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路径探析
2018年,腾讯在其官网发布了一篇关于股市午评的文章,文中注明由“Dream writer”机器人撰写。同年,被告上海盈讯在其网站发布了内容相同的文章,腾讯遂起诉其侵权。本案的核心在于探讨由AI生成的文章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AI生成与传统创作有别,但该文章在形式上符合文字作品要求,展现了作者的智力投入、逻辑判断和原创性。尽管AI无自我意识,但创作过程由人类主导,因此法院判定该文章具有著作权,原告胜诉。不过,学界对此仍有争议。
科技进步推动了AI在无人驾驶、自助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并深入日常生活,对各行业及法律制度产生深远影响。尤其在创意产业,AI绘图、写作等技术的普及,给著作权制度带来了巨大挑战。本文旨在探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地位,重点分析其著作权保护问题。
AI生成物通常基于预设算法和大数据,通过深度学习完成创作。关于其是否受版权保护,学界存在分歧。支持者认为,AI创作逻辑与人类类似,人类创作也借鉴前人作品,若人类创作受保护,AI生成物也应受保护;且版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过程。反对者则认为,AI缺乏情感和思想,仅靠归纳总结生成的作品缺乏独创性,不应受保护。
(一)人工智能是否具有著作权主体地位... 1.支持说... 法律拟制说认为,AI作为主体类似于法人的拟制,既然组织可以拟制为人,AI也可拟制为人。电子人格说认为,随着AI智能化提升,赋予其“电子人格”以享有主体地位是可行的,类似于法人概念的确立。
2.反对说... 主客体二分法认为,工具伤人由使用者担责,AI作为程序属于客体,不能成为主体。激励理论认为,著作权法旨在激励自然人创作,AI作为工具而非主体,无法直接促进创新。笔者认为,当前AI应被视为创作工具,不宜赋予其主体地位,未来若具备自主意识方可考虑。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可版权性... 独创性是核心... 学界认为AI有独创性(输出不重合)vs 无独创性(缺乏情感)。独创性由“独”和“创”组成。主观上需人类智力活动,AI无此能力。笔者认为,AI创作本质是人类利用工具完成,应从客观因素(是否体现人类智力投入)判断,而非主观意识。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司法保护现状... 司法实践面临挑战,如“菲林诉百度案”和“AI文生图案”成为热点。菲林案中,法院认为AI生成的图片因数据来源相同而不具独创性,但原告撰写的文字部分因体现个人智力投入被认定为作品。“AI文生图”案则首次认可,自然人通过输入提示词、调整参数获得的作品具有独创性,原告应享有著作权。
(二)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作品属性... 我国法律对此规定尚不明确。AI创作往往基于模板或数据拼凑,缺乏人类思考。判断其是否受保护,需先明确是否具备独创性。随着AI技术发展,现行著作权法面临新的立法方向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