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绘图成果能否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在生成式AI技术蓬勃兴起的当下
AI绘画与AI写作已广泛融入日常创作活动
使用者仅需键入若干关键词汇
便能在短短数秒内收获一幅精致图像
AI所生成的内容能否成为
著作权法框架下的“作品”?
著作权又该如何确认归属?
案件概述
2025年3月,小李依据《委托创作协议书》将一幅名为《文明祭祀》的画作交付给小徐,小徐于2025年5月经版权管理部门审查后完成登记,著作权人登记为小徐。事后小徐察觉,某小学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内容时未获授权便擅自使用了该作品,故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该小学停止侵害、公开致歉并予以赔偿。庭审期间,小徐坦承该作品系借助AI软件创作而成,创作提示词为“清明节,幼儿园小朋友扫墓的场景,幼儿园小插画,符合清明节氛围”。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人工智能产出物是否构成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关于人工智能产出物是否构成作品,关键争议点在于使用者运用特定AI工具所输出的内容是否具备独创性。倘若使用者借助AI工具时,在文字指令、参数配置等方面,使输出内容在呈现上具有独创性表现,例如美术画作在布局、比例、视角、构图元素、色彩或线条等方面展现出个性化的取舍与安排,则可认定该人工智能产出物具有独创性,进而具备被认定为作品的可能性。
本案中,小徐提交的AI创作提示词未能体现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与安排,依此生成的图像缺乏独创性,涉案图片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故而,法院驳回了小徐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即经由人的思维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应当排除人类以外的其他主体。倘若图片完全由人工智能独立完成,并非“人为”的智力成果,则其创作成果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此外,我国作品登记遵循自愿原则,登记机构仅实施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作品登记证书仅作为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并非确权依据。作品登记证书的证明力需结合独创性审查等因素综合判定。
在涉及AI产出物的著作权争议中,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举证义务,需证实其在生成进程中付出了独创性劳动。AI是“画笔”,而非“画师”,要获得著作权法的庇护,创作者必须超越“指令发布者”的身份,深入参与创作流程,使最终成果留下自身独特的智力印记。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类智识投入而非技术产出的偶发结果。科技可作为创作的辅助手段但不能取代作者的独创表达。涉案提示词仅提供了主题概念,并未直接、具体地设计或创作出图片中可辨识的、具有独创性的视觉元素,诸如色彩搭配、空间布局、光影效果等构成图片实质性表达的细节,因缺乏独创性表达,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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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来 源:豫法阳光、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