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9月起正式施行
为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AI生成内容标识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规范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件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开展AI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是指运用AI技术生成、合成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
内容标识分为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两种类型。
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交互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形式呈现、用户可直接感知的标记。
隐式标识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嵌入内容文件数据中的、不易被用户直接感知的标记。
第四条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添加显式标识:
(一)文本类内容:在开头、结尾或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通用符号标记,或在交互界面、文字周围添加醒目标识;
(二)音频类内容:在开头、结尾或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音频节奏提示,或在交互界面中添加醒目标识;
(三)图片类内容:在适当位置添加醒目标识;
(四)视频类内容:在起始画面及播放界面周围适当位置添加醒目标识,可在视频结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醒目标识;
(五)虚拟场景类内容:呈现时在起始画面适当位置添加醒目标识,可在持续服务过程中的适当位置添加醒目标识;
(六)其他生成合成服务场景根据实际应用特点添加醒目标识。
服务提供者提供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功能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包含符合规定的显式标识。
第五条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要求,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隐式标识包括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
鼓励服务提供者在生成合成内容中添加数字水印等形式的隐式标识。
文件元数据是指按照特定编码格式嵌入到文件头部的描述性信息,用于记录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