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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伦理治理与服务试行规范(工信部联科〔2026〕75号)

发布时间:2026-04-13 22:03来源:微信阅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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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联科〔2026〕75号

各省级行政区、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相关部门,包括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网信管理机构及科协,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中国科学院所属各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现将《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正式印发,请各相关单位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网信办

中国科学院

中国科协

2026年3月20日

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

与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人工智能领域科技活动的伦理管理体系,推动公正、安全、负责任的创新发展,促进AI产业有序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意见》《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简称《伦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人工智能科研、技术开发等活动,这些活动可能在人格尊严、公共秩序、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及可持续发展等领域引发伦理风险,同时涵盖依据法律法规需接受伦理审查的其他AI科技行为。

第三条 从事人工智能科技活动须将伦理规范贯穿始终,遵循提升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有效管控风险、坚持公开透明、保障隐私安全、确保可控可信等基本原则,并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

第二章 服务与促进

第四条 构建完善的人工智能伦理标准框架,推进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支持建设国际标准化协作平台。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及科技社团参与AI伦理标准的研制、验证与推广工作。

第五条 加快构建AI伦理服务体系,强化伦理风险监测预警、检测评估、认证及咨询服务供给,提升企业技术研发中的伦理风险防范水平,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伦理审查支持力度,并深化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及科技社团开展AI伦理审查研究,支持技术创新,运用技术手段防范伦理风险;推动高质量伦理审查数据集的有序开放共享,加强通用风险管理与评估工具的研发,探索基于应用场景的伦理风险评估机制;推广符合伦理规范的AI产品与服务,保护相关技术知识产权。

第七条 加强AI伦理宣传教育工作,发挥科技社团的积极作用,鼓励公众参与,推动实践示范,提升全民伦理素养。引导媒体有针对性地开展AI伦理宣传。

第八条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及科技社团开展AI伦理教育培训,推进职业体系和课程体系建设,通过多种途径培养伦理专业人才,促进人才交流合作。

第三章 实施主体

第九条 从事AI科技活动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及企业是本单位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须依据《伦理办法》第四条设立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应配备必要的人员、办公条件和经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独立运作。鼓励具备资质的单位开展伦理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条 委员会的章程、构成及委员权责应遵循《伦理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的规定。委员会成员应具备AI技术、应用、伦理、法律等相关专业背景。

第十一条 地方及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求依托单位建立专业AI伦理审查与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可接受委托提供伦理审查、复核、培训、咨询等服务,但不得对同一AI科技活动同时提供审查与复核。服务中心须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配备具备伦理审查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并接受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对于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范围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负责人应向本单位委员会提出申请;若单位未设委员会或现有委员会无法满足审查需求,则应委托服务中心开展审查;无单位归属的人员也应委托符合条件的服务中心。活动负责人须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方案,涵盖研究背景、目标、计划,以及参与机构的资质证明、人员配置、经费预算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