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内容版权归谁,最高法将给答案
这件事要从2023年2月的一个夜晚讲起。
一个名叫李某某的用户坐在电脑前,打开了Stable Diffusion。对他来说,这并不是第一次接触这个工具,但这一次,他想认认真真地“做”出一张作品。他先选好了自己常用的基础模型,在提示词输入框里敲下了一段经过仔细设计的英文描述——“golden hour lighting, photographic style, close-up portrait of a young girl, soft focus background”。随后,他又在反向提示词里填入一长串不希望出现的元素,告诉AI哪些内容不要生成。接下来,他开始反复调试:改采样步数、调CFG权重、换不同种子值。每生成一张,他都要仔细看一遍,不满意就重新来过。这样来回折腾了几十轮,前后耗费大半天时间,才终于得到一张让自己满意的图片——黄昏光线下的少女特写,带着明显的摄影风格质感。
他把这张图发到了自己的社交账号上。没过多久,他发现这张图被别人拿去用了——对方直接把它当作免费配图,放进了一篇公众号文章里,既没有署名,也没有事先征得同意。
李某某于是把对方告上了法庭。他的说法很直接:这张图是我借助AI工具创作出来的,里面投入了大量时间和智力劳动,因此我享有著作权;你未经允许使用,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的观点也不难想象:一张机器生成的图片,你不过是输入了几个提示词、点了几下鼠标,怎么就能算你的原创作品?如果AI画出来的图都能主张版权,那以后谁还敢在网上随便用图片?
2023年8月,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涉案AI生成图片符合“独创性”要求,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和个性化表达,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使用该图片,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后来成为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案。202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作最高法工作报告时,专门提到了这起案件。一个基层互联网法院的判决被写进最高法工作报告,这个信号本身就很不一般。
但这只是开始。过去三年里,围绕AI产生的法律争议像滚雪球一样不断扩大——AI训练数据从哪里来?爬取别人的数据合不合法?别人花重金训练好的模型,你把参数扒下来照着做一个行不行?AI生成的图片到底有没有版权?版权是归使用者,还是归AI公司?用AI工具批量“洗”别人的原创内容,能不能借此规避侵权责任?这些问题已经不再是法学课堂上的假设讨论,而是一个个真实发生的诉讼案件,正在全国各地法院的审判庭里被逐一回应。
202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发布会释放的信息很多,而其中最受关注的一个信号就是:最高法正在加紧起草“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国家层面很快就会出台一份专门的司法文件,为全国法院审理AI相关纠纷提供统一裁判指引。分散在各地法院、各个案件中的零散规则,接下来将被系统整合成一套更完整的司法标尺。
发布会当天,最高法副院长陶凯元公布了一组数据:2025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55.26万件,审结53.96万件。这些数字本身并不新鲜——中国知识产权案件长期保持高位运行,早已成为常态。但有一个数据特别值得留意:涉数据权属和交易纠纷案件908件,同比增长25.6%。
25.6%的增速放在任何领域都不算低。它说明一个趋势:数据已经不再只是企业服务器里“沉睡的资产”,而是逐渐变成各方争夺的“战场资源”。而AI恰恰是最依赖数据的技术形态——没有海量、高质量的训练数据,再先进的算法架构也只是空壳。数据的归属、使用边界和流通规则,这些过去还停留在学术讨论里的议题,如今已经变成了实实在在的诉讼标的。
更值得关注的是,陶凯元在发布会上明确提到,人民法院去年妥善审理了涉及AI生成内容和AI模型参数等前沿问题的民事案件。这两个说法放在一起很有意思——前者说的是AI“输出端”的内容版权问题,后者说的是AI“本体”权益保护问题。这说明司法机关的视野已经覆盖到AI产业链的多个环节,而不是只盯着某一个节点。
4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其中通报了一起被称为“全国首例AI模型侵权案”的判决。案件经过并不复杂,但它触及的问题却非常前沿。
2020年6月,某科技公司在旗下短视频APP上线了一项“变身漫画特效”功能。用户上传一张照片后,AI会按照真人比例重新构建面部五官并进行微调,把照片中的人物实时转换成漫画风格图像。这个功能上线后反响不错,很快成了平台的一项特色卖点。
两个月后的2020年8月,另一家技术公司也在自家手机APP里推出了一款“少女漫画特效”。虽然名字不同,但呈现效果高度接近——同样是把用户照片转换成漫画风格图像,而且视觉表现与原告的“变身漫画特效”有着惊人的相似度。
原告随即起诉,核心主张是:被告抄袭了自己“变身漫画特效”背后的AI模型参数和模型结构,导致两家公司的特效成像效果高度一致,已经构成实质性替代。
这里有必要解释一下什么是AI模型参数和结构。简单说,一个AI模型的运行方式,就像一个极其复杂的多层函数——你输入数据,比如一张人脸照片,它经过一连串数学运算后输出结果,比如一张漫画脸。而这个函数的“形状”——每一层有多少神经元、每一层权重参数是多少、数据如何流转——就是所谓的模型结构和参数。这些东西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研发团队通过大量训练数据不断迭代、反复调优才最终确定的。不同的模型结构和参数,会产生完全不同的输出效果,就像两个画师面对同一个模特,也可能画出截然不同的画作。
所以原告的意思本质上就是:我们花了大量时间和资源训练出来的这套模型参数体系,是我们核心技术资产的一部分,你直接拿过去用了。
北京朝阳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的主张,认定两款特效成像效果的相似程度已经达到对原告特效构成“实质替代”的地步,被告行为损害了原告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60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这个判决背后的法律逻辑值得细细拆解。法院并没有直接套用《著作权法》来处理,因为AI模型参数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软件代码,也不属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著作权法明确列举的保护对象。如果硬要走著作权法路径,首先就要回答“AI模型参数能不能算作品”这个问题,而这一点在理论和实务中都争议很大,贸然下结论风险不小。
于是法院选择了一条更务实的路径——《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条路径的论证逻辑是:经营者通过长期的数据积累、算法研发和算力投入形成的AI模型参数与结构,能够为其带来市场竞争优势和经济收益,这种优势属于经营者合法的竞争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正是保护经营者的正当竞争利益不受不当行为侵害。被告通过抄袭原告的模型参数和结构,以很低的成本迅速获得与原告相近的效果,本质上就是搭便车,损害了原告的竞争优势和市场利益,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个裁判思路的意义在于,它绕开了“AI模型是不是作品”这个短期内很难形成统一意见的理论难题,转而从“竞争利益保护”的角度,为AI模型提供了一条可行的司法救济路径。对AI行业来说,这意味着你辛苦训练出来的模型是有法律护城河的——虽然未必能获得著作权式的绝对保护,但至少别人不能明目张胆地照搬你的成果来跟你抢市场。这个案件后来还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以及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示范效应不容小看。
如果说上一个案件讨论的是AI“产品”本身的法律地位,那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4月21日公布的这个案件,关注的则是AI“原材料”——数据的获取与使用边界问题,而且判赔金额之高,足以让所有做AI的人心里一紧。
原告是雪球平台的运营方。熟悉投资的人应该知道,雪球是国内比较知名的证券投资社区,用户可以在平台上创建模拟投资组合,跟踪股票行情,分享投资策略。平台会根据用户创建的组合及其调仓操作,结合真实证券市场行情数据计算收益,并形成“雪球热股”“组合擂台榜”等一系列数据产品。这些数据产品的价值,在于它们凝聚了大量用户的集体智慧和真实交易行为分析。
被告是一家名叫“航某”的公司,运营着一款叫“AI淘财”的产品。这家公司做的事说起来并不复杂,但性质相当恶劣:他们利用AI技术,自动抓取雪球平台上用户公开的投资组合调仓数据,然后给自己的付费会员提供一项特殊服务——“克隆组合+自动跟单交易”。
具体来说就是:你在雪球平台上看到某个热门组合主理人的调仓动作,不需要自己研究,也不必登录雪球,只要订阅“AI淘财”会员,系统就会自动帮你复制对方的交易行为,甚至还能设置全自动跟单——对方一买你就跟着买,对方一卖你就跟着卖。整个过程用户完全不用插手。
这已经不是普通的“搭便车”了。普通的数据参考至少还需要用户自己去理解、判断和决策,而“克隆交易”服务等于直接把人家平台上沉淀下来的核心数据价值连锅端走,再包装成一个竞品服务卖给自己的用户。对于雪球平台来说,这种行为不仅会直接分流平台用户和流量,更重要的是会打击平台用户创作内容的积极性——如果我的投资策略可以被别人轻松扒走、转手拿去赚钱,那我为什么还要在你的平台上分享?
深圳中院的判决非常明确: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1950万元。注意,原告诉请的金额就是1950万元,法院直接全额支持。法院给出的理由是:被告通过收取会员费,已经获得了远超原告诉请金额的不正当收益。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来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因此生效。
这起案件厘清了数字经济时代一个极其关键的概念:平台衍生数据的权属问题。
什么是平台衍生数据?简单理解就是:用户在平台上产生的原始数据,比如发的一条帖子、创建的一个投资组合,原始权利当然归用户本人。但当平台把这些海量用户数据经过收集、清洗、加工、分析、聚合之后,形成一套无法还原到单个用户、并且具有独立价值的数据产品,比如雪球的热股榜单、组合收益排名时,这类经过实质性加工处理的数据产品,就属于衍生数据。深圳中院的判决明确指出:平台衍生数据的经营权益应当归平台经营者享有。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通过技术手段获取这些数据并用于同业竞争,否则就是对平台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这个区分非常重要。它划出了一条清晰的边界:原始用户数据归用户,平台经过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归平台。你用AI去爬取后者并拿来做竞品服务,就是在触碰法律红线。对于整个AI行业而言,这意味着训练数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