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监考系统的法律边界与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指南
【摘要/导语(≤300字)】2026年6月,全国1290万高考考生迎来首批"AI智能巡考系统"——实时抓拍考生微表情、头部姿态、离座频次,疑似作弊片段自动截取供人工复审;同步升级智能安检门禁入智能眼镜/智能手环。作为合规律师须提示:考场监控虽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授权,但AI巡考涉及人脸图像采集→行为特征分析→异常标记留存,落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敏感个人信息(生物识别信息)"范畴,须受单独同意例外(第13条第1款第(四)项"为履行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所必需")、目的限定、最短保存期及安全审计约束。本文结合教育部考务规定与PIPL,为教育主管部门、考点法务及设备供应商提供合规自检清单。
措施
技术描述
法律依据(授权)
AI智能巡考
考场摄像机+后端视觉算法实时检测:离座、左顾右盼、传递物品手势、长时间低头看随身部位→疑似作弊截取前后15s视频片段推送人工复审
《教育法》第79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14条(一)项授权考场监考
智能安检门升级
增强对智能眼镜(粗框/摄像模组)、智能手环射频信号检测;人工查验可疑眼镜
同上第9条(入场检查)
禁带智能眼镜
考点张贴"禁止携带智能眼镜入内,须换普通眼镜或摘除"
同上第9条+考务实施细则
关注点:AI巡考系统不只记录视频(普通个人info),而是提取人脸+姿态→用于行为推断,系统后台通常建人脸特征向量库做"同一考场考生区分"或"异常行为关联考生"→属生物识别信息处理。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第1款:"敏感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信息、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脸图像/虹膜/步态→生物识别信息(GB/T 35273-2017《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3.2注)。
AI巡考系统为去重/定位通常提取人脸特征向量(embedding),即使不存档原图,特征向量等同生物识别信息。
结论:AI巡考系统处理=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处理个人信息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教育部/省级招考机构组织高考系依法履行国家教育考试管理职责(《教育法》第79条授权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地方性法规细化)。p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14条授权监考人员察看考场、记录违规行为——实时视频监控+AI辅助分析可认定为履行该法定监考职责之"现代技术手段"。
因此:高考考生无需签"单独同意刷脸授权"——但须满足PIPL第29条告知义务(见下文)及第30条(未成年人特殊处理)。
考点须在准考证背面/考场入口/考前广播明示:
处理目的:考试纪律监督、作弊防范与查处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类型:人脸图像及生物识别特征(用于考生身份区分与异常行为关联)、异常行为视频片段
保存期限:考试结束后X日/年(建议≤成绩发布后6个月无申诉即删除原始视频及特征向量;作弊认定卷宗按《档案法》另存)
接收方:考点/市级/省级教育考试院(不向第三方共享)
权利行使联系方式
特别提醒:若系统供应商为第三方SaaS→须签DPA(数据处理协议),明确其为受托处理者(PIPL第21条),不得用于自身模型训练或二次利用。
规则Ⅰ(考场AI监控合法性基础=法定职责例外+目的限定+最短保存):高考AI巡考可依PIPL第13条第1款第(四)项免单独同意,但必须①履行增强告知(PIPL第17条考场公示)②目的限于作弊 detection/review(不得用于学生日常考勤建模/商业分析)③考后及时删除特征向量与无关视频。
规则Ⅱ(异常片段留存须区分作弊认定结果):仅最终认定作弊之异常片段可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归档;未认定作弊之截取片段及人脸特征向量应删除——防止"全量人脸库永久留存"。
□考前公示:考点入口张贴/准考证备注"本考场启用AI智能巡考系统,采集人脸图像及行为特征用于作弊防范,考后X个月内删除未认定作弊数据"
□系统设置: AI只输出"疑似异常片段(±15s)+对应考位号",不得自动标注"该生作弊"(最终认定属人工)
□数据存储:原始视频按《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规定》存;人脸特征向量/全场行为日志考后≤6个月(无申诉)删或匿名化;认定作弊片段按违规处理档案保存(依档案法)
□第三方供应商:签DPA→明确"受托处理者,禁止用于自身产品优化/模型训练,数据不出境,审计配合"
□禁止用途扩展: AI巡考数据不得用于评优秀教师/学生日常表现建模/商业展示
□考生异议通道:在考点设"个人信息处理咨询台"(可合并考务咨询),接受对数据处理疑问的记录与答复
若考生认为AI巡考处理违规(如超期留存、特征向量被用于其他校区考勤建模、误判作弊未给复审机会):
行使查阅复制权(PIPL第45条):向教育考试院申请查阅"本人被截取异常片段是否存在及处理依据"——考试机构可提供片段(打码其他考生)或书面说明。
行使删除权(PIPL第47条):成绩发布后无作弊认定→要求删除本人人脸特征向量及非必要视频。
申诉作弊认定:若AI提示异常+人工复审认定作弊→考生可依《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18条申请复核(书面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复核→书面答复)。
高考启用AI监考员是科技赋能公平的体现,但法律要求它"看得见作弊,也看得见边界":
线一:依法定职责处理敏感生物信息,免单独同意但须履行告知(PIPL第17条);
线二:目的严格限定作弊防范,考后及时清洗未认定作弊数据(PIPL第19条最短必要期限);
线三:第三方供应商签DPA受PIPL第21条约束,数据不出境、不二次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