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明确基层中医药服务标准
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 3月24日,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提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具备提供中药饮片、针刺、艾灸、刮痧砭术、拔罐、中医微创、推拿、敷熨熏浴、骨伤、肛肠等项目中6类10项以上中医药技术方法的能力。
该文件是在修订2003年发布的《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的基础上形成,目的在于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实现高质量发展。
文件指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科室应实行集中设置,提供集预防保健、疾病诊疗和康复服务于一体的中医药服务,建设具有中医药文化特色且相对独立的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
在药事服务方面,文件提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的中成药品种原则上不少于80种,中药饮片(含中药颗粒剂)原则上不少于300种;可按需设立中药炮制室、煎药室,也可依法依规与上级中医医院或具备合格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等开展合作,借助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提供中药饮片配送、代煎、代送等服务。
在预防保健方面,文件明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健康管理项目外,还应围绕重点人群以及高血压、2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病种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并运用中医药知识提供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孕产妇保健和体重管理等方面的咨询与指导。
在人员配备和人才培养方面,文件要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总数比例达到20%以上;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依照规定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同时鼓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类别医师学习中医。