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IP5五局发布AI生成发明专利权归属调研报告 明确人工智能系统不具备发明人资格

发布时间:2026-04-20 12:00来源:微信阅读:6

IP5五局合作|资料分享1

2026年4月IP5产业界咨询组会议公开的一份调研材料显示,五局一致表态:专利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人工智能系统本身无法被登记为发明人。

这份名为“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发明权归属问题”的文件表明,IP5五局在2023年6月批准启动了这项专题研究,旨在全面梳理各局在AI生成发明领域的审查实践与判例情况。项目以Stephen Thaler尝试将其人工智能系统“DABUS”列为专利申请唯一发明人的系列案件为研究样本,最终得出两项核心结论:

关于人工智能作为发明人:目前,所有IP5专利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欧洲专利局EPO、日本特许厅JPO、韩国知识产权部MOIP、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均规定发明人必须为自然人。因此,不允许将人工智能系统指定为发明人。

关于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的发明人权:如果自然人在发明创造过程中运用了人工智能工具,只要该自然人符合其所在IP5成员国现行法律中关于“人类发明人”的要求,即可被认定为发明人。在此情形下,无需因使用了AI工具而启动额外的法律审查。

当然,这一立场并不意味着所有争论都已尘埃落定。资料中引用的韩国首尔高等法院判例指出,针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由AI自主生成且超越当前解释范围的“人工智能发明”,其法律保护或许需要通过全新的立法来予以实现。随着AI自主性的不断增强,完全由AI生成、人类仅提供初始问题或数据的“发明”,其产权归属可能演变为新的争议焦点。

上述调研文件的核心内容兹摘编如下——

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发明权归属问题

在2023年6月举行的IP5五局局长会上,五局批准启动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发明权”项目的计划。本项目旨在概述IP5办公室对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审查实践及判例法,以帮助用户理解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发明权归属相关的审查实践。

本项目系统汇编五局的相关法律文本及资源,涵盖法律法规、审查指南、实务手册、判例法等资料,并通过IP5官方网站进行发布。

一、 结论

人工智能发明权: 目前,所有IP5专利局均规定发明人必须为自然人,因此不允许将人工智能系统指定为发明人。

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的人类发明者名录:若自然人在发明创造过程中使用人工智能工具,IP5各成员国知识产权局目前认定,只要该个人符合所在成员国现行的人类发明人标准,即可被认定为发明人,且无需额外进行法律审查。

二、 相关资料

(一)与发明人身份或发明人指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CNIPA(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权人;《专利法》第42条专利申请;《专利法》第203条文件提交。

EPO:《欧洲专利公约》(EPC)第60条 欧洲专利权; EPC第81条 发明人指定;EPC,第 19款 发明人指定。

JPO:《专利法》第29条;《专利法》第36条第1款;《专利法》第184-5条。

MOIP:《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权人;《专利法》第42条专利申请;《专利法》第203条文件提交。

USPTO:《美国法典》专利法编第100条 定义;《美国法典》专利法编第101条 可申请专利的发明;《美国法典》专利法编第115条 发明人宣誓或声明;《美国法典》专利法编第116条。

(二)审查结果,与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发明人有关的判例法,包括Stephen Thaler专利申请中列为发明人的DABUS生成的发明。

CNIPA

Stephen Thaler专利申请复审结果

摘要:名称为“食物容器和吸引增强注意力的装置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复审案,审理结论是维持驳回决定。复审决定依据民法基本原则,通过体系化解读专利发明人制度的立法目的,对“人工智能能否登记为专利发明人”问题作出我国的首案认定。

EPO

1.受理部门于2019年11月25日就EP 18 275 163和EP 18 275 174申请作出的决定。

摘要: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90条第(5)款,这些申请被拒绝,因为为每项申请提交的发明人指定不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第81条和第19条的要求。理由:a)将机器指定为发明人不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第81条和第19(1)条的要求,因为《欧洲专利公约》所指的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b)“表明申请人从DABUS作为雇主获得欧洲专利权的声明”和“更正该声明以表明所有权继承”不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第60条第(1)款和第81条的要求,因为机器没有法人资格。因此,它既不能是申请人的雇员,也不能将任何权利转让给他。

2. 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判例法J 0008/20(发明人指定/DABUS)(2021年12月21日)

摘要:主要请求不允许,因为发明人的指定不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第81条第一句。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指定的发明人必须是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人。这不仅仅是起草EPC时的假设。这是发明人一词的普通含义(例如,参见《牛津英语词典》:“发明特定工艺或设备的人,或以发明事物为职业的人”。没有理由认为EPC以偏离其普通含义的特殊方式使用该术语(理由J 0008/20第4.3.1点)。辅助请求不符合EPC第81条第二句以及EPC第60(1)条的规定,是不允许的。《欧洲专利公约》第81条第二句规定,如果申请人不是发明人,他们必须提交一份关于欧洲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