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同样是借助AI进行创作,结果却可能天差地别。
2023年,北京摄影师李昀锴利用AI工具生成了数十张图像。
他反复优化提示词、调试参数——CFG数值上上下下,采样步数从20调整到40又回到30,在Midjourney和Stable Diffusion之间不断切换。前前后后耗费了大半天时间,最终选定一张满意的,命名为《春风送来了温柔》,发布到社交平台。
不久之后,一个自媒体账号擅自使用了这张图片。没有经过任何通知。
李昀锴提起诉讼。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这张图片属于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同样是AI生成的图像。2025年,江西鹰潭,有人仅输入了"帮我画一张风景图"——点击一下,图片就生成了。被告使用了这张图片。原告同样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这张图片不属于作品,不受法律保护。
两起案件,都是AI生成的图像,都遭遇了被盗用。为何一个胜诉,一个败诉?
答案,隐藏在三个字中:智力投入。
那些真正用心去调整、去筛选、去修改的人,法律给予了保护。 那些仅仅点击了一下按钮的人,法律回应:抱歉,这不构成创作。
过去两年间,围绕"AI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这一议题,法院已作出多项判决。将这些案件串联起来,标准已不再是简单的非此即彼,而是形成了三个明确的层次。
若某物完全由AI自主生成——无人发起,无人控制,无人选择——抱歉,你连著作权法的门槛都未能踏入。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的创作,而非机器的生产。这一底线,至今未曾突破。
这是最为关键的一层。法院审视三个方面:
审视你的提示词——是随口说了句"画个美女",还是撰写了五行关于构图、光影、色调的专业指令?
审视你的修改次数——是点击一下就结束,还是反复尝试了数十个版本?
审视你的后期处理——生成后直接使用,还是又用Photoshop精修了半小时?
李昀锴胜诉,因为他证明的不是"我使用了AI",而是"我投入了心思"。
从数十张生成图像中挑选出一张,这是筛选。调整色彩和构图参数,这也是筛选。在不同AI模型之间切换输出再合成——这是在多个层面进行筛选。
法院当前的逻辑非常明确:你做出的筛选越多、越复杂、越具个性化,就越有可能被认定为"创作"。
这一标准,不仅适用于图像领域。
2026年,广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有人使用AI工具批量生产短剧并牟利。法院认定:若人对短剧的情节、角色、镜头语言发挥了"强引导"作用,则最终生成物可构成受保护的视听作品。
从一幅图像到一部剧集,标准统一:审视人是否发挥了主导作用。
如果说"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是原创者的首要困惑,那么"AI凭什么用我的作品进行训练"就是权利人的首要愤慨。
2026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了全国首例AI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件。
案情并不复杂:有人从动漫作品中截取大量角色形象,整合为训练数据,喂给某AI模型。该模型生成的内容,与原有角色高度相似。
法院将整个事件分解为两步进行判决:
第一步 · 输入端:未经许可将大量版权图片整合为训练数据集,构成对复制权的侵害。将图片包发布传播,还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步,没有商量余地。
第二步 · 输出端:若新生成的内容与原作不相似,则无碍。若能看出原作"独创性表达"的痕迹,则还需承担相应责任。
分两步判决,是明智之举。
它并未禁止使用版权素材训练AI——技术中立,训练本身未必有错。但它迫使所有人都必须回答两个问题:你使用的素材,是合法获取的吗?你输出的内容,有没有抄袭原作?
那么"合理使用"能否成为挡箭牌?
合理使用的含义是:你使用了他人作品,但使用方式极为特殊——不是复制,不是替代,而是转化为全新的事物。
2025年,美国两起案件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
❌ Thomson Reuters 诉 ROSS — 不构成合理使用
ROSS使用Westlaw的判例摘要训练AI法律检索工具。法院认为:其开发的正是Westlaw的直接竞品。对原作构成了"市场替代"。
✅ 作家诉 Anthropic — 构成合理使用
Anthropic使用版权书籍训练大模型Claude。法院认为:训练目的是学习语言模式,而非让人阅读原书。这被称为"高度转化性使用"。
差异在哪里?一个是对原作的替代,一个是对原作的转化。
目前中国法院的态度,更接近第一种。商业性大规模复制他人作品以训练AI,必须先获得授权。
但从长远来看,一个AI大模型需要数以亿计的训练数据,逐一取得授权成本过高。业界一直在呼吁引入"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条款。这条路能否走通,取决于国务院正在起草的《人工智能法》。
除著作权外,AI领域还有一类诉讼正在悄然增多——技术秘密。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期判决了一起案件。
一家科技公司从事虚拟数字人业务。五名核心技术人员集体跳槽至另一家公司。人走了,源代码和数据库结构文件也被带走。新公司"明知"代码有问题,仍拿来开发竞品。
法院查实了两件事:
第一,涉案源代码和数据库从未公开,具有商业价值——三个要件齐备(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措施),构成技术秘密。
第二,员工跳槽轨迹加上新公司使用痕迹,形成了完整的侵权链条。
如何处罚?三倍惩罚性赔偿。共计 495 万元。
该案中还有一个程序亮点:举证责任转移。
原告仅需证明三件事——代码是秘密、对方代码与己方实质性相同、对方有接触可能。随后,举证责任便转移到被告——你必须证明你的代码来源合法。
这对AI领域的权利人而言,是巨大的程序利好。
将近期判例和立法动态串联起来,这"游戏规则"大致如下:
规则一 拥有AI工具,不等于拥有著作权。关键看你投入了多少心思。点击按钮不构成创作,反复打磨方才算数。
规则二 训练AI,素材必须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