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十部门联手发布人工智能伦理审查新规

发布时间:2026-04-11 08:40来源:微信阅读: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伦理管理,倡导公平、公正、和谐、安全与负责任的创新理念,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伦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这些活动可能在人的尊严、公共秩序、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引发科技伦理风险,涵盖人工智能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领域,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须接受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应将伦理规范贯穿始终,遵循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保护隐私安全、确保可控可信的科技伦理原则,恪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二章服务与促进

第四条构建健全的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标准框架,推动制定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支持搭建国际标准化交流合作平台。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科技类社会团体等参与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标准的制定、验证与推广。

第五条加快构建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服务体系,强化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监测预警、检测评估、认证、咨询等服务供给,提升企业技术研发和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防范能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支持和服务力度,推进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人工智能伦理审查技术研究,推动以技术手段防范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促进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高质量数据集有序开源开放,加强通用性风险管理、评估审计工具研发,探索基于应用场景的科技伦理风险评估评测;推广符合科技伦理的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保护科技伦理审查技术知识产权。

第七条加强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宣传普及工作,发挥科技类社会团体在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宣传教育方面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促进实践示范,提升公众伦理意识和素养。引导大众传播媒介有针对性地进行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宣传教育。

第八条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科技类社会团体等组织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教育培训,推动职业体系和课程体系建设,采取多种方式培养人工智能科技伦理人才,促进人才交流。

第三章实施主体

第九条开展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及企业,为本单位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伦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要求,设立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应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和经费等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鼓励有资质的相关单位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管理体系相关认证。

第十条伦理委员会的组织架构、章程及成员权责,应遵循《伦理办法》第五至八条的规定。委员会组成应包括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伦理、法律等相应专业背景的专家。

第十一条地方政府与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托有关单位设立专业的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提供人工智能科技活动伦理审查、复核、培训、咨询等服务。服务中心不得对同一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同时提供审查和复核服务。服务中心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程序,配备具有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接受地方或相关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对于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范畴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项目负责人须向所在单位伦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单位未设立委员会或委员会无法胜任科技伦理审查工作要求,向本单位委托的服务中心申请开展科技伦理审查,无单位人员应委托符合要求的服务中心开展科技伦理审查。人工智能科技活动负责人应依照规定向委员会或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方案,包括研究背景、目的和计划,所涉及相关机构的合法资质材料、人员情况、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