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创作的法律边界:从文本到图像的司法判例解析
引言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技术迅猛发展,AI已广泛应用于文本撰写、图像生成和视频制作等领域,深度参与内容创作。这一技术浪潮在提升效率与激发创新的同时,也对现有法律体系提出挑战。2025年,中国多地法院密集审理多起涉及AI技术的新型案件,从杭州到广州,涵盖反不正当竞争与著作权侵权等争议,判决结果清晰展现了当前司法对AI生成内容的认定标准与裁判思路。
本文选取若干典型判例,涵盖:利用AI制造虚假种草内容扰乱平台生态、提供针对特定平台的AI写作服务、AI生成图片的著作权归属争议,以及AI辅助创作材料的证据效力问题。通过案例分析与裁判逻辑梳理,深入探讨AI应用中的法律风险,并为相关主体提供诉讼应对建议。
一、案例聚焦
(一)AI生成虚假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李某某运营一个拥有6.7万粉丝的百度百家号账号。2023年12月,其发布一篇题为《阿里数字控股有限公司是真的吗》的文章,全文由AI生成。文章宣称“阿里数字控股有限公司”是阿里巴巴集团的重要子公司和战略布局之一,但事实上该公司与阿里巴巴无任何关联。原告阿里巴巴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主张,该行为构成混淆、虚假宣传及违反诚信原则的不正当竞争。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具备商业推广能力的自媒体运营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尽管双方经营规模差异较大,但在互联网流量竞争背景下存在实际竞争关系。法院未认定其行为构成混淆(第六条)或虚假宣传(第八条),因文章未直接推销商品,且使用“阿里巴巴”系评论所需。但法院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认定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此可见,被告作为内容生产者,在明知文章由AI生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