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门发布AI伦理新规:高校与科研机构被明确纳入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等10个部门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我国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工作提供了清晰依据。《办法》围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适用范围、服务支持、实施主体、工作流程、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结合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特征,细化了申请受理、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专家复核程序、应急程序等不同要求,进一步规范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伦理治理。为加快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服务体系建设,《办法》还从标准建设、服务体系、鼓励创新、宣传教育、人才培养五个方面提出配套支持措施,助力企业提升科技伦理风险防范能力。
《办法》指出,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医疗卫生机构、企业以及科技类社会组织等参与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标准的制定、验证和推广工作。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科技类社会组织等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研究,支持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技术创新,强化运用技术手段防控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科技类社会组织等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相关教育培训,推进职业体系和课程体系建设,通过多种形式培养人工智能科技伦理人才,促进人才流动交流。
从事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本单位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伦理办法》第四条相关要求,设立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联科〔2026〕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网信主管部门、科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网信办
中国科学院
中国科协
2026年3月20日
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工智能科技活动伦理治理,推动公平、公正、和谐、安全、负责任创新,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伦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可能在人类尊严、公共秩序、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科技伦理风险挑战的人工智能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其他科技活动。
第三条 开展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应将科技伦理要求贯穿全过程,遵循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管控风险、保持公开透明、保护隐私安全、确保可控可信等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原则,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二章 服务与促进
第四条 建立健全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标准体系,推动制定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支持搭建国际标准化交流合作平台。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科技类社会组织等参与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标准的制定、验证与推广。
第五条 推动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服务体系建设,强化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监测预警、检测评估、认证、咨询等服务供给,提升企业技术研发能力和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防控能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支持和服务力度,推进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科技类社会组织等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研究,支持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技术创新,强化以技术手段防范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促进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高质量数据集有序开放共享,加强通用性风险管理、评估审计工具研发,探索基于应用场景的科技伦理风险评估评测;推广符合科技伦理要求的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保护科技伦理审查技术知识产权。
第七条 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宣传教育,发挥科技类社会团体在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宣传教育中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促进实践示范,提升公众伦理意识和素养。引导大众传播媒介有针对性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宣传教育。
第八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科技类社会组织等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相关教育和培训,推动职业体系和课程体系建设,采取多种方式培养人工智能科技伦理人才,促进人才交流。
第三章 实施主体
第九条从事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本单位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伦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要求,设立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应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和经费等保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鼓励具备资质的相关单位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管理体系相关认证。
第十条 委员会章程、组成以及委员职责、义务应依照《伦理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执行。委员会成员应包括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伦理、法律等相关专业背景的专家。
第十一条 地方和相关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托有关单位建立专业性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提供人工智能科技活动伦理审查、复核、培训、咨询等服务。服务中心不得对同一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同时开展审查和复核服务。服务中心应建立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配备具备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并接受地方或相关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人工智能科技活动负责人应向本单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单位未设立委员会或委员会无法满足科技伦理审查工作要求的,应向本单位委托的服务中心申请开展科技伦理审查;无单位人员应委托符合要求的服务中心开展科技伦理审查。人工智能科技活动负责人应依照规定向委员会或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方案,包括研究背景、目标和计划,所涉及相关机构的合法资质材料、人员情况、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