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GC内容的舆情隐患及应对之道
伴随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的快速普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AIGC)已延伸到图像创作、信息扩散、营销宣传、公文撰写等多种场景。依托“人人都能创作”的技术能力,传统内容生产的专业门槛被进一步压低,同时也带来一连串舆情层面的风险事件。
例如,2025年11月,“小鹏车展AI不雅视频”事件在全网引发热议。有人借助AI以小鹏汽车展台为背景制作虚假低俗视频,不仅对企业形象带来负面冲击,也促使公众围绕AI应用的伦理边界展开更深讨论。多起案例表明,AIGC正在成为新型舆情的重要引爆因素。具体来看,社交机器人能够借助高频发布带有标签倾向的内容迅速聚合舆论,深度伪造技术则可生成高度逼真的多模态内容;当两者叠加时,虚假信息传播速度与覆盖面会显著提升。
因此,有必要搭建一套面向AIGC特性的舆情研判与治理框架:这既是应对技术风险的现实要求,也是促进人工智能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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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舆情的风险倾向
由于AIGC具备多模态生成、操作门槛低等特性,其引发的舆情表现出与以往网络舆情不同的突出特征:精准打击与泛化伤害可能同步出现。整体而言,可归纳为三种主要形态。
(一)个体靶向型风险:AI赋能下的“精准网暴”与权益损害
该类风险通常把攻击目标锁定在特定个人层面,借助AI完成定制化造谣与隐私侵犯,使舆情焦点更集中于个体名誉与权益受到的冲击。比如针对明星的AI造谣,容易引发粉丝与公众的集中声讨;又如用深度伪造合成普通人的虚假不雅视频,再用于勒索或恶意扩散等行为。
此类舆情最关键的危害在于“技术放大效应”。AI生成内容往往能更精准地迎合公众对公平正义、职业伦理等议题的敏感点,从而增强谣言的迷惑性;同时,通过“开盒”获取到的个人信息也为网暴提供了清晰的落点。即便后续进行辟谣,个体的负面标签也往往难以完全消除。
(二)公共权威型风险:伪官方内容导致公信力被削弱
AI可以对官方文书文本、文件结构开展高度仿真。一旦被非法挪用,就可能成为冲击政务、司法等专业领域权威的工具。当AI系统“一本正经地讲错话”时,它可能输出错误事实、捏造细节或给出不准确建议,从而使缺乏相关知识的用户产生误导。虽然此类谣言往往显得荒诞,但AI仿真的官方措辞与通报样式仍可能让部分公众误以为“官方发布”“官方已证实”,从而消耗政府部门本应获得的公信力。
(三)社会泛化型风险:虚假信息诱发认知紊乱与秩序冲击
该类风险面向的是社会公共议题,利用AIGC放大对立要素,引发跨群体的认知冲突与社会恐慌,进而侵蚀社会信任基础,制造“后真相时代”的认知混乱。若公众难以区分信息真伪,就会对媒体报道与官方通报产生信任危机,并进一步影响社会治理的效率与效果。
可以认为,智能推荐正在逐步成为人们内心深处的权力结构,并嵌入社会生活的运行逻辑,进而被视作“加剧社会不公的助推器”。从国家安全的宏观层面看,需要重点防范AIGC所带来的虚假信息向意识形态领域渗透,形成对国家政治安全的潜在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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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舆情风险的治理体系
要构建成熟的AIGC舆情治理体系,必须把握其复杂性与高风险性,打破“单点处置”的思路,形成“法律规制—技术防控—社会共治”的立体化治理结构。治理应在法律规制、技术防控、主体协同等维度上形成合力:从源头遏制技术滥用、在过程环节规范传播行为,并从整体层面提升治理能力。
(一)法律规制
为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相关国家部门在2023年8月已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与规范应用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在落地治理过程中,该办法在责任认定、内容溯源以及跨平台监管等方面仍存在执行难题。
责任划分是法治治理的关键突破方向,需要清晰界定AIGC技术开发者、内容生成者与平台传播者的三方权责边界。对于开发者,可结合江苏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案所确立的“人为主导”原则,要求其对生成内容嵌入溯源标识。若要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认定为作品前提,应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而该案的审结,在一定程度上也填补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纳入著作权保护”的法律空白。
接下来,应围绕“谁来担责、怎么管理、如何处罚”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框架,衔接“净网—2025”相关实践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等新规,从而实现更具精准度的制度规制。
(二)技术防控
技术是应对AIGC舆情风险的核心抓手,需要通过“识别—溯源—干预”的技术研发与应用,搭建覆盖全流程的防控体系。
在识别能力方面,应整合计算机视觉、自然语言处理、区块链等技术资源,构建多模态内容识别系统。通过让AI模型学习AIGC的特征规律,实现对文本、图像与视频的精确识别,并推动AIGC内容检测系统的规模化落地,形成自动识别与标注能力。
同时,在开展AIGC技术研发时引入伦理设计,建立技术伦理审查机制。对可能诱发舆情风险的技术应用(如换脸、语音合成)开展前置审查,限制其适用场景,以便从源头降低技术被滥用的概率。
(三)主体协同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营造清朗网络环境,面对这类新型舆情治理,需要启动覆盖全系统、多个部门协同联动的共治模式,形成“监管—平台—公众”的共同合力。
首先要强化监管联动。以公安部“净网”专项行动为基础,建立公安、网信、应急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跨域协作机制。例如面向金融领域的AI诈骗行为,可联动银保监会开展专项整治;面向政务谣言,可与政务部门共同建设权威信息快速发布通道,及时回应网民关切,从而压缩谣言滋生的空间。
其次要压实平台责任。正如中国传媒大学媒介与公共事务研究院院长杨宇军所强调的,“平台放纵谣言传播,如同商场贩卖假货”。平台不能只依赖“通知—删除”的简单规则,而应主动构建“技术初筛+人工复核+热点防控”的审核流程,并严格执行《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此推动平台真正承担起审核义务。
再次要倡导公众理性参与。公众既是AIGC舆情的接收者、围观者,也是参与者与传播者;其理性行为构成治理体系的“最后一公里”。因此应从媒介素养提升、信息甄别能力与主动监督机制三方面,持续增强全民防范意识,以全民共治不断挤压AI谣言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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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AIGC技术进步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推动内容生产方式革新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舆情风险。考虑到AIGC舆情常见的高逼真度、裂变式扩散、情绪极化以及长尾效应等特点,本文通过梳理与分析提出“法律规制—技术防控—社会共治”的三维治理路径。
未来,随着AIGC技术持续迭代,舆情风险形态将更加多样、复杂。对此,需要进一步强化跨学科研究,促进技术研发与法律完善的深度衔接,同时提升公众媒介素养,推动AIGC技术安全有序发展,确保网络空间清朗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