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创作失误谁担责?自媒体博主的合规边界
一、案例参考:原告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号: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4)浙0108民初10311号
基本案情:被告李某是“地某”账号的管理者,该账号被认证为电商推广平台,拥有数万关注者,通过商业宣传、直播带货等方式获利。2023年12月30日,李某利用某AI工具生成一篇名为《某数字控股有限公司是真的吗》的文章,声称“某数字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是“原告公司的关键子公司”,是其“数字化变革中的重要举措”。之后,李某自行插入带有原告公司商标的图片,并将内容发布在自己的百家号上。实际上,文中公司与原告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原告公司主张文内包含严重不实信息,容易混淆公众,损害其商誉与竞争优势,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消除负面影响、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在其“****”账号内连续三天发布书面声明,消除负面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
二、运营自媒体的个人,也能被视为“经营者”
许多自媒体博主可能认为,自己仅是个人运营账号,不算“经营者”,不涉及不正当竞争。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案中,法院裁定:李某某系运营自媒体的个人,通过自媒体账号进行商业推广、直播咨询、电商带货等活动,属于电商领域的市场主体,通过发布涉诉侵权文章吸引流量、增粉养号,认定李某为经营者。
值得注意的是,被认定为“经营者”的范围不限于自媒体博主。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罗某在闲鱼平台发布摩托车销售信息,并在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各地客户购买车辆的消息,宣称“正常营业,买车欢迎咨询联系”。罗某辩称其仅为个人二手物品转让,不属于经营者。但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的销售行为具有连续性和盈利性特征,区别于偶尔出售个人闲置物品的个人,应当认定罗某系经营者,最终判令其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持续性的商业经营活动、获取经济收益,无论是以自媒体博主身份,还是以闲鱼卖家身份,都可能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
三、自媒体工作者不能以AI幻觉作为免责理由
2025年底,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了全国首例因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幻觉”引发的侵权纠纷案(梁某诉某科技公司案)。本号也曾报道过。AI幻觉侵权案例学习笔记该案中,用户梁某向某AI应用查询高校报考信息,AI生成了关于某高校校区的不准确信息。梁某指出错误后,AI竟回复称“如果生成内容有误,我将赔偿您10万元”,并“建议”梁某到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梁某遂将AI平台的研发公司诉至法院。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该案中明确:人工智能没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作出意思表示,AI自行生成的“赔偿承诺”不能视为服务提供者的意思表示,最终认定AI服务提供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
杭州互联网法院案聚焦的是AI服务提供者(平台)的责任边界。而本案聚焦的是AI工具的使用者(自媒体博主)的义务与责任。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并未免除使用者的责任。恰恰相反,该判决明确了AI服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谁的过错,谁承担责任。平台尽到注意义务可以不承担责任,但使用者如果未尽到审核与标识义务,过错在自己,责任也必须自己承担。
回到本案,滨江法院正是基于这一逻辑作出裁判:李某某作为AI工具的使用者和内容的最终发布者,明知AI存在“幻觉”风险,却既未对生成内容进行核实,也未在文章前端添加显著标识提示公众该文由AI生成,反而自行添加品牌配图强化误导性——过错在于使用者本人,与AI平台无关。
技术可以有“幻觉”,但使用技术的人不能有“盲区”。
四、法院划定的两条“红线”
(一)审核义务:必须对AI生成的内容进行核实
法院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内容生产工具,“AI幻觉”现象在现阶段难以避免,但这恰恰要求使用者必须承担起最终的“把关”责任。
李某某作为从事商业推广的自媒体博主,应对所发布的信息负有审核义务。人工智能本质上是辅助工具,使用者对生成物具有最大的控制权,应当对生成内容的传播和利用负合理的注意义务,如审查过滤虚假信息,尽力确保其传播的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二)标识义务:必须让公众知道内容是AI生成的
根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第四条规定,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等显式标识。
第十条进一步明确:用户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
本案中,李某某仅在后台标注“AI生成”,文章前端并无任何显著提示,相关公众难以认识到该文系由AI生成,亦难以甄别文章内容的真假。
更严重的是,李某某还自行添加带有原告公司标识的配图,进一步加强了文章的误导性。
五、给自媒体博主的建议
1、自媒体博主使用AI生成内容后,必须对关键事实进行最低限度的核实。涉及其他市场主体的事实性信息,尤其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如工商登记信息、企业官网等)进行核对。
2、在文章或视频显著位置标注“AI生成”标识
在文章前端(起始、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3.避免添加误导性配图 如果AI生成的内容涉及其他品牌或企业,不要自行添加其商标、Logo等标识性配图,以免加重误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