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跨平台应用的知识产权风险与应对策略
如今,人工智能(AI)技术及其产业化发展日新月异,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人工智能技术及其产业化发展,也对信息网络平台商业模式带来了新的挑战。近年来,国内外涌现出大量人工智能体(AI Agent),其基于大语言模型,运用机器学习与深度学习、计算机视觉、知识图谱等技术,能够自主实现跨平台和数据分析等复杂任务的处理。其在大幅节约人们使用网络平台搜索和寻找目标信息的时间、极大程度便利用户获取互联网信息的同时,也相应地存在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风险。尽管目前国内相关司法案例较少,但鉴于法律制度相对于技术发展的滞后性,必须提前防范,揭示其中可能存在的各种侵权风险并提出防范对策。
人工智能体跨平台应用可能存在的侵害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风险。
技术是人类进步和发展的阶梯。人工智能技术在第四次信息革命和产业革命进程中可谓大放异彩。人工智能体的开发,是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的重要进展。其具有自主性和主动性等特征,能够根据用户的意愿自主地在不可预测的环境中动态性地实现用户设定的目标。人工智能体的推广和运用由于需要跨应用、跨平台,并调取、存储和使用相关数据,在未获得其他平台许可的前提下,存在侵害其他平台知识产权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风险。具体而言,以下风险尤其值得重视。
其一,人工智能体借助于手机制造商底层技术优势,运用操作系统的底层权限,绕开第三方客户端(APP)授权,不正当获得第三方APP的信息或者数据,对第三方APP进行非授权操作。在手机等使用信息网络的载体中,APP平台作为服务于用户的重要平台,其运行一方面需要通过特定的商业模式获取商业利益,另一方面也需要确保平台用户利益,防止用户个人隐私、财产信息等被泄露和传播。基于此,人工智能体在和 APP平台进行互动时,特别是调用、获取第三方APP平台数据、信息时,应当取得其授权许可。实际上,我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确立了互联网平台运行的基本规范,禁止利用技术手段擅自利用第三方平台数据。如果人工智能体利用其技术优势,特别是手机制造商利用其底层技术优势,直接越过第三方 APP授权程序,就存在侵害第三方 APP数据的风险,进而引发相关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
其二,人工智能体借助于手机制造商底层技术优势,利用操作系统的底层权限,避开用户授权,不正当地获取用户数据,并通过技术手段商业性利用用户数据。在信息网络平台尤其是各类APP应用平台,用户数据具有多重法律意义和价值。一方面,其作为个人信息范畴,承载了用户个人的隐私和相关人格利益,受到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平台根据与用户之间的协议,这些个人信息可以转换成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并进一步在脱敏场景下转化成企业数据。在 APP平台上,平台对于用户数据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人工智能体在未获得用户同意的前提下调取、转移用户数据,就存在侵害用户数据利益的风险。如果再将获取的用户数据进行商业化利用,则会进一步存在针对第三方 APP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风险。事实上,过去发生了很多涉及侵害用户数据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只是利用的技术手段不是人工智能体而已。还值得注意的是,人工智能体在利用技术优势调取用户数据时,有时尽管获得部分用户的同意,但像聊天记录一类用户数据,仅获得一方用户的同意不能视为获得用户同意,因为另一方一般并不知情。
其三,人工智能体借助于操作系统底层技术优势,针对用户利用第三方软件下载APP的行为,采取掉包策略,向用户推送其自营的APP平台。这种情形属于典型的损人利己行为,其不正当地利用自身技术优势,违背用户意愿,阻止目标APP下载,同时借机推销自身 APP平台。这种行为既损害了用户的自由选择权,也损害了被阻止 APP平台的利益。其中,后者受到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失,更包括间接损失,如基于被下载的 APP被用户利用带来的广告、游戏收益和其他分成。
其四,人工智能体尽管没有利用操作系统底层技术优势,但通过技术手段实现跨平台、跨应用获取数据,并予以保存,经过数据分析获取相对于同行竞争者的竞争优势。这种情形同样存在侵害第三方APP平台以及用户利益的风险。
就人工智能体存在的侵权风险而言,由于信息网络平台受保护的知识产权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侵害知识产权风险尤为突出。同时,上述行为未获得第三方APP授权,也涉及对既存商业模式和创新生态的颠覆式冲击,如果存在不正当地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情形,同样存在不正当竞争风险。
人工智能体跨平台应用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风险防范的对策思考。
基于技术中立原则,人工智能体技术发展是人工智能技术进步的重要体现,本身并不存在过错。但是,技术应用不受技术中立原则限制,其可能存在的各种侵权行为需要法律规制,这也是法律适应技术原则要求的体现,属于法律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如何防范人工智能体跨平台应用侵害第三方APP平台知识产权以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关键在于遵循知识产权法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明确行为的合法边界,尊重第三方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具有私权属性,是一种专有权利。人工智能体跨平台应用,应当坚守许可使用作为前提的基本原则。前述人工智能体跨平台应用,无论是基于终端产品还是终端服务,对于第三方APP数据的访问、获取,原则上应当获得许可授权,而不得借助于其拥有操作系统的底层技术优势和权限,擅自获取第三方APP数据。
人工智能体跨平台应用,也应当尊重用户的知情权和数据权益,不得借助于自身技术优势尤其是操作系统底层技术权限访问、转移用户数据。基于用户数据的互动性,用户授权应具有完整性。
人工智能体跨平台应用,本身是一种新型商业模式和创新生态,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为维护人工智能体跨平台应用的公平竞争秩序,防止此种应用损害第三方APP和用户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除强调上述许可授权、尊重用户知情权等外,还需要防止人工智能体跨平台应用以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和商业道德,实质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方式对第三方 APP平台运行造成损害,如前述第三、四种行为即为适例。
总的来说,人工智能体的出现及其跨平台应用本身是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的重要成果和趋势,但其在跨平台应用中需要遵守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规定,尊重第三方APP和用户合法权益,以许可授权作为基本原则。作为一种新业态,人工智能体跨平台应用需要探寻不同经营主体之间利益平衡的制度性机制,以实现既保护平台和用户合法权益,又能够促进人工智能体创新生态健康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