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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信口开河”酿祸,责任该由谁负?——以全国首例生成式AI“幻觉”侵权案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6-08-10 14:00阅读:3

本文作者

罗强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曾在法院任职,也曾担任重庆市璧山区第十八届人大代表、璧山区青年企业家商会副会长;同时担任璧山区委、区政府以及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农业园区、青杠街道、大路街道等政府部门法律顾问。

2025年6月,一位考生家长梁某在使用某生成式AI应用咨询高考志愿填报信息时,AI给出了关于某高校校区的不准确信息。梁某发现后与AI多轮对话,AI不仅继续输出错误内容,还主动表示“如信息有误,将赔偿十万元”。梁某随后起诉AI的开发运营公司,要求赔偿损失9999元。这起案件被称为“全国首例生成式AI‘幻觉’侵权案”,杭州互联网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AI“说谎”了,为什么不用赔?这背后涉及三个关键法律问题。

一、AI能“说话算数”吗?——意思表示的法律逻辑

很多人直觉上认为,AI既然说了“赔十万”,就应该兑现。但法律上的“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内心想要发生法律效果的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这里的关键词是“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AI不是“人”,不能独立作出意思表示。

法院进一步指出,AI自行生成的“赔偿承诺”也不能视为被告公司的意思表示。理由有四:第一,AI不能作为公司的代理人或传达人;第二,公司没有通过AI设定或传达这一承诺的行为;第三,一般社会观念尚不足以让用户对AI随机生成的“承诺”产生合理信赖;第四,没有证据表明公司曾表示愿意受AI生成内容的约束。因此,AI的“承诺”在法律上不产生效力。

二、AI出错,按什么标准追责?——过错责任原则

既然AI的“承诺”不算数,那AI生成错误信息本身是否构成侵权?这就涉及归责原则的选择。

法院明确,生成式AI服务属于“服务”范畴,而非《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因此,本案不适用产品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有无过错都要担责),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才担责,无过错不担责。

法院给出四点理由:其一,AI生成信息服务缺乏具体、特定的用途与可行的质检标准,不符合产品责任的适用前提;其二,生成的信息内容通常不具备高度危险性,不宜采用无过错责任;其三,服务提供者对生成内容的预见和控制能力有限;其四,如果在技术发展初期科以过重责任,可能产生“寒蝉效应”,阻碍创新。

三、AI公司做到什么程度才算“尽到义务”?——动态注意义务

适用过错责任,核心问题就变成:被告有没有过错?法院采用“动态系统论”,阐述了AI服务提供者的三层注意义务:

第一层,对法律禁止的“有毒”、有害、违法信息负有严格审查义务,这是红线。

第二层,需以显著方式向用户提示AI生成内容可能不准确的固有局限,包括明确的功能局限告知、保证提示方式的显著性,以及在涉及重大利益的特定场景下进行即时“警示提醒”,防止用户产生不当信赖。

第三层,应尽功能可靠性的基本注意义务,采取行业通行的技术措施提高生成内容准确性,例如检索增强生成(RAG)技术等。

本案中,被告已在应用欢迎页、用户协议及交互界面的显著位置标注了AI生成内容存在功能局限的提醒,并采用了行业通行的技术措施提升准确性。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措施低于行业一般水平,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同时,原告未能证明其遭受了实际损害,且AI的错误信息并未实质影响其报考决策,因果关系不成立。综上,侵权不成立。

四、给普通用户的启示

这个案件并非说AI“说谎”就完全没有法律后果,而是告诉我们: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追责需要满足过错、损害、因果关系等要件。用户在使用AI服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保持合理怀疑。AI生成的内容可能不准确,尤其是涉及教育、医疗、法律等重大利益的领域,务必通过官方渠道核实。

第二,善用工具功能。本案中,用户未开启“联网搜索”功能,这也影响了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合理使用AI提供的各项功能,有助于获得更可靠的结果。

第三,保留证据。如果认为AI的错误信息造成了实际损失,应及时保存对话记录、截图等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第四,理性维权。AI“幻觉”是当前技术发展的固有局限,法律在保护用户权益的同时,也为技术创新留出空间。维权时应聚焦于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注意义务,而非单纯以“AI说错了”为由主张赔偿。

人工智能时代已经来临,法律正在动态回应技术带来的新问题。理解AI的法律定位和追责逻辑,既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是对这一新兴技术理性认知的开始。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