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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门出台新规加强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治理

发布时间:2026-04-10 18:38来源:微信阅读:7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其他九个部门日前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下称《办法》),为我国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提供了清晰依据。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迅猛演进,正深度赋能各行各业,与此同时,算法歧视、深度伪造等伦理隐患也日益显现。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治理是人工智能整体治理的重要内容,涵盖增进人类福祉、公平正义、可控可信、透明可解释、责任可追溯以及隐私保护等方面。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负责人指出,强化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治理,是坚持科技向善、守牢科技安全底线、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在这一背景下,出台《办法》既是对科技伦理治理要求的细化落实,也是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和负责任创新的现实举措。

按照《办法》规定,需要进行专家复核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主要有三类:一是研发对人类主观行为、心理情绪及生命健康等具有较强影响的人机融合系统;二是研发具备舆论动员能力和社会意识引导能力的算法模型、应用程序及系统;三是研发面向存在安全和人身健康风险等场景、具有高度自主能力的自动化决策系统。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从标准建设、服务促进、鼓励创新、宣传教育、人才培养五个方面提出措施,着力解决当前人工智能企业在伦理治理中存在的技术手段不足、标准规范不健全、治理工具短缺等突出问题。

具体而言,《办法》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科技类社会团体等共同参与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标准制定,凝聚行业共识,健全标准体系;推进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服务体系建设,强化风险监测预警、检测评估、认证、咨询等服务供给,增强对中小微企业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支持和服务,降低企业合规成本;支持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借助技术手段防控伦理风险;加强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公众伦理意识和素养;推动职业体系和课程体系建设,以多种形式培养人工智能科技伦理人才。

据悉,《办法》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通过建立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规则,提升人工智能伦理治理水平,保障人工智能实现负责任创新。

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联科〔2026〕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网信主管部门、科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网信办

中国科学院

中国科协

2026年3月20日

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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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工智能科技活动伦理治理,推动公平、公正、和谐、安全和负责任创新,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伦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包括可能在人类尊严、公共秩序、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科技伦理风险挑战的人工智能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其他科技活动。

第三条 开展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应将科技伦理要求贯穿全流程,遵循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管控风险、保持公开透明、保护隐私安全、确保可控可信等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原则,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二章 服务与促进

第四条 建立健全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标准体系,推动制定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支持搭建国际标准化交流合作平台。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科技类社会团体等参与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标准的制定、验证和推广。

第五条 推动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服务体系建设,强化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监测预警、检测评估、认证、咨询等服务供给,提升企业技术研发能力和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防范能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支持和服务力度,推进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科技类社会团体等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研究,支持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技术创新,强化利用技术手段防范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推动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高质量数据集有序开源开放,加强通用性风险管理、评估审计工具研发,探索基于应用场景的科技伦理风险评估评测;推广符合科技伦理的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保护科技伦理审查技术知识产权。

第七条 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宣传教育,发挥科技类社会团体在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宣传教育中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推动实践示范,提升公众伦理意识和素养。引导大众传播媒介有针对性地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宣传教育。

第八条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科技类社会团体等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相关教育和培训,推进职业体系和课程体系建设,采取多种方式培养人工智能科技伦理人才,促进人才交流。

第三章 实施主体

第九条 从事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本单位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伦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要求,设立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应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和经费等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鼓励具备资质的相关单位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管理体系相关认证。

第十条 委员会章程、组成以及委员职责、义务,应按照《伦理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执行。委员会组成应包括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伦理、法律等相关专业背景的专家。

第十一条 地方和相关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依托有关单位建立专业性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提供人工智能科技活动伦理审查、复核、培训、咨询等服务。服务中心不得针对同一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同时提供审查和复核服务。服务中心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程序,配备具备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并接受地方或相关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人工智能科技活动负责人应向本单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单位未设立委员会或委员会无法满足科技伦理审查工作要求的,应向本单位委托的服务中心申请开展科技伦理审查;无单位人员应委托符合要求的服务中心开展科技伦理审查。人工智能科技活动负责人应依照规定向委员会或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方案,包括研究背景、目标和计划,所涉及相关机构的合法资质材料、人员情况、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