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检测报告的证据效力如何认定?
近日留意到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布的一则案例(【法脉准绳】AI 率 99.65%,端午插画还能主张版权吗?),其中涉及利用 AI 技术鉴定 AI 生成内容的报告,在证据资格与证明力方面的司法认定,颇具启发意义,特此分享心得。
一、案情概要:
原告史某主张,其从画师崔某处受让了一幅端午节主题插画的完整著作权,某学院未经许可在公众号文章中使用该图,遂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被告学院辩称,涉案插画经多次 AI 检测,生成概率高达 99.65%,且画面构图、人物形态与 AI 生成作品高度相似,还存在多指、缺指等典型 AI 绘画结构缺陷,主张该图缺乏独创性,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法院追加画师崔某为第三人,但崔某经传唤未到庭,亦无法提供创作过程证据,原告同样未能提交源文件或草稿等原创证明,最终因举证不足,法院未支持其诉求。
二、争议核心:
著作权侵权案件的首要环节在于权利确认。
本案的首要争议点在于涉案图片是否具备独创性,能否纳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畴;
其次,则是决定上述争议点的关键证据(即 AI 检测生成的概率报告)是否具备诉讼证据资格。
三、法官从四个维度展开论述:
1、权利人提交的证据未能充分还原创作历程;
2、AI 检测报告具备证据准入资格,但证明力较弱;
3、AI 检测报告需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
4、权利人未能继续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本文旨在探讨证据能力与证明力问题,故仅针对第二点展开分析,其余内容感兴趣的读者可参阅广互院原文。
2、AI 检测报告可进入证据审查范围,但证明力有限。
某学院提交的 AI 生成概率检测报告指出,涉案图片的 AI 生成概率为 99.65%。
法院将该报告定性为当事人单方提供的技术性私文书证,不属于法定鉴定意见。
随后,法院对该报告进行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双重分析。
证据能力即“证据可采性”,易延友在《证据法学》中阐释:所谓可采性,是指证据被法庭允许出示并作为证据使用的资格。因此常被称为证据能力或证据资格。但可采性通常不涉及对证据真实性或可靠性的实质判断,仅是对该证据能否作为证明案件事实材料的资格认可,是证据被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的前提。
证据具备可采性不等于必然被采信,二者概念不同。
回归本案,法官认为涉案报告检测流程完整且已存证,平台中立且无利害关系,具备证据资格,可纳入案件审查;
在证明力层面,如前所述,证据能力仅是定案前提,能否定案取决于证明力。易延友在《证据法学》中指出:证明力是证据对待证事实存在可能性的量化评价。若证据具备可采性进入法庭,它将在法官或陪审员心中产生一定影响,对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形成说服力。
本案中,法官认为因 AI 检测平台的算法、数据集等核心技术未公开,难以直接确认技术手段是否可靠、检测依据是否充分,报告中 99.65% 的概率结果仅能提示图片存在 AI 生成可能,证明力有限,无法单独作为认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