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用AI编造虚假案例,法院判罚并批评教育
任某璐起诉曹某及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纠纷案
——关于诉讼参与人利用AI获取但未核实虚假案例的处理规范
入库编号:2025-18-2-494-001
参考案例
关键词
民事纠纷, 公司诉讼, 诚信原则, 人工智能, 虚假案例, 扰乱秩序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2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任某璐与曹某、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任某璐委托宁夏某律师事务所的杨律师作为代理人。庭审结束后,为了支撑己方观点,杨律师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其中引用了两个看似相似的案件。这两个案例显示的案号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01号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1民终12345号。通州区人民法院利用这些案号进行检索,发现杨律师提交的案例与本案在事实细节、法律争议及裁判逻辑上高度吻合,看似很有参考价值;然而,经比对核实,这两个案例描述的事实与对应案号的真实案件完全不符。承办法官询问后,杨律师承认,这两个案例是他根据本案事实提炼关键词和争议焦点后,反复向某AI语言模型提问得到的,并未经过核实便写入代理意见提交给了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2024)京 0112 民初 19067 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曹某赔偿原告任某璐158273元;二、驳回原告任某璐的其他诉讼请求。此外,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杨律师提交虚假案例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指出:“本院对此提出批评,希望原告代理人引以为戒,在向法院提交参考案例、法条时,必须进行检查核验,确保内容真实准确,不得任由人工智能模型生成或编造虚假信息以扰乱司法秩序。”判决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处理杨某提交的通过AI技术获取但未经核实的虚假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据此,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时,都应遵循诚实信用要求。这具体表现为应当如实陈述、合法举证,同时也包括向法院提交的参考案例、法律条文等材料应当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