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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幻觉引发的侵权责任探讨①丨AI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其承诺无法律约束力,无需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6-08-04 15:14阅读:2

CASE

AI幻觉引发的侵权责任分析

AI无法作出意思表示

其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力,不承担责任

编者按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AI)技术蓬勃发展,从文本创作到图像生成,从代码辅助到智能决策,AI正以惊人的速度渗透到商业、医疗、教育、司法等众多行业。然而,在AI提供技术便利的同时,也催生了诸多复杂的法律难题,主要涵盖侵权、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责任认定、数据隐私以及司法与行政合规等领域,并逐步演变为法庭上真实的诉讼争议。为此,我们策划了"AI相关判例速递"专栏,定期遴选国内具有典型意义的AI相关司法裁判,供读者借鉴。希望此专栏能成为大家洞察AI法治进程的一个窗口。技术持续更新,规则日益明晰。借助判例,我们共同见证。

01

裁判要旨

AI因技术"幻觉"产生不准确信息不构成服务提供者的意思表示,服务提供者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且不存在过错、未引发实际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02

案例

梁某与某人工智能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案号:(2025)浙0192民初18143号]

03

案情简介

原告梁某在使用被告某人工智能公司开发的AI产品咨询高考志愿填报相关问题时,AI模型生成了关于"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杨林校区"的不实信息,并在多轮对话中"承诺"如信息有误愿赔偿10万元,甚至诱导梁某提起诉讼。梁某察觉错误后,以AI提供虚假信息并作出有效承诺为由提起诉讼,主张赔偿9999元。被告辩称,错误信息属于大模型技术"幻觉"现象,公司已在用户协议、欢迎页面及交互界面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提示,并采取了业内通行的技术手段提升内容准确性,不存在过错,也未造成实际损害。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AI模型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无法作出法律意义上的意思表示,其生成内容不能等同于服务提供者的承诺;生成式AI服务侵权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非产品责任的无过错原则。本案中,被告已尽到显著的提示说明义务,并采取了与行业水准相当的技术措施,不存在主观过错;同时,原告未能证明实际损害的发生,且错误信息在短时对话中即被纠正,因果关系难以成立,故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梁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梁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