接归于用户?该合同是否构成用户的真实意思?若超出用户预期,用户能否撤销?相对方基于表象形成的合理信赖又该如何保障?
三、AI自主性对自己责任原则的挑战
侵权法中,与意思自治对应的是自己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对自身行为及后果负责;即便无过错责任,其基础仍源于某主体开启、控制或持有特定风险。传统民法中,行为、风险与责任三者关系稳定。而AI的自主性模糊了这一链条。
传统侵权法虽责任形态多样,但结构清晰:损害可追溯至具体主体行为,或归因于其管理、控制的物。过错责任关注注意义务的违反,无过错责任则聚焦风险的开启与控制。
AI的自主性使归责路径复杂化。一方面,影响开发者与部署者的责任认定。AI侵权应适用产品责任还是过错责任,尚无定论。若适用产品责任,需判断系统是否存在缺陷;但AI输出不仅取决于初始设计,还受训练数据、运行环境、用户输入等变量影响,结果偏差是否归责于开发者,难以界定。若适用过错责任,则需判断是否违反注意义务,而注意义务依赖可预见性——但开发者无法预知系统在所有场景下的行为。可见,AI正瓦解传统侵权归责体系。
另一方面,也冲击使用者责任。以自动驾驶为例,传统交通责任体系基于驾驶人操控车辆。速度、方向、制动均由驾驶人掌控,《民法典》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据此分配责任。但在L3级自动驾驶中,系统在特定条件下接管车辆,驾驶人虽在座,实际控制力却大幅下降。若此时发生事故,仍要求驾驶人对未掌控的行为担责,是否违背自己责任?若全由厂商担责,又是否忽略使用者在启动、选场景、监督、接管等方面的注意义务?
传统侵权法要求工具使用者担责,因工具无自主性,使用全由人控。而AI工具已具备判断与决策能力,使用者对损害过程的控制被削弱。侵权法必须重新审视:AI使用者是否仍应担责?
综上,AI对民法的冲击,不在其成为法律主体,而在于其虽非主体,却实质性参与意思形成、行为实施与风险生成。由此,行动与责任出现脱节,动摇了私法自治中的意思自治与自己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