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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靖洲: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分层保护路径

发布时间:2026-04-05 18:08来源:微信阅读:4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发表于《法商研究》2026年第1期。

【作者简介】孙靖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员。

【摘要】人工智能正在持续融入文化创作的不同场景与环节,其协作创作模式和规模化生产机制正深刻改变内容产业的生产逻辑与组织形态,并使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经济价值与人类创造力之间的内在联系不断减弱,传统著作权制度显然已难以充分回应这一变局。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赋予特别保护形态,可与著作权制度一道构成分层式的创意内容保护框架,形成以人类创造性劳动参与程度为标准的差异化激励机制,在鼓励技术投入的同时,维护人类创造力在制度中的优先地位。在构建与著作权“强度有别、取得门槛不同”的权利类型基础上,还应借助权利缩减、开放许可和“安全港规则”等机制完成权利与责任的重新配置,进而引导技术向善,保障公众在文化资源获取和数字收益分配中的基本权益,为人类创造力与“机器创造力”的协同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特别权利 分层保护 安全港规则 开放许可

一、

问题缘起

二、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分层保护的正当基础

三、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分层保护的规范逻辑

四、

分层保护体系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特别权利的制度设计

五、

结语

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予以保护,关系到数字时代文化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内容产业生态的持续发展。无论是直接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传统著作权体系,还是完全否认其受保护可能性,都难以回应技术迭代对内容生产、传播与消费结构所带来的深刻变化。基于此,本文主张构建一种分层保护体系,目的在于确立人类创造性劳动的优先位置,同时为“机器创造力”的市场化运行提供适度而明确的制度框架。该体系以人类在内容生成过程中的参与程度作为划分依据,通过设置权利强度、取得条件、保护期限与责任配置各有差别的多层级保护结构,既维护人类创作中人格表达等不可替代的价值,也推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法律确认下实现有序流转与产业协同。

当下,我们正处在人工智能深度进入文化领域的早期阶段,技术对表达形式与生产机制的改造仍在加速推进。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制度的任务不应仅停留于被动回应技术变化,更应推动技术革命实现有序产业化,并以维护和实现社会基本价值为目标,引导技术向善,促进技术发展成果的合理分配。本文构建的分层保护体系,一方面通过赋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特别权利并设置较低的准入门槛,保障其在市场中的合法流通;另一方面,借助“安全港规则”、合理使用例外以及开放许可等机制,对特别权利作出必要限制,完成权利与责任的再配置,从而为人类创作者、使用者、内容传播者及技术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提供规范依据,也为技术创新和文化创作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稳固的制度保障。

若从更为开阔的历史视角观察,形成于18世纪初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在历次技术革命中始终伴随技术变革不断调整和演进,致力于通过制度安排引导技术革命的发生、扩散与运用,使技术变迁能够以较高效率重构经济结构并推动社会持续现代化。面对人工智能催生的新型创新形态,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结构性局限正在不断显露。若要真正把握人工智能推动表达民主化、文化多元化与产业升级的历史契机,知识产权制度亟须以更富创造性、开放性和包容性的姿态,回应技术赋能下的创作实践。只有构建能够涵盖多元创造主体、协调多方利益关系的制度框架,才能为人类创造力与“机器创造力”的协同演化奠定基础,并延续和增强知识产权制度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