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无法全面超越人类智能
“Computers are like humans - they do everything except think.”-- John von Neumann
“No computer has ever been designed that is ever aware of what it's doing; but most of the time, we aren't either.”-- Marvin Minsky
近年来,伴随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全球诸多专家(包括图灵奖与诺贝尔奖得主)及非专业人士持续宣扬“AI将超越人类智能”“AGI已实现”“AI威胁人类生存”等缺乏实证的论断,引发公众认知混乱。本文旨在厘清围绕“人工智能能否超越人类智能”的概念误读,从基础定义出发给出明确回答:何为“智能”?何为“人类智能”?何为“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系统的行为主体是谁?AI是否曾部分超越人类?未来是否终将全面超越?本文最终结论如题:“人工智能永无可能全面超越人类智能”。
第一节 基本概念及术语定义
首先界定本文所用核心概念。
何为“智能”?从哲学、生物学、心理学视角看,智能是生物长期进化的结果[1]。“智能(Intelligence)”通常指动物(含人类)所具备的辨识、认知、理解、记忆、模仿、学习、交流、规划、推理、问题求解等需一般智慧的能力[1]。牛津英语辞典(OED)定义“智能”为:“理解力;理解作为可分级的品质;心智把握事物的行为或事实”[2]。Merriam-Webster词典定义为:“(1) 学习、理解或应对新情境的能力;(2) 运用知识操控环境或进行抽象思维的能力”[3]。
笔者认为,“智能”属神经科学、动物行为学、心理学、认知科学等多学科交叉概念,各学科研究其不同侧面。但“智能”本身不属于计算机科学或“人工智能”范畴(无论AI是否隶属计算机科学);用计算技术研究智能,如同计算物理是研究物理学的工具手段,而非物理学本身。
何为“人类智能”?指人类作为高等动物,在动物基本智能基础上,进一步具备概念抽象、分析、计算、演绎、归纳、溯因、联想、猜想、预测、论证、概念推理等高阶智慧能力。“人类智能”是本文核心比较对象之一。
美国心理学家Howard Gardner将智能定义为“解决问题或创造产品的能力”,并提出多元智能理论,包括:语言智能、音乐智能、逻辑数理智能、空间智能、身体动觉智能、个人智能、人际智能、内省智能、自然主义智能[4]。
按认知层次,智能可分为“抽象智能”与“具体智能”[1]。“抽象智能”指对符号(字、数、字母)作出反应、进行抽象思维的能力[5,6];“具体智能”则指无需抽象化,直接基于现实物体或场景的形象思维能力[1,6]。
抽象智能具概括性、理论性、完备性、类推性、本质性,属高认知层次;其主体能脱离现实参照,推理事物本质与关系[1,6,7]。具体智能具特殊性、实践性、个案性、感官性,属低认知层次;其主体依赖直接经验解决现实问题[1,6]。动物无符号语言,无法概念思维,故无抽象智能,仅具具体智能。人类智能的本质优势,正在于其抽象智能[1,6,7]。
按行为主体,智能可分为“个体智能”与“群体智能”[1]。个体智能指单个主体独立完成任务的能力;群体智能指多个主体协作产生的智慧表现,无论通过协商(如人类)或非协商(如蚁群)。
何为“人工智能”?作为计算机科学分支,其奠基者John McCarthy定义为:“制造智能机器,尤其是智能程序的科学与工程。它与用计算机理解人类智能有关,但不必局限于生物可观察方法”[8]。将AI追溯至图灵1950年论文,或以当前技术成就定义AI,均不严谨。
作为能力,“人工智能”是人类以计算技术构建的工程系统,在执行人类设定任务时,表现出的类似人类智能的具体能力。此处“人类作为行为主体”是关键前提(详见下文)。
“计算机”指现代通用电子数字计算机[10],具备“程序控制、程序内存、程序可改”三大特征,可含多CPU。
“计算机系统”指安装系统与应用软件、能自动执行存储程序完成任务的计算机及其外设的静态集合。分布式系统视为整体。
“运行中的计算机系统”指在特定时段内执行某组程序、呈现动态行为的系统。本文暂不考虑需人类实时参与的交互式计算。
“解决问题”指行为主体为给定问题找到切实方法、成功解决并自行判断结果正确性。此处“判断由行为主体自主做出”是核心限定(详见下文)。
“人工智能系统”指执行人类设定初始程序、在任务中呈现类似人类智能行为的计算机系统。“人工”指初始程序由人类设定,即使系统后续自动生成指令。
若将“计算”视为智能,则所有计算机系统皆可称“AI系统”。但本文关注的是超越狭义计算、呈现类智能行为的系统。
因此,“人工智能”作为能力,指运行AI系统所展现的所有能力,是本文比较对象之一。
需强调:不存在完全脱离人类的计算机系统,“机器智能”是逻辑与技术上站不住脚的伪概念,本文不予采纳。
“人工通用智能(AGI)”按权威文献定义为:“致力于创造与人类智能相当甚至更强的通用软件/硬件系统”[11],其特征是:能在多样环境中实现多元目标、处理未预见问题、迁移知识至新情境[11]。
“形式化”指将问题/方法用形式逻辑或数学符号表达,使其含义唯一确定。
“评价标准”指用于评估事物的衡量准则,可为定性或定量,且必须可操作。
“评价事物”指依据明确标准对对象进行定性或定量赋值。
第二节 问题设定
对“AI能否超越人类智能”,需明确其内涵。
若仅比较“计算”能力,自现代计算机诞生起,其算力早已超越人类。当前争论实质是:AI能否“全面超越”或“多方面超越”人类智能。
上世纪70年代起,学界即争论计算机能否替代人脑[12,13]。马希文教授在《计算机不能做什么》中译本序言中指出:“(1)计算机能否完成原本靠人脑的工作?——是;(2)能否完成一切?——否;(3)能否像人脑那样做?——否”[12]。盲目外推至“无所不能”,是逻辑谬误。
2016年AlphaGo战胜李世石、2022年ChatGPT发布,引发全球“AI已超越人类”热潮。Hinton甚至预言:“20年内,数字智能有50%概率比人类更聪明;百年内将远超人类”[29]。
笔者认为,亟需正本清源,避免公众被误导,陷入“AI万能”“AI威胁论”的迷思。
本文定义“AI全面超越人类智能”需满足三条件:
(1)人类能清晰表达的每个概念/问题,AI系统也能提出,且能率先提出人类从未提出的新概念/新问题;
(2)人类能解决或未能解决的每个问题,AI系统也能解决,且在评价指标上表现更优,且判断由AI自身做出;
(3)AI系统能自主设定并解决非人类预设的问题,且其解决能力优于人类。
其中,(1)要求AI作为主体提出新概念;(2)要求AI自主判断与超越;(3)要求AI具备自主目标设定能力。
注意:未要求AI具“通用万能”属性,因人类个体亦无此能力。若多个AI系统集合整体优于人类群体智能,亦视为“全面超越”。
关键在于“行为主体”:若AI无自主设定意图、无自主判断能力,其“智能”何在?是AI强,还是“AI+人类”强?
在上述设定下,本文论证:AI永无可能全面超越人类智能。
第三节 人工智能应用中的行为主体
长期被忽视的核心问题是:当AI系统呈现智能行为时,行为主体是谁?[30-33]
笔者认为,无论硬件由谁制造,AI系统的智能行为皆源于人类设定的初始程序,是“人类意图+计算机执行”的协同结果。裸机无自主意图,无评价标准,无法独立成为主体。若AI无能力自主设定目标与标准,则永远是人类智能的延伸与增强,仅为执行者,非主体。所谓“机器智能”,实为混淆主体与执行者的伪概念。
本文前文已限定:“人工智能”是人类以计算技术构建、在执行人类任务中呈现的类智能能力。
另一方面,若无计算机高速计算,人类设定的程序无法自动呈现智能行为。部分AI行为,人类单凭自身难以完成。
因此,更准确地说:AI是“人类智能借助高速计算的延伸与增强”。故比较对象实为“人类自然智能”与“人类智能+计算增强”的AI。
第四节 计算机系统及人工智能系统的本质局限性
首先,计算机系统在计算原理上的根本限制是:仅能处理“可计算”(可判定、有通用算法)问题,无法处理“不可计算”(不可判定、无通用算法)问题。AI作为计算机系统,同受此限。
形式化不可判定问题(如停机问题),在原理上无法求解。
若问题人类能用自然语言描述,但无法形式化,则AI在原理上亦无法解决。
人类解决问题常依赖具体实例的非形式化经验方法,而AI必须依赖统一算法。人类可“见招拆招”,AI只能“一刀切”。实践中,AI需“通用算法”才被视为“解决”,而非模拟单例。
其次,计算机在复杂性上的限制:即使问题“可计算”,若所需时间/空间过大,仍属“不可合理计算”。人类可依情境选方法,AI则无此自由,必以统一算法应对所有实例,导致“有喜有忧”。
再次,AI在行动原理上的局限:如何设定“意图”?
“意图”是行为哲学核心概念,区分“行动”与“事件”。人类行为始于意图,经计划、执行、达成目标,体现智能驱动。
AI的初始程序由人类设定,其执行仅是程序运行。关键问题是:AI能否在运行中自动生成意图?若不能,则其“智能”仅为程序回响。但意图的形成若未被形式化,则AI无法实现[37]。
最后,AI在行为原理上的局限:如何设定“评价标准”?
AI的评价标准由人类在程序中预设。即使AI能生成意图,仍需自主设定“何为成功”。这同样陷入形式化与算法化的死结。
上述局限均为工作原理层面,非技术升级可消除。
第五节 人工智能是否曾经部分地超越过人类智能?
考察近年标志性案例。
AlphaGo战胜李世石、柯洁,是否意味着AI在围棋上超越人类智能?
若仅看胜负,AlphaGo确远超人类。但若看围棋技艺与文化,其缺乏理解、意图、推理、解释能力。它仅计算评估函数,无语义处理,无思维能力。仅凭胜负判定“智能超越”,实属荒谬。
ChatGPT等大语言模型被吹捧为“具备理解与推理能力”,实则为幻觉。
大语言模型本质是:基于海量文本的统计概率模型,预测下一个词(token)[38]。其架构为Transformer自注意力机制,理论基础为概率论[39-41]。
其“推理”非基于逻辑正确性,而基于统计相关性,完全无逻辑规则作为评价标准。其“正确”结论纯属偶然,重复执行未必重现,是“瞎猫碰死耗子”。其“幻觉”(胡编乱造)更是系统固有缺陷。
人类“推理能力”是群体智能的产物,个体或错,群体趋真。而大模型的缺陷是结构性的,叠加多个模型也无法弥补。其本质限制无法通过技术改进消除[43]。
故,大语言模型从未,也永无可能具备真正有效的推理能力,更谈不上超越人类智能。
第六节 人工智能究竟能否全面超越人类智能?
当前AI尚未达到人类智能水平。未来能否超越?
(一)关于必要条件(1)
人类能提出新概念,依赖抽象思维。人类中仅少数高智个体具备此能力,AI在计算原理上无真正抽象思维能力。冯·诺依曼言:“计算机像人类,只是不会思考。”
即使AI表现出“类抽象思维”,其本质仍是模拟,非主体性创造。故条件(1)AI永不能满足。
(二)关于必要条件(2)
AI无法解决不可计算问题。人类用经验法解决,AI无此能力。
更关键的是,以下人类智能行为AI无法触及:
(1)创建新理论体系:如新逻辑、新数学、新科学理论,需抽象、定义、假设、架构,非形式化,AI无法完成;
(2)逻辑/数学创新:提出新猜想、新定理,依赖直觉跳跃,难形式化;
(3)科学研究创新:观察、实验、提出假说、设计方法,过程高度非形式化;
(4)工程创新:发明技术、设计产品、监督实施,依赖经验与情境判断;
(5)医疗、教育、金融等经验主导领域:诊断、教学、投资决策,均依赖个体经验,无法算法化。
这些行为的共同点:需自主独创性、自主设定目标与评价标准。而AI无此能力。
更深层问题:人类尚无法完全理解自身智能,如何为AI设计解决该问题的程序?若人类智能持续进化,AI如何超越?
此外,AI“解决”问题的判断,皆基于人类预设标准。即便结果更优,也非AI自主评价。AI是执行者,非主体。
若AI自动生成程序,其目标与标准由谁设定?是1阶元程序?2阶?……目前无“生成生成器的生成器”技术。且理论计算机科学尚无“元评价标准”研究。笔者推测,即使可形式化,也属不可计算问题。
最终,AI所解决问题的价值,由人类判定。AI无能力从社会发展角度评估自身贡献。
故条件(2)AI永不能满足。
(三)关于必要条件(3)
AI能否如生物般自我进化、控制人类?
明斯基说:“没有计算机意识到自己在做什么;但大多数时候,我们也不是。”
核心在于:AI能否建立自律进化的自我评价机制?若无自主设定与修改评价标准的能力,则不可能实现自律进化。AI无此能力。
故条件(3)AI永不能满足。
第七节 结论
综上,AI无抽象思维,无法提出新概念,无法解决人类能解的全部问题,其目标与评价标准皆由人类设定,其价值判断亦由人类完成,无自律进化机制。
因此,我们可坚定断言:“人工智能全面超越人类智能”永无可能;AI进化至控制人类的情形亦不可能发生。
作为工具,AI具双刃性。其作用方向,取决于使用者目的。真正危险不是AI本身,而是心怀恶意者滥用AI并嫁祸于技术。所谓“AI威胁人类生存”,是无科学依据的“杞人忧天”,是混淆视听、转移矛盾的不负责任言论,必须予以驳斥与澄清。
(2025年7月5日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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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程京德,“为什么大语言模型永无可能具备正确有效推理能力?(上)、(中)、(下)”,微信公众号“数理逻辑与哲学逻辑”,2025年4月25日,2025年4月27日,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