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评标专家上岗,招投标现场迎来新规|发改委重磅发布
招投标行业,颠覆性的改革已全面推开。国家发改委出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将人工智能深度融入招投标各环节,包括智能评标、AI 专家匹配、穿透式围串标识别,以及全过程数字留痕等。以往主要依赖经验、人情或程序化操作的评标方式将逐步退出舞台,AI 评标时代,正在真正到来!
为进一步强化并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招标投标交易现场的管理工作,我们会同相关部门起草形成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4月17日至2026年5月17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等渠道提出意见建议。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s://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交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2. 起草说明.docx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年4月17日
附件1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依法履职,加强对招标投标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主体在交易现场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
交易现场包括交易中心的服务窗口、开标大厅、评标区等场所设施,以及交易中心运行服务所依托的电子交易系统。
第三条 交易中心依法承担招标投标服务保障、全过程记录、异常行为提示、违法线索报告等职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秩序。
交易中心不承担审批、备案、检查、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导和协调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由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交易中心应当主动运用数智技术压缩违法空间,提高交易透明度,保障交易安全,推动招标投标活动规范运行。
第六条 交易中心要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护等技术手段,确保招标投标信息数据真实、完整并具备可追溯性。
第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业务大厅、开标区、专家抽取区、评标区、监标区等区域实施分区管理,划清物理边界,设置进入权限,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与工作人员,用于维护现场秩序。
第八条 交易中心应当设置招标投标业务窗口,向相关主体提供招标项目登记、公告公示信息发布、信息查询等服务。
若交易中心提供全流程线上招标投标服务的,可不设置实体服务窗口。
国家鼓励交易中心建设面向招标投标业务的专业问答人工智能模型,围绕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服务流程、操作要点等内容,提供多模态、交互式咨询服务。
第九条 交易中心应当提供投标人名单公布、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信息展示、投标结果确认、异议提出及处理等开标相关服务,并支持在线开标。
国家鼓励交易中心应用人工智能模型对开标流程进行自动化处理,以提升开标效率。
第十条 交易中心应当根据招标人提出的评标需求,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依靠随机抽取方式为招标人匹配评标专家。
交易中心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防止评标专家名单及评标相关信息泄露。
交易中心应当为招标人跨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国家鼓励交易中心应用人工智能模型,综合研判项目特征与评标要点,依据评标专家的专业类别、地域分布、回避规则等条件,自动匹配与项目相适应的评标专家。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评标区实施封闭式管理,仅允许经身份验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入,并为进入评标区人员开展评标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
交易中心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服务机制,支持招标人线上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统一技术标准参与远程异地评标服务,为专家抽取、评标场地(工位)选择、专家身份验证、在线评标、评标报告签署、资料保存等事项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应当积极应用智能化评标,通过人工智能模型解析招标文件内容及投标文件响应度,协助评标专家开展评审,或生成供评标专家参考的结果,从而提升评标的公正性。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应当为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在交易现场开展招标投标相关监督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要按照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支持数字证书兼容互认。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填报的招标投标数据进行校验,开展必要的数据清洗与数据标注,确保相关数据完整且准确。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加强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同级行政监督部门有关业务管理系统的互联对接,促进数据共享,优化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交易现场形成的、能够反映招标投标全过程的书面资料、音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等内容,进行记录并保存。
第十九条 对于线下组织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交易中心应当留存与项目相关的审批文件、招标计划、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过程记录、评标过程记录、评标报告、定标过程记录、中标通知书、中标合同等书面材料的原件,或留存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涉密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书面资料,应当按相关保密权限与要求予以保存。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应当设置覆盖开标区、专家抽取区、评标区、监标区的音视频监控系统,对上述区域内发生的活动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形成完整的音视频资料。
交易中心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设备上的操作页面进行录屏。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其运行的电子交易系统中以下电子数据进行记录:
(一)招标计划、提前公示的招标文件;
(二)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与修改;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
(五)资格审查过程及其报告、开标过程及其记录、评标过程及其报告、定标过程及其报告;
(六)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
(七)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
(八)中标合同;
(九)投标保证金缴纳及退还、投标保函保险提交及核验情况;
(十)交易中心依据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提醒的情况;
(十一)其他能够反映招标投标情况的电子数据。
交易中心应当同步记录前款电子数据所涉及的信息系统登录人员、操作时间、网络地址,以及相关文件创建标识码、制作机器码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或招标投标活动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记录要求,以招标项目为单位制作招标投标现场记录卷宗。
招标投标现场记录卷宗自形成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二十三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作出有关执纪执法凭据后,有权查阅、复制招标投标现场记录卷宗。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交易中心运用人工智能模型开展智能见证与资料管理,对招标投标各环节实施无感化数字见证,确保对交易全过程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同时对招标投标交易资料进行智能命名与归类,自动形成档案索引与摘要,提供智能检索与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要对发生在交易现场、可能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行为及时提醒,引导并督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依法依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对招标人存在以下异常行为应当予以提醒: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填写错误;
(二)招标公告未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范围、数量或者规模、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