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门联合出台人工智能伦理审查新规
4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另外九个部门印发《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全文共计37条。
《办法》指出,要加快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服务体系建设,强化伦理风险监测预警、检测评估、认证及咨询等服务供给,提升企业技术研发水平和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防控能力,同时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支持服务力度,推动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办法》明确提出,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以及科技类社会组织等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相关研究,鼓励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技术创新,强化运用技术手段防控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推动高质量数据集在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中的有序开源开放,加强通用风险管理与评估审计工具研发,探索面向应用场景的科技伦理风险评估评测;推广符合科技伦理要求的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并依法保护科技伦理审查技术知识产权。
《办法》要求,开展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作为本单位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依据《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第四条相关规定,建立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应具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等条件,并通过有效措施确保委员会独立履职。鼓励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管理体系认证。
《办法》强调,开展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应将科技伦理要求贯穿全流程,遵循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管控风险、保持公开透明、保护隐私安全、确保可控可信等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原则,并严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