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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AI被判侵权!“全国AI名誉侵权第一案”终审:技术失控不能当免责金牌

发布时间:2026-05-13 08:12来源:微信阅读:5

一名曾获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的执业律师,竟在百度AI的搜索结果中,被错误地标记为因爆炸罪被判刑三年的罪犯。

面对百度AI凭空捏造的罪名,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的李小亮律师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将百度告上法庭。该案历经一审、二审,近日迎来终审判决,法院认定百度AI构成名誉侵权。这场被称为‘中国人工智能大模型名誉侵权第一案’的诉讼,为如何在保护公民个人权益与推动人工智能大模型创新之间寻求平衡提供了重要参考。

搜索自己的名字,跳出“刑事判决书”

在长达数月的时间里,南京律师李小亮惊恐地发现,自己在百度搜索中始终与‘判刑’、‘坐牢’、‘开除党籍’等诽谤性词汇纠缠不清。

这一切始于2024年9月25日,他首次在百度搜索中发现令人震惊的结果。随后的搜索中,百度的‘AI智能回答’始终输出‘李小亮律师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的虚假文字,并配上了他身着律师袍的照片。

李小亮随即向百度发送律师函,并通过推广热线、政务热线及多个邮箱反复投诉。尽管百度邮箱每次都回复‘已转交对应工作人员跟进处理’,北京12345和百度公司也多次承诺尽快清理,但这些核心谣言却始终未根除。2024年9月30日,当他再次点击百度推荐语句时,‘AI智能回答’依然顽固地展示着‘三年有期徒刑’的虚假信息。

审理——

是技术幻觉还是平台失职?

面对起诉,百度辩称人工智能产生幻觉属于不可预见的技术偶然现象,平台不应担责,并援引‘技术中立’原则,认为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是对新技术的过分苛责。

然而,法官当庭质问:‘为何在豆包、DeepSeek等同类AI上提问,没有出现这些评价?’对于‘AI智能回答’将李小亮照片与判刑等虚假信息合成发布的行为,法院明确指出,该内容指向明确且包含大量贬损词汇,客观上必然导致当事人社会评价降低,百度存在过错,应承担法律责任。考虑到AI技术尚处于发展初期,且百度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法院未支持李小亮关于经济赔偿的诉求,仅判令其书面道歉。

AI幻觉虽难完全避免,但针对特定自然人的诽谤性内容属于可预见、可防控的高风险范畴。既然同期的同类产品没有出现同样问题,就不能说明这个错误是技术发展的必然代价。百度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并非完全无力预见、无法控制,其有能力采取合理措施却未采取,反而放任错误信息传播,即存在过错。这正是法院认定侵权的逻辑核心——一道在‘技术不可避免’与‘可防而未防’之间划出的红线。

据此,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百度构成名誉侵权,判令其向李小亮书面道歉。百度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生效后,百度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道歉义务。为此,李小亮已于近日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目前正在办理之中。

专家——

“技术不可控”不是免责金牌

针对百度‘AI幻觉无法预见、技术中立’的抗辩,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江苏省法学会数字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徐珉川表示:幻觉是大语言模型的系统性风险,研发部署者应有充分认识并具备事前预防能力——不能因为技术客观上不可控就规避责任;技术创新不能以牺牲公民合法权益为代价。

那么,百度到底是‘网络平台’还是‘内容生产者’?徐珉川解释,这取决于具体法律关系。‘内容生产者’更多指行政法上的信息管理义务,不直接套用民事侵权。本案中,百度AI并非简单转述,而是加工生成了新的虚假内容,因此不适用‘平台避风港’规则免责。

他指出,能否预见损害结果不是关键,关键是公司是否尽到义务。本案中诽谤性内容属于可防范的高风险信息,百度有能力却没做好,就要担责。

科技创新不能侵害公民合法权益

专家强调,科技创新不能侵害公民权益,而应更好地保障权益。

徐珉川认为,与国外案件(如针对ChatGPT往往走向高额和解)相比,本案裁判逻辑独特。一方面法院明确负面评价,倒逼依法创新;另一方面坚持‘损害填平’,未让个案风险打击行业。本案启示:以技术中立、失控为由推卸责任行不通,主体必须积极履行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义务。

为全球AI治理竞逐提供“中国思路”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陈坤认为,此案在全球AI治理中提供了‘中国思路’。与国外动辄高额赔偿不同,中国法院承认技术不完善,未施加过重责任,为企业留出试错空间。法院将‘是否侵权’与‘责任大小’分开处理:定性上维护人格权,定量上灵活裁量。本案贡献了‘司法审慎介入’范例,在立法滞后时通过个案画红线、定规矩。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国际上AI侵权诉讼多集中于版权,本案直指人格权,体现了司法对新风险的前瞻性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