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委联合发布AI伦理审查新规
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携手九大部委共同发布了《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简称《办法》),为AI领域的伦理监管与服务工作确立了清晰的方向。该文件针对人工智能伦理审查的适用范畴、服务推进、责任主体、操作流程、监管机制等方面设立了规范,并基于AI技术特性,细化了申请受理、常规审查、简化流程、专家复审、紧急处置等多种程序机制,系统性强化AI研发活动的伦理管理。为构建完善的AI伦理服务体系,《办法》围绕标准制定、服务网络、创新激励、科普宣传、人才培育五大维度推出扶持措施,助力企业增强伦理风险管控水平。
该《办法》秉持创新推动与风险管控并重的原则,通过构建AI伦理审查制度框架,提升整体伦理治理水准,保障人工智能技术向善发展,为产业提质增效注入强劲动力。
工信部联科〔2026〕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信、发改、教育、科技、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网信部门及科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与各分支机构,中国科学院所属机构,各相关单位:
现将《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发至各单位,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网信办
中国科学院
中国科协
2026年3月20日
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系统化规制AI技术研发中的伦理问题,营造公正、安全、可控、负责任的创新生态,驱动人工智能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意见》《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下称《伦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实施的、可能对人类尊严、社会秩序、生命安全、自然环境、可持续发展等领域产生伦理挑战的人工智能科研与技术研发行为,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接受伦理审查的其他相关科技项目。
第三条实施人工智能科技项目须将伦理准则融入全流程,恪守提升人类福祉、尊重生命价值、维护公平正义、科学管控风险、坚持公开透明、保障隐私安全、确保技术可信等核心原则,并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服务与促进
第四条健全AI科技伦理标准框架,积极推动相关国际、国家、行业及团体标准的研制,搭建国际标准协作交流平台。倡导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以及科技社团等多方力量参与伦理标准的起草、验证与推广应用。
第五条加快构建AI伦理服务网络,强化风险监测预警、评估认证、专业咨询等服务能力,增强企业技术开发和伦理风险防控水平,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在伦理审查方面的扶持与指导,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激励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及科技社团等主体开展AI伦理审查理论探索,支持审查方法创新,推动运用技术手段预防伦理风险;促进高质量伦理审查数据集的有序开放共享,加强通用风险管理与评估工具的开发,针对具体应用场景开展伦理风险评估测试;推广符合伦理规范的AI产品与服务,保护相关技术知识产权。
第七条加强AI伦理科普宣传,发挥科技社团在公众教育中的积极作用,鼓励民众参与监督,树立实践典范,提升全民伦理认知水平。指导主流媒体开展有针对性的AI伦理专题宣传。
第八条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以及科技团体等组织开展AI伦理教育培训,完善职业标准与课程体系,通过多元化途径培育专业人才,推动人才流动与协作。
第三章实施主体
第九条从事AI技术研发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及企业等单位,是本单位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须依据《伦理办法》第四条要求,组建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应配置必要的人力、办公场地及经费资源,建立保障其独立运作的有效机制。鼓励具备资质的机构开展AI伦理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第十条委员会的组织章程、人员构成及委员权责应遵循《伦理办法》第五至八条的规定。委员会成员须具备AI技术、应用研究、伦理学、法学等相关专业背景。
第十一条地方及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求,依托专业机构设立AI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可受托为其他单位提供伦理审查、复核、培训、咨询等专业服务,但不得就同一项目同时承担审查与复核工作。服务中心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与操作流程,配置具备相应能力的专职人员,并接受属地或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针对属于本规范第二条范畴的AI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向本单位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若单位未设委员会或现有委员会不具备审查能力,则应委托指定服务中心进行审查;无依托单位的个人须委托符合条件的服务中心开展审查。项目负责人须按规定向委员会或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实施方案,涵盖研究背景、目标、计划,以及参与机构的资质证明、团队构成、经费预算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