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门联手推出人工智能伦理治理新规
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个部门共同发布了《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下文简称《办法》),为我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伦理审查与服务实践提供了清晰的规范。《办法》对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适用领域、服务支持、实施单位、工作流程、监管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详细安排,并针对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特性,设定了申请与受理、一般流程、简易流程、专家复核流程、应急处理流程等不同的程序要求,旨在有效规范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伦理治理。为构建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服务体系,《办法》从标准制定、服务网络、创新激励、宣传普及、人才建设五个维度提出了支持措施,助力企业切实增强科技伦理风险的防控能力。
《办法》强调在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之间取得平衡,通过确立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规则,提升伦理治理水平,确保人工智能的负责任发展,为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的高质量增长提供坚实保障。
工信部联科〔2026〕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网信主管部门、科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网信办
中国科学院
中国科协
2026年3月20日
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工智能科技活动伦理治理,促进公平、公正、和谐、安全和负责任创新,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伦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可能在人的尊严、公共秩序、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科技伦理风险挑战的人工智能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其他科技活动。
第三条开展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应将科技伦理要求贯穿全过程,遵循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保护隐私安全、确保可控可信的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原则,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二章服务与促进
第四条建立和完善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标准体系,推动制定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支持搭建国际标准化交流合作平台。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科技类社会团体等参与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标准的制定、验证与推广。
第五条推进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服务体系建设,强化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监测预警、检测评估、认证、咨询等服务供给,提升企业技术研发和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防范能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支持和服务力度,推进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科技类社会团体等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研究,支持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技术创新,强化以技术手段防范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促进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高质量数据集有序开源开放,加强通用性风险管理、评估审计工具研发,探索基于应用场景的科技伦理风险评估评测;推广符合科技伦理的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保护科技伦理审查技术知识产权。
第七条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宣传教育,发挥科技类社会团体在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宣传教育方面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促进实践示范,提升公众伦理意识和素养。引导大众传播媒介有针对性地进行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宣传教育。
第八条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科技类社会团体等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相关教育与培训,推动职业体系和课程体系建设,采取多种方式培养人工智能科技伦理人才,促进人才交流。
第三章实施主体
第九条从事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本单位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伦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要求,设立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应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和经费等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鼓励有资质的相关单位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管理体系相关认证。
第十条委员会章程、组成和委员职责、义务应依照《伦理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进行。委员会组成应包括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伦理、法律等相应专业背景的专家。
第十一条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托相关单位建立专业性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提供人工智能科技活动伦理审查、复核、培训、咨询等服务。服务中心不得对同一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同时提供审查和复核服务。服务中心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程序,配备具有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接受地方或相关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负责人应向本单位委员会申请,单位未设立委员会或委员会无法胜任科技伦理审查工作要求,向本单位委托的服务中心申请开展科技伦理审查,无单位人员应委托符合要求的服务中心开展科技伦理审查。人工智能科技活动负责人应依照规定向委员会或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方案,包括研究背景、目的和计划,所涉及相关机构的合法资质材料、人员情况、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