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能力探析
摘要:当前,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进步,催生了强人工智能体犯罪的潜在风险,对既有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理论提出了挑战。强人工智能体自身具备的特质,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拥有承担刑事责任的潜能,然而,学术界围绕其犯罪责任主体资格的界定,依然存在显著分歧。为了明晰强人工智能体的犯罪责任归属,我们有必要打破“人类至上”的思维定式,认可强人工智能体已具备一定程度的意识和法律人格,拥有辨别及控制事物的能力,能够独立实施符合刑法定义的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强人工智能体一旦构成犯罪,理应受到刑法的制裁,并通过对其犯罪行为的警示与教化,最终达成刑法惩治犯罪的宗旨与成效。
关键词:强人工智能体;刑事责任主体;意识;辨认控制能力
作者简介:宋佳宁(1985—),女,天津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刑法学、国际法学研究。郭大伟(1999—),男,甘肃定西人,硕士生,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一审:朱艳芬、二审:舒易红、三审: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