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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造谣”惹官司:律师状告百度名誉侵权案判决出炉

发布时间:2026-05-09 15:46来源:微信阅读:5

2024年9月30日,江苏南京的执业律师李小亮在百度搜索框输入自己的名字,AI智能回答竟生成了一段关于他被判刑三年的虚假信息。

该回复还配发了他身着律师袍的照片。

事实上,他当时并未被判刑,也无任何犯罪记录。这一切皆是百度大模型凭空捏造的内容。

李小亮因此将百度公司告上南京江北新区法院,要求其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百度“AI智能回答”将负面评价与李小亮的律师照片一同呈现,明确指向李小亮本人,客观上损害了他的社会评价。法院认为百度在技术处理过程中存在主观过失,构成名誉侵权,遂判令百度公司向李小亮做出书面道歉。

百度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随即提起了上诉。

二审庭审成为了此案中最值得关注的环节。

百度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辩称,AI的“幻觉”是当前全球技术普遍存在的局限性,百度无法预测用户会提出何种问题,因此也无法预料大模型会产生何种错误输出。“在本案中,李小亮实际上使用了大量诱导性提问,这导致人工智能产生了错误的‘幻觉’。”

李小亮当庭对此进行了反驳,他表示自己并非主动搜索关于自己被判刑的词条,而是点击了百度平台推荐的词语才进入相关内容的。

主审法官的一句质问发人深省:“在豆包、DeepSeek等平台上提问,为何没有出现类似的负面评价?”

百度代理人在此基础上,还提出了一项不同寻常的请求,称本案为“中国人工智能大模型侵权第一案”,判决结果将对整个产业产生重大影响,“希望法院能够审慎审理此案”。

2026年3月1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原判。

二审法院的裁定清晰地从两个层面进行了阐述:首先,侵权事实客观存在;其次,考虑到本案发生在“国内人工智能发展的初期阶段”,且百度在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因此其过错程度相对有限,判令书面道歉即可,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二审判决生效后,百度公司并未按照判决履行道歉义务。期间,百度代理人曾尝试与李小亮进行和解洽谈,但未能达成一致。

2026年4月30日,李小亮向江北新区法院邮寄了强制执行申请书。5月8日,他接到了法院执行局的电话,告知该执行案件即将立案。

就在李小亮案件审理期间,北京律师黄贵耕也遭遇了类似情况。因百度AI自动生成其“威胁法官、介绍贿赂、伪造印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多项虚假的刑事犯罪信息,黄贵耕于2025年11月向北京海淀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该案件目前尚未宣判。

围绕“AI生成的‘幻觉’是否必然构成名誉侵权”这一议题,法学界的讨论仍在持续深入。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指出,要认定AI生成内容构成名誉侵权,首先需要判断是否存在“公布行为”。他认为,AI向用户一对一输出的内容,原则上不构成向公众的公布,除非有证据表明该虚假信息已为他人所知悉。如果被侵权人自行传播AI生成的错误信息,则应视为其主观上意愿导致损害发生,服务提供者无需承担责任。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2025年12月审理的一起类似案件中,提出了一个三层面的评判框架:平台对违法“有害”信息的发布负有严格的审查责任;必须以显著的方式向用户提示AI内容的固有局限性;在涉及重大利益的特定场景下,必须提供正面的即时警示。

这起案件在法律界引发了广泛关注,但对于普通用户而言,它同样是一份重要的警示。

切勿将AI的回答视为绝对事实。大模型的工作原理是基于概率的语言预测,而非精确的数据库检索。它所生成的每一句话,都可能出现“看似正确实则错误”的情况。在涉及人名、案件、医疗、法律等敏感高风险领域时,务必通过官方渠道或咨询专业人士进行二次核实。

在转发AI生成的内容之前,请三思。如果您转发了AI生成的错误信息,特别是涉及对他人的负面描述,您可能因此成为侵权链条中的一环。“我以为AI说的是真的”在法律上并不能自动免除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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