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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造谣事件引发的法律与责任思考

发布时间:2026-05-14 00:05来源:微信阅读:7

27评论赏析栏目启动!

不少最近开始准备上手新闻评论的同学都在苦恼,新闻评论到底应该看什么、怎么看?

在这里诺二想对作为初学者的大家提三点建议——

前期不要太过于功利化地看评论

比如不要总是想这个会不会考、这个论据要不要背下来之类。前期开始阅读新闻评论的时候,重要的是培养关于新闻评论的敏锐感,这种感觉就像英语阅读的“语感”一样,是需要慢慢培养的。

尝试带着课本上的知识来看评论

不要小看业务操作的书籍,觉得它们太陈词滥调、枯燥无味,实际上课本都是非常精炼的前人经验总结,带着课本上的知识结合具体媒体文章来看,会对评论产生更深刻的理解。

防止信息爆炸,可以每周抽出固定的时间阅读5-10篇

在阅读新闻评论的时候大家也常常容易陷入一个焦虑的怪圈,觉得这个也可能考那个也可能考,关注了一大堆公众号,如果每天都要看而且全部看完,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实际上最有效率的方法是每周花固定的1-2个小时的集中整块的时间专门留给新闻评论的阅读,看看关注的评论公众号这周是否有集中讨论某一个话题,那么这个话题往往是比较重要、值得我们阅读的。

从本周开始,我们的评论赏析栏目会在每周三和大家见面~

每周诺二会带大家一起看2篇评论,学习它们值得借鉴之处~

大家可以先看我们评论赏析的“事件概要”部分,了解一下基本的新闻事实,然后尝试思考——如果让我就这个新闻来写评论,我的观点是什么?在自己独立思考之后,再来看看媒体评论,对比一下自己的观点和媒体评论之间有何差距。这样的学习方法会事半功倍哦!

江苏南京执业律师李小亮发现,在百度手机 APP、百度网站搜索其个人姓名+职务时,百度“AI 智能回答”竟然给出“李小亮律师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的错误文字内容,并配上他着律师袍的照片。

之后,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上述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并判决向李小亮书面道歉,百度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2026年3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百度公司尚未履行生效判决,近日,李小亮向江北新区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

节选自澎湃新闻

AI造谣平台被判侵权,幻觉不是免责挡箭牌——北京青年报(有删改)

(1)南京律师李小亮在网上搜索自己的信息,某平台“AI智能回答”竟然给出“李小亮律师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的不实文字内容,并配有其身着律师袍的照片。前不久,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涉事平台构成名誉侵权,判决其作出书面道歉。(概述新闻事件)

(2)AI幻觉是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常见问题,此次事件法院的审判明确了平台在其中的责任。某平台在诉讼中以“AI幻觉无法预见、技术发展初期、用户诱导提问、影响产业发展”等理由抗辩,试图将责任推给算法与技术局限。法院审理戳破了这套说辞:案涉AI智能回答并非简单信息聚合,而是平台通过算法对文字与图片主动加工、定向合成、公开推送,内容指向明确、贬损信息具体,直接导致律师社会评价降低,完全符合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更具说服力的是,庭审中法官直指核心——同类AI产品并未出现此类严重造谣,足以证明并非技术不可控,而是平台未尽到与行业水平匹配的审核与防控义务。(就事分析,本案中法院明确,平台对算法未尽审核防控义务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从法律逻辑看,AI本身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但其生成内容是平台训练数据、算法设计、运营管控的延伸行为,责任主体只能是背后的运营企业。2023年8月正式实施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AI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履行安全义务,不得侵害他人名誉权等人格权益。平台一边享受AI带来的流量与商业红利,一边以“技术中性”“算法自主”推卸责任,既违背权责一致原则,也与法律规定相悖。就像智能驾驶出事故不能归咎于汽车系统,AI造谣侵权责任也必须由运营平台承担,不能让技术成为责任悬空的挡箭牌。(深挖原因,相关法律法规也已明确,平台要依法承担内容生产者责任,不能将技术当做挡箭牌)

(4)这起判决并非对AI产业“泼冷水”,反而彰显了司法在鼓励创新与保护权益之间的精准平衡。法院既认定侵权成立、捍卫公民人格尊严,又未支持高额赔偿,仅要求书面道歉,充分考虑了AI发展初期的技术局限,体现了对技术创新的包容,避免过度惩戒误伤产业发展。人工智能正处于爆发式发展阶段,技术可以迭代试错,但法律底线不容突破,社会责任不能缺位。对平台而言,必须摒弃“技术万能、责任豁免”的错误认知,建立健全高风险内容事前审核、敏感信息精准核验、侵权内容快速处置的全流程机制,用行业最优可行技术防范幻觉侵权,从被动担责转向主动风控。对用户而言,要保持理性,不盲目迷信、不滥用AI,重要信息多方核验,守住独立判断的底线。(价值判断+措施分析,这起判决体现了司法的平衡,平台必须要建立健全针对AI的审核监管机制)

(5)合规才是长久之道,向善方能行稳致远。技术创新的终极目标是造福人类,而非伤害他人。AI归根到底是人运行的,幻觉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法律不苛求AI“零幻觉”,但不允许平台以“幻觉”为名,放弃对高风险内容的审核拦截义务,尤其是涉及自然人名誉、刑事犯罪记录等敏感信息,必须执行更严格的事实校验与风险防控标准。(总结升华)

AI相关伦理问题是考研评论的热门考察话题。2024年吉林大学“AI孙燕姿版权争议”、2025内蒙古大学“AI恶搞”、2026苏州大学“AI幻觉”与“AI滥用”、2026烟台大学“AIGC乱象”均与之相关,今年备考的同学们也务必要积累相关话题素材。今天给到的这篇北京青年报的文章专业性极强,对本案的判决内容进行了分析,也给出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专业性的法律论据,值得大家学习积累。

AI幻觉“侵权”,不能甩锅给技术“不可预见”——光明网(有删改)

(1)江苏南京律师李小亮在百度搜索其姓名+职务时,平台的“AI智能回答”竟凭空编造“李小亮律师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的虚假内容,律师愤而起诉百度公司。百度以AI幻觉“不可预见”作为抗辩理由。最终,法院认定百度构成名誉侵权,要求百度向李小亮书面道歉,并且判决已经生效。(概述新闻事件)

(2)谁要对AI幻觉承担法律责任?所谓“技术中立”是不是免责的理由?相关规章已有明确。此前,国家网信办等部门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提到,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其中,特别提到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训练数据质量,增强训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公正的司法判决能够引导AI服务提供商增强生成数据的真实性,从而推动AI技术向上向善。(大前提,相关部门规章已明确平台在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责任义务)

(3)AI不是“虚空之物”,它的背后是相应的企业主体,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AI本身虽然无民事主体资格,但生成内容是服务商训练、算法、运营的延伸行为,不能以“技术中立”免责。而且,AI智能回答不同于普通的搜索结果呈现,它是百度主动加工、图文合成、定向推送的,属于自身发布行为,要对其内容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判决公司构成侵权,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同行业的其他模型未发生此类“低级错误”——凭空编造一个律师犯罪,足以证明百度未尽到达到行业合理水平的防范义务。有能力防范却没有防范,那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小前提,在本案中,百度并未防范风险,任凭AI发生低级错误,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4)相对于种种AI提供错误信息的“乌龙”,AI平台“诽谤”律师犯罪的社会影响更加恶劣,这也反向要求平台拿出有力的措施防范、拦截涉及公民人格权利的高敏感信息。AI在生成关于公民是否犯罪等敏感的信息时,在技术层面上,完全可以通过关联权威司法平台、校验司法判决、核实机构媒体报道等手段予以证伪。治理AI幻觉,平台不能甩锅给技术。相反,“可防而未防”,那就是过错。对于可预见、可防控的AI幻觉不能免责,企业有能力风控却疏于作为就要承担侵权后果。对此,还要靠司法立规,以裁判明责任、以追责强约束,倒逼行业摒弃侥幸心理,从事后被动兜底转向事前源头治理、全流程风险管控。(结论措施,平台必须拿出强有力的措施防范侵权问题,司法部门也应以严厉审判倒逼责任落实)

(5)总之,治理AI幻觉,不能甩锅给技术“不可预见”。(总结全文)

这篇文章使用的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三段论式结构,比较适合“规则被打破、常识被违反”等相关问题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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