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取代岗位成裁员借口?广州法院终审定谳
魏某受聘于一家智能科技企业,担任平面设计师一职。在魏某履职三年有余后,该企业实施了组织架构重组。重组后,原有的平面设计师职位被撤销,转而设立了全案设计师等新岗位。该企业声称,原平面设计师的工作职责已能被人工智能技术所替代,架构调整致使该岗位消失,这构成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针对离职补偿问题,该企业与魏某展开了磋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后,该企业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指出因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故决定解除与魏某的劳动关系,同时向魏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3.3 万余元及代通知金 0.8 万余元。
魏某对此表示异议,在申请劳动仲裁后进一步诉至法院,主张上述情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要求该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 3.6 万余元。庭审期间,该企业辩称曾口头提议将魏某调整至全案设计师岗位,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加以佐证。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该企业需向魏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差额 3.5 万余元。该企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人工智能技术替代人力而导致岗位撤销,是否可认定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及相关文件规定,“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状况,例如企业搬迁、被兼并、资产转移等,且明确排除了经济性裁员所列情形。引发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事件应当源自企业控制范围之外,具备不可控性。该企业的架构调整,本质上属于自主经营性调整,落在可预见的商业自主决策范畴之内。
法官提示,人工智能技术引发的岗位替代,并不自然构成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切勿将正常的技术更新风险转嫁给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